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认定办法(试行)
福州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办法
(试 行)
为适应新时期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促进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和《福州大学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原则
福州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聘任实行资格认定,包括任职资格认定和招生资格认定。任职资格认定是指对教师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水平和能力的认定,具体由研究生院组织审核、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招生资格认定是指对具备任职资格的导师当年所具有的博士生培养资源和条件的认定,具体由学院组织审核、研究生院认定。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和跨专业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须先通过任职资格认定,通过任职资格认定的导师还须通过当年度的招生资格认定方能招收博士生。
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与招生资格的认定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8月份开展。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认定
(一)基本条件
1.申请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或者跨专业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严谨的治学态度,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2)应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研究员。学术水平特别突出的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副研究员)、讲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硕士学位的正教授(或研究员)可破格申报。
(3)近三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及以下级别项目);或主持纵向科研项目单项到校经费达100万元(人文社科30万元);或主持纵向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200万元(人文社科60万元)。科研项目的主持单位应为福州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认定见附件1)。
近三年,被Clarivate Analytics(科睿唯安)评定为年度 “全球高被引科学家”或被Scopus数据库(爱思唯尔)评定为年度“中国高被引学者”的申请者不受本条款限制。
(4)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能及时掌握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近五年在所申报学科领域取得的科研成果须满足《福州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科研成果要求》(见附件2)要求。
(5)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优良,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成绩均为良好及以上。教授(副教授、讲师)须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近三年未发生教学事故。
(6)年龄一般应在57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申报当年7月1日。
2.外聘博士生指导教师,除校际合作协议涉及的导师外,须为我校讲座教授。
3.以下新引进人员可以在满足基本条件1中的(1)和(6)条款的基础上,由个人申请,经相应学位点、学院和学部审议通过,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其任职资格。
(1)新引进的国家级和省级人才,海外引进的获直评正高级职称的人才(根据人事处的认定)。
(2)原所在单位为985高校或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或原所在学科入选国家“一流建设学科”,且已获得原单位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新引进人才。
4.对取得国际公认突出学术成果的特殊人才,在满足基本条件1中的(1)和(6)条款的基础上,由个人申请破格,经相应学位点、学院和学部审议通过,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其任职资格。
5.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各学部)可根据本学院(学部)研究生培养情况,制定高于本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报研究生院和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后施行。
(二)工作程序
1.个人申报
凡申请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者或跨专业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者,需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填报并打印申请表,并附代表性成果及有关科研课题立项通知书和获奖证书复印件,科研项目由社科或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签章,经相应学位点负责人和学院研究生教学办审核通过后,上报学院学术分委员会。
2.学院和学部审议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本文件要求对申请人的资格、学术水平以及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进行评审,并结合本学科建设实际需要和学校限定的名额,进行投票表决,择优推荐候选人。研究生院对候选人进行审核后向学部委员会推荐,经学部委员会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后,上报校学术委员会。
3.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部委员会上报的的申请人进行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4.公示
校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结果在校内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者正式确认其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三)其他规定
1.已获得任职资格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若出现以下情况,将由研究生院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取消其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1)被认定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的导师。
(2)受党纪或政纪处分导致无法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的导师。
(3)在研究生招生、考试、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等违反学术规范和相关规定情形的导师。
(4)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的导师。
(5)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被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抽查,五年内累计出现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
(6)长期离校、出国时间超过三年以上的导师。
(7)经有关部门组织评估,确认不适宜继续担任博士生导师者。
2.由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博士生导师的任职资格认定可按照一级学科申报和认定。
三、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
(一)基本条件
1.除两院院士外,获得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校内导师,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方能获得当年招生资格:
(1)近三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及以下级别项目);或主持科研项目单项到校经费100万元(人文社科30万元);或主持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200万元(人文社科60万元);或作为我校第二负责人承担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主持单位应为福州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认定参见附件1)。
(2)应能在65岁之前完成拟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即招收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年龄一般不应超过62岁,招收在职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年龄一般不应超过60岁,年龄计算截止招生当年7月1日。两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视身体和工作情况安排招生计划。
(3)导师对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应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助研津贴。
2.外聘博士生指导教师,除双聘院士和校际合作协议另行规定涉及的导师外,也须满足上述要求。
3.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各学部)可根据本学院(学部)研究生培养情况,制定高于本规定的招生资格,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施行。
(二)工作程序
1.已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者可向学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报《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申请表》。招生专业一般不超过2个二级学科,国家级人才或承担国家级重点项目的导师一般不超过3个二级学科。获得一级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导师按一级学科申请。
2.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招生的指导教师进行综合评议,并根据本学科的招生计划和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选,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院认定。
3.在满足年龄要求的条件下,以下两种情况无需审核直接认定招生资格: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三年期内;新引进或新增加的国家级人才到岗后四年期内。
(三)其他规定
凡已获得任职资格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若出现以下情况,暂停其博士生招生资格。
1.不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严重影响所指导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出现以下情况者:
(1)两届不按时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者,暂停一年博士生招生资格。
(2)连续两届因选题不当或课题不稳定中途改变题目,以致研究生不能按时毕业者,暂停一年博士生招生资格。
(3)所指导的各类研究生中,五年累计3次学位论文学校检测文字复制比超过25%(含25%),暂停一年博士生招生资格。
(4)从2017年9月起,所指导的博士生学位论文送审成绩为“一般”及“较差”的三年累计超过35%的导师,暂停一年博士生招生资格。
(5)所指导的各类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暂停两年博士生招生资格。
(6)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被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暂停三年博士生招生资格。
2.拒绝承担培养单位分配的教学工作,并给研究生培养工作带来较严重不良影响者,暂停一年博士生招生资格。
3.不能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教学事故者,暂停一年博士生招生资格。
4.长期离校、出国时间超过一年以上者。
5.正在攻读学位期间暂停博士生招生资格。
6.经有关部门组织评估,确认近期不适宜继续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
四、工作纪律
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和招生资格的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
(一)如实填报
申请人务必实事求是地填报有关材料。相关学位点负责人及学院的学术分委员会务必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和数据。
(二)实行回避
凡申请作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不得参与涉及本人及与本人同批申报的其他申请人的评议或审批工作。校学术委员会、学部委员会和院学术分委员会成员要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与对自己或直系亲属的有关审议工作。
(三)纪律约束
校学术委员会、学部委员会和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务必从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大局出发,坚持原则,公平公正,认真负责,坚决遏制不正之风。申请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有关评审人员施加影响。
五、附则
1.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2.本文件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福大研〔20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国家级科研项目级别认定
一、理工类
1.国家级重大项目
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军委装发A 类项目,以及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基金委等部委的参照重大项目管理的专项或项目;单项到校经费达5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军工项目。
2.国家级重点项目
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所属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军委装发B 类项目,以及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基金委等部委的参照重点项目管理的专项或项目;单项到校经费达200万元(含)~500万元的各类军工项目。
3.国家级项目
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所属子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和青年项目、各军种装备部预研项目,以及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基金委等部委的参照国家级一般项目管理的专项或项目;单项到校经费达100 万元(含)~200万元的各类军工项目。
二、社科类
1.国家级重大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含单列学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部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以及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基金委等部委的参照重大项目管理的专项或项目;单项到校经费达100万元及以上的纵向科研项目。
2.国家级重点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含单列学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部重点项目;以及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基金委等部委的参照重点项目管理的专项或项目;单项到校经费达80万元及以上的纵向科研项目。
3.国家级科研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含单列学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部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及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基金委等部委的参照国家级一般项目管理的专项或项目。
福州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科研成果要求
申报类型 | 科研成果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正常申报条件 | 1.近五年在一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5篇; 2.近五年在一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4篇当量数; 3.在《Science》或《Nature》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4.近五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社科奖二等奖以上(注:国家二等奖前四名,省部级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且在一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 5.近五年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且在一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4篇; 6.近五年在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一部(注:独著或第一作者撰写25万字以上),且在一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4篇。 |
申请破格的申报条件 | 1.近五年在一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7篇; 2.近五年在一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6篇当量数; 3.在《Science》或《Nature》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4.近五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社科奖二等奖以上(注:国家二等奖前四名,省部级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前一名);且在一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4篇; 5.近五年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且在一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6篇; 6.近五年在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一部(注:独著或第一作者撰写25万字以上),且在一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5篇。 |
备注:
1.申请破格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助理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或具有硕士学位的正教授(或研究员)。
2.与申报专业密切相关的学术科技论文的刊物级别根据最新的《福州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术期刊及论文认定实施细则》进行认定,其中一类期刊不包括EI收录的会议论文。
3.学术论文必须与本专业相关且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福州大学,申请者本人为第一作者(并列第一作者只认定排名第一的作者);或者本人为通讯作者(多位通讯作者按“1/通讯作者总数”计入);无通讯作者时,所指导的学生为第一作者,导师本人为第二作者的论文可计入。专著(非教材)和专利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福州大学,申请者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一发明人。专著出版社级别由学部认定。获奖项目的本人署名单位应为福州大学。
4.论文当量数按“1/作者数”计入。作者数不计研究生。
5.新引进的教师在到校之前的没有署名“福州大学”的科研成果参照备注3也可计入。
6.各学部应明确本学部各博士点发表论文的计算标准,即上表条件1和条件2(当量计算法)中只能选择其一,并且同一个一级博士点的标准必须一致。
7.上述科研成果中,须包含3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的代表作。
8.对于申报法学学科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者,可以用1篇核心刊物论文替代上表中的1篇一类论文,其他条件不变。
9.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各学部)可以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更高的要求并上报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