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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模拟答题系统试题

问津学术 2021-09-16
主观题考试支持九种输入法,包括搜狗拼音、搜狗五笔、百度拼音、百度五笔、QQ拼音、QQ五笔、谷歌拼音、万能五笔;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考生须知


一、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按照机位号入座,不得擅自更换座位或离开考场;暂时离开考场,须经监考员同意;返回考场时再次接受身份核验。 

二、应试人员应将本人身份证件和准考证摆放在桌面左上角,供监考员查验;随身物品应当存放在指定位置。 

三、应试人员输入准考证号和居民身份证号登录考试系统,核对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和居民身份证号,并阅读考生须知、应试规则、操作说明。考试开始后,计算机会自动进入答题界面。计算机屏幕右上方显示考试剩余时间。 

四、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如出现鼠标、键盘、显示屏幕故障等情况,影响到正常答题时,应第一时间举手报告。监考员处理问题所用时间将按照规定程序给予补时。补时时长为应试人员举手报告时间起,至恢复正常考试止。 

因应试人员自身原因导致延误答题的,不予补时。 

五、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考试结束前六十分钟内,应试人员提交答题数据经监考员确认后,方可离开考场,但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六、考试时间结束仍未完成答题的,系统将自动提交应试人员答题数据;给予补时的,考试系统在补足时间后自动提交应试人员答题数据。 

七、考试结束离场时,应试人员不得将草稿纸带离考场。 

八、应试人员在考试期间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保持考场肃静。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行为,将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论述题(本题20分)


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摘自习近平:《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材料二:新华社北京2017年5月3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习近平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


问题: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二、法律文书题(本题20分)


示例:被告人李某,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 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路经该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某(女,34岁) 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产生了邪念,便将徐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继续呼救,李一手卡住徐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当场死亡。李取下徐手上戴 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将被害人放牧 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问题:现假定你为本案的公诉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起诉书。 


答题要求: 

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三、案例分析题(本题20分)


顾某(中国籍)常年居住M国,以丰厚报酬诱使徐某(另案处理)两次回国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2014年3月15日15时,徐某在B市某郊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中徐某供出了顾某。我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与该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侦查取证,由M国警方抓获了顾某,对其进行了讯问取证和住处搜查,并将顾某及相关证据移交中方。


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顾某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顾某不认罪并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一审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调查证据材料,审判人员认定非法取证不成立。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7.6克甲基苯丙胺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期间,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明确为2.3克并作出了补充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以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2.3克、7.6克毒品改判顾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被告人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到二审法院。


问题:
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3克的补充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4.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5.此案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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