【我为群众办实事】司法救助“回头看”,真情走访暖人心
“刘检察官,你们来了!我几次都想把锦旗送到检察院,可你总是觉得我身体不好不让我跑,你太为我着想了!”
为确保司法救助金落到实处,切实发挥司法救助效能,彰显法律温度。近日,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控申办案组通过走访慰问的形式,对国家司法救助的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救助金使用情况、现阶段的家庭状况及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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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使家庭失去顶梁柱
救助资金缓解生活窘迫
3月31日,第三检察部主任带领控申办案组来到三渠镇刘某家中,回访救助基金是否如数到位以及家庭生活状况,并向刘某某赠送“检察礼包”等。被救助人刘某某激动的说:“我出车祸后,媳妇要照顾我哪里也去不了,日子过得特别困难。感谢检察官主动走访并提出对我进行司法救助,还入户帮我办理申请手续,让我连家门都不出,就申请到了那笔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也大大缓解了我当时生活的窘境。现在,我恢复的差不多了,生活可以自理,媳妇也可以出门干活了。”
案件回顾:
2019年10月9日早6时许,刘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泾阳县三渠镇雪河小学西180米处发生了交通事故,致刘某某第1、2后肋骨骨折,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颅骨骨折,胸腔积液等,生活不能自理。
刘某某治疗花费了6万多元,但一直未能获得赔偿,医疗费大部分都是从亲戚朋友处所借,原本家庭经济状况就很一般,此次事故导致家庭生活状况愈更加困难。最终刘某某通过泾阳县人民检察院,获得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
在回访中,司法救助对象刘某某向检察干警赠送“群众身边解忧难,扶贫帮困暖人心”锦旗,感谢泾阳县人民检察院主动履职服务群众,上门救助纾困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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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一次性辅助性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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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对象有哪些?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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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哪些人不能得到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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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作者:第三检察部 刘娜
审核:专职委员 蒙伟
编辑:政治部 蔡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