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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探索与实践

问津学术 2021-09-16

漫谈教学茶座第二十一期

我国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探索与实践




2020年5月21日,教师发展中心在线上顺利举办了第二十一期“漫谈教学茶座”。本期以“《我国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探索与实践》”为主题,邀请了法学院袁钢教授主讲,诉讼法学研究院胡思博副教授主持。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李燕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刘峥副主任、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主任田士永教授、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许身健教授作为联合主讲人参与了本次活动。还有多位老师、同学进入直播间进行了参与学习,大家线上讨论热烈,气氛活跃。





袁钢老师

一、法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的背景。

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设置立足于中国当下依法治国的基本国情,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

第一个背景是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成熟。截至2020年3月30日,全国共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50个。从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地区分布上看,华东地区以占比29%位居第一、华北地区以22%位居第二,除华南(7%)、西北(8%)地区稍弱外,华中(14%)、西南(11%)、东北(9%)地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数量占比均在10%左右,其分布情况与全国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点地区分布情况基本一致,也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学教育资源状况相匹配。在2017年和2018年新增的48个法律硕士学位授权点中,华东和华北地区分别新增15个和10个,继续在存量和增量上领先其他地区;西北地区从原有12个学位点增加至21个,增长幅度为75%,并实现了除港澳台地区外,全国各省(区/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全覆盖。同时,法律硕士授予学位人数稳步增加,根据法律教指委的数据,从1998年授予法律硕士学位66人,到2001年达到1375人,2004年迅速增加到4282人,2010年达到10361人,从2011年开始每年授予人数均在17000人左右。2016年非全日制研究生改革举措全面推开,原在职法律硕士停止招收,预计2019年及之后的数年毕业人数会有大幅增加。

第二个背景是法学博士一级学科授权点布局基本完成。根据教育部教育数据统计,全国法学博士招生人数在经历1997年393人至2010年3529人较快增长之后,从2010年开始招生人数稳步上升,2010年至2016年之间基本保持每年3500至3800人左右,甚至2016年比2015年招生人数略少39人,2017年和2018年招生人数均过4000人。法学博士招生人数随着全国法学博士一级学科授权点增多而逐步增加。目前,从全国法学博士一级学科授权点地区分布上看,华北地区、华东地区各有15个法学博士点,分别占比29%,并列第一;华中地区有7个法学博士点,占比为13%;西南、东北、华南和西北地区4个地区法学博士点数量之和等于华东或者华北一个地区的法学博士点数量。从全国法学博士一级学科授权点省份分布上看,北京以11个法学博士点位列第一。湖南、江苏和上海以4个法学博士点并列第二。广东、辽宁、四川、重庆等8省市以2个法学博士点的数量紧跟其后。以上省份基本都是传统的法学教育重镇。除港澳台地区外,目前全国共有25个省份拥有法学博士一级学科授权点,仍有西藏、甘肃、青海、广西、内蒙古、宁夏等6个省份(自治区)尚未实现法学博士一级学科授权点零的突破。根据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的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三成左右法学博士研究生通过公务员招考或者事业单位招聘,就业于党政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根据教育部教育数据统计,2012年至2018年每年法学博士毕业生约为2800人。通过简单类比计算,近年来每年大约有800名法学博士毕业生进入法律实务部门,这远远不能满足法律实务部门的需求。并且法学博士的培养过程重点培养其学术研究能力,以理论创新为目标,法学博士毕业生绝大多数是从“校门”到“大门”,没有法律实务经验,也难以满足法律实务部门对具有法律实务经验法治人才的需求。

第三个背景是学位改革政策。2010年《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指出稳步发展博士层次专业学位教育,本着“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精神,深入论证,有序推进。2012年国务院学位办提出“按需增加博士专业学位种类”。2013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求“稳步发展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2017年教育部提出“加强博士专业学位的论证和设置工作”。

201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硕士博士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明确规定设置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具有明确的职业指向,所对应职业领域的人才培养,已形成相对完整、系统的知识体系;(2)对应职业领域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技术标准,以及相对成熟的职业规范和特定的职业能力标准;(3)对应职业领域的人才需求有较大规模。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并招生培养20余年经验基础之上,法律专业学位指向更加明确,法学知识体系更加完整、系统,法律职业规范和职业能力日趋成熟,特别是社会对于更高层次法治人才有着更高的需求。设置法律博士已经完全符合以上三个条件。

第四个背景是域外培养模式。尽管美国主流法学院一直在职业教育与学术教育之间寻求“脆弱的平衡”,但毋庸置疑的是美国法学教育主体属于职业教育范畴,学术型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主要在其他系、科或法学院附属研究所、中心进行。此外,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已形成了较完善的专业学位教育体系。日本、韩国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改革,几乎照搬了美国法学院教育模式,建立法科大学院制度,招收具有多学科专业知识背景的学生,开展研究生层次的职业化教育。法国法学教育体系形成于1966年,现在仍处于新旧教育体制交替阶段。为了与欧洲其他国家高等教育体制协调统一,法国从2002年开始进行高等教育学位制度改革,即设置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三个基础文凭,累计修业年限分别为3年、5年和8年。原硕士文凭被列为学士学位范畴,原DEA和DESS分别列为研究硕士和专业硕士。德国法学教育分为4年大学教育和2年的实务实习两个阶段,并分别以两次国家考试做为结业方式。其中大学教育包括中期考试为结束的基础教育学习阶段,以及通过中期考试之后的进阶学习阶段。为建立欧洲统一教育体制,德国引进学士与硕士学位的学制安排,但是仍将适用国家考试的师范、医学、法学等专业排除在外。尽管以培养律师为目标是当前世界主流法学教育模式,2003年德国《法学教育改革法》也肯定了法学教育的律师实践导向,回应了对外语能力的要求,但是仍固守法官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属于职业教育培养类型。总体而言,上述提及的国家都是以职业法律人才为其人才培养的目标。

第五个背景是法治人才培养要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法大三周年时谈到“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当前整个法学教育存在同质化的现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加快,法学教育越来越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出现法学教育定位不清,通识教育、精英教育、职业教育等争论未定,法学本科与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层次界定不清楚,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学生法律技能缺乏训练,法律职业道德培养缺位,法学院校特色不鲜明,法科毕业生就业难,社会急需的复合型法治人才、高端法治人才缺少供给等诸多问题。而法治人才的需要是多样化的,除对法治人才服务基层的需求和应用型、专业型和复合型高层次的需求外,多样性需求还包含具有硕士学位并且长期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律工作者,提升自身法律职业素养和接受更高层次在职继续教育的需求,也包含法律实务部门需要招录、培养具有多元学科背景、应用对策研究的知识和能力,能处理重大复杂或特殊关键问题的法治人才的需求。有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人员有进一步提升法学素养的要求,对于这类法治人才培养要做好两个环节的工作,第一个环节是坚持法官年限和择优提升相结合的招录制度,第二个环节是培养高素质的涉外法律人才,从而培养出更高层次的审判人才和检察人才。同时我们也看到高校对这两类法治人才的需求尚未得到满足。对于在职人员自我提升的需求,由于在职人员需要同时兼顾工作和学业,时间紧张造成培养效果不甚满意或者未能按时毕业等原因,各高校有减少或者取消在职人员报考名额的现象,因此这类人才培养的供给越来越少。对于实务部门培养专家的需求,由于高校博士生导师中具有实务经验的师资人才并不多,因而也造成了该类需求得不到满足。

第六个背景是法律博士设置的基本原则。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了四个基本原则,分别为:(1)先试先行原则,在布置实施法律博士工作的具体步骤上,应当采取积极、稳妥方式,在具有优秀师资和长期法律硕士培养经验,并且与法律实务部门已经建立联合培养法治人才机制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中遴选出试点院校。由试点院校提出申请,由法律教指委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并通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2)保障质量原则,试点院校应当高度重视法律博士培养过程,依据设置方案和指导性方案,结合本校自身特色制定具体培养方案,并针对法律博士培养特色制定严格的质量评价和监督机制。法律教指委根据需求适度控制培养院校数量,试点院校应当相应控制招生规模。(3)联合培养原则,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强调,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开展法律博士教育的院校,必须具备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治人才的丰富经验和实务导向的培养目标,必须与国家或省级政法实务部门、全国法律行业协会等建立联合培养的协同育人机制。(4)探索标准原则,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完善,法治建设重心从立法逐渐转向执法、司法,法学教育理念必须实现向职业教育的转变,法学类研究生教育应当更加重视并提高其自身规格,发挥法律博士的比较优势,回应时代需求。

第七个背景是法大的试点背景。当前各试点院校招生人数差距很大,数据显示2019年法大法律硕士招生的人数占全国的14%。法大硕士人才培养设置了三个层次,分别为法律(法学),法律(非法学)和法学硕士,从2010年后法大法律硕士招生人数稳定在650人左右,而稳定的招生计划和优秀的生源是法大试点工作成功的重要因素。

二、法律博士人才培养的探索实践

第一,法律博士的招录问题。袁钢老师从招生对象、招生类型和招生方式三点进行讲解。

1.招生对象。目前,我国专业学位覆盖学士、硕士和博士三个层次,其中学士专业学位只有“建筑学”一种;硕士专业学位40种,其中兽医、临床医学、中医、口腔医学、教育和工程6种可授予博士专业学位。考察这6种博士专业学位的设置方案或者试行办法,培养目标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与规范化职业培训相结合,培养具有实践工作经验并能完成实践应用价值论文的执业人员,如临床医学博士、口腔医学博士和中医博士;(2)与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培养具有学术理论基础和较强实践能力的人员,如工程博士;(3)主要招收具有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并培养其具有较高学术与实践研究能力,如教育博士和兽医博士等。未来法大仍以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为核心,探索和完善应用专业法律博士方面的招生。袁钢老师认为未来法律博士招收对象是具有硕士学位(不限于法学类硕士学位,但应在本科或者硕士阶段接受过完整系统法学教育)、有5年以上法律实务领域全职工作经历、具有优秀法律实务工作业绩的法律工作者,主要采用非全日制培养方式。此外,针对目前法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袁钢老师建议采用“贯通式培养模式”,将法学硕士逐步过渡为法学博士的阶段性学位,因此法学硕士不应再成为法律博士的主要招生对象。

2012年起,中国政法大学先后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签署合作协议,共同招录应用型法学博士。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在全国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择优选拔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检察工作经验的资深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作为应用型法学博士研究生候选人。未来法学博士以联合培养为主,以行业择优和推荐的方式,招收实务部门中具有优秀经验的资深法官、检察官。

2.招生类型。2016年,为推进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教育部颁布《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界定全日制研究生与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概念。该项改革打破原有“双证”与“单证”研究生并行,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单独考试、招录局面,统筹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坚持同一标准,保证同等质量,实现将非全日制研究生纳入国民教育序列。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并轨,为法律博士设置提供重要政策支持。由于法律博士招生对象主要是在职在岗的非脱产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改革可以与法律博士招生紧密结合,即法律博士以非全日制研究生为主体。

3.招生方式。未来法律博士主要采取申请考核制,考生不再参加初试而直接进入复试。但应用型法学博士由于其特殊性,因此仍采用“申请+考试”与复试相结合的方式,考试科目有外国语、专业课一和专业课二,外国语主要考查与实践相关的专业外语的应用能力,专业课笔试则以论述、案例为主,题目与司法改革前沿、司法实践紧密相关,契合考生的身份。复试环节在外国语考查方面重点考查外语沟通表达能力,专业课复试小组由中国政法大学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共同组成,主要考察考生法学学科前沿问题及对实践前沿问题的掌握及研究现状。

第二,法律博士的培养问题。袁钢老师从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培养环节、学位论文和质量监督五个方面加以介绍。

1.培养目标。目前法大已经制定了一些相关的培养方案和规则。其中法学博士的基本定位是“学术性”,主要培养“理论创新型法学工作者”,而法律博士的基本定位是“实践性”,主要培养“实践反思型法律工作者”。培养应用型法学博士研究生掌握法学前沿动态和法学方法,具备坚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宽广的法律知识结构,具备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能力,能够结合法律实践新发展,丰富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能够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学方法,就法律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具有创新性的解决方案,成为法律实践领域的专家型人才。在法律博士培养中坚持把职业伦理要求放在第一位,同时也要加强对科学文化素养的要求。

2.培养方式。法学博士以导师指导下的个人研究为主,而法律博士要重视校内学术型导师和校外实践性导师的合作教学,导师组团队教学以及师生的探究式教学方式,培养法律博士研究生团组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大对于法律博士培养方式主要有四个方面:(1)法学理论培养与法学方法训练相结合,以法律实践为基础,注重对法律实践的学术概括与理论分析,突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2)导师指导与导师组集体指导相结合,校内导师指导与校外实务专家指导相结合;(3)专业化的课程学习、系统化的科研训练和针对性的实证调研相结合;(4)在职培养。

3.培养环节。法学博士课程注重基本理论的专题研讨,而法律博士培养环节包括课程学习、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等。其中应用型法学博士的课程学习包括公共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在学术研究方面需要完成以下任务:(1)参加导师主持的课题研究;(2)在前三个学期,结合课程学习与课题研究,每学期提交1篇学期论文或调研报告;(3)在学位论文答辩前,须以第一作者、中国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核心期刊以上刊物发表2篇学术论文。在社会实践方面需要完成以下任务:(1)结合自己的岗位业务,开展调研活动,并提交调研报告;(2)以非自身岗位的部门为基础,开展调研活动,提交调研报告,或者参加学校专门组织的专题调研活动,提交调研报告;(3)参加学校组织的专题研讨或高端论坛,并做主题发言。

4.学位论文。法学博士要求创新性,对知识体系、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等作出创新,注重研究的理论意义和深度,而法律博士学位论文以法治实务中的实际问题为中心,其选题应与法律博士研究生实务工作紧密相关,强调运用所学知识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注重研究的实践意义和广度,并通过学术与实践结合探索创新产生的知识。尝试将法律博士学位论文由专题论文转变为系列论文档案袋的形式。

5.质量监督。对法律博士培养的质量主要通过对其学位论文评价,对其发表论文评价,按期毕业率和雇主评价四个方面进行监督。对其学位论文采用同行评议的方式,重点关注法律博士学业论文的专业独创性。注重对其发表论文的评价,尤其是尝试由专题论文转变为系列论文档案袋形式时,对其发表的系列论文都进行评价。同时要考察按期毕业率,当前博士生延期毕业的人数越来越多,因此按期毕业也是人才培养质量考核的标准之一。同时还要关注雇主评价,即法律实务部门对现有人才培养的反馈)。法大将应用法律人才培养作为标准和招牌。

最后,袁钢教授认为法律博士的设置是回应实务界高端法律人才需求的结果,各高校仍处于探索阶段,法大以应用型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作为标准和招牌,探索学术人才和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也期待接下来能听到各位同行的看法和批评。


李燕老师

李燕老师就我国法律博士专位设置的招录和质量监管等问题提出了两点思考。

第一,目前法律实务部门的在职人员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需求是存在的,但鉴于工作和学习的双重压力,导致延期毕业率很高。现在博士生招生普遍推行申请审核制,对在职人员报考申请往往都给予限制,因此目前法学博士的培养模式对实践性高层次的法律人才培养也难形成良好的生源供给。法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后,可以直接面向法律硕士及法律实务工作者招生,一方面解决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衔接问题,另一方面拓展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以非全日制学习的方式继续深造的途径,与此同时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不再招收在职人员。这样就使得法律博士的设置实现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在不同学位层次上的分流分轨培养。当然招录体制上也会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去探索。比如袁钢老师提到法律博士人才的招录要求一定的工作经历和优秀实务业绩,对于优秀实务业绩的评定标准就是个难题。中国政法大学招录应用型法学博士的试点工作在这方面作出了非常好的探索与实践,工作年限、担任行政职务、在岗位上产出优秀成果等都是评价要素,这对实现招生的公平公正,真正选拔出优秀的在职人员攻读更高层次的学位,实现法律博士制度设置的功能都是极为重要的。

第二,李燕老师非常认同袁钢老师提出的标准先行原则。法学本科、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法学博士各层次的人才培养都存在同质化问题,在各大高校人才培养中也比较突出。因此学位设置的新设和改革必须有先行定位和先行标准。如果在法律博士的培养方法和论文要求方面没有给出明晰的标准,难免又陷入与法学博士的同质化培养中,失去了法律博士学位设置的应有初衷。另外我们的学位质量监督体系也需要对相应的改革做出包容性的制度回应。比如法大应用型法学博士的培养为了突出学生对实践性法学问题的研究,在学位论文要求方面尝试由专题论文转变为系列论文档案袋形式,但是改革后的论文形式依然要纳入现在的论文抽检质量监督评价体系,这个评价体系又以学术型学位培养模型为基础考量,如何在质量监督体系中保障法律博士质量评估的标准和科学性也是需要多方斟酌、尝试构建、达成共识的。


田士永老师

田士永老师听了袁钢老师的报告后,对法律博士和法学教育改革重点提出了两个问题。

首先是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双轨制是否必要的问题。我国法学人才培养已经建立了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三级培养体系,袁钢老师提出增设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如果结合现在已经有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不是需要在现有法学学士学位之外再设一个法律学士专业学位?如果这样的话,在法治人才培养上就会出现双轨制:法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培养学术人才,法律本科专业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培养法学实践人才。这种双轨制看上去很美。问题在于,目前的所谓法学学术人才培养体系一直就在培养法律实践人才,目前法律职业者中的绝大多数都是这个体系培养出来的。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法学类)》再次明确,法学类专业教育是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现有的所谓法学学术人才培养基本能够适应我国法治实践需要,问题可能在于如何更好地适应和引领法治实践。人为区分学术型人才培养和实践型人才培养,主观愿望和出发点也许是好的,但恐怕不太符合中国法学教育现实。高校培养的法治人才中绝大多数是面向法治实践的法律职业人才,少数面向法学学术者也基本满足法律实践的要求。法学教育改革应该是做减法而不是加法,法学教育品种要减少而不是增加,不断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才是关键。因此,是否有必要另行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问题值得思考。

其次是法治实践人才如何培养的问题。对于高校而言,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高校在法治人才培养中应当做什么。袁钢老师报告中提到招收法律博士涉及的联合培养等一些列具体措施,这些措施旨在打破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壁垒,使实务部门更加深入地参与法治人才培养。这实际上涉及到法治实践人才培养中的不同机构的职责问题。高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必然要承担法治人才培养的主要任务,但法治人才培养的很多工作,是高校所不能完成的。这就需要其他阵地的配合了。实务部门是否充分发挥了法治人才培养的作用呢?法治人才需要很多技能,其中有些技能的培养是不是放到实务部门培养会更好一些呢?至少,效率会更高一些呢?例如,对于培养庭审技能而言,法庭就是最好的场所,可以说实务部门就是法治人才的课堂。正如很多国家的经验所表明的那样,建立高校和实务部门相结合的两阶段法治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法科学生在高校学一段时间,在实务部门学一段时间,是非常有效的措施。在法治人才培养上,高校要做高校擅长的事情,实务部门要做实务部门擅长的事情。从学生的角度来说,一个法科学生只有经过高校和实务部门两个阶段的培养,高校和实务部门都认为合格了,才是一个合格的法治人才。培养法治实践人才必须要完善法治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


刘峥老师

刘峥副主任就法律博士设置的试点状况和未来发展谈了如下观点:

一是设置法律博士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和全球化深度融合的背景下,国家特别需要培养一大批多领域、跨专业、熟悉国内外法律的高端法律人才,能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解决国内外的深层次法律问题,但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对学术培养和职业培养尚没有非常清晰的界分,如何定位、教学、训练还没有一整套系统科学的培养体系和模式,还有待深入探索研究,不能为了区分而区分,更不能简单理解为学术培养为高标准,职业培养为低标准。目前来看,我国涉外高端法律人才在质和量两个方面都是比较紧张的。当下,国际舞台上的较量,除了军事、经济、科技、贸易实力的比拼以外,还有国际规则议定能力的对垒,这就迫切需要一批熟悉运用国际规则进行交涉、具有国际话语权和领域影响力的高端法律实务人才。

二是关于招录对象。刘峥副主任建议,可以参照工商管理专业(MBA和EMBA),主要招收具有一定工作年限和实践经验,实践业绩突出,在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这样也反映了这类人的发展潜质和学习能力,不招收没有工作经历的人员。招录可以实行专业书面考试和实务能力考核两种,招录标准需要有一个综合指标打分,形成权责一致的制约机制,不能由一个人说了算。招生的考试还是不可少,起码可以甄别基本的研究能力。考试内容贴近培养目标,实务考核证明可以由考生所在单位或者行业权威机构出具。同时强化法律博士的中期考核机制、短期中止学习机制以及申请退出等机制,还可以和实务机关建立定制式联合培养法律博士制度,学校和实务部门双向制定培养目标和标准。

三是学习内容和形式。教学可以案例分析、实操训练、观点研讨等方式,可以根据不同领域的学员需求,设置金融法律、行政法律、商业法律、国际法律等专业方向,确定最低的课时和学分,也可弹性安排学习时间,适当线上学习、法律案例模拟、团队合作解决法律问题等方式开展教学。特别注重学员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教学内容,应当特别注重法律价值、法律信仰、法律方法的培养,以及对中国社会深层制度逻辑和事实现象的梳理和分析,还有国内外法律实践的比较运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博士不是降低标准,而是提高标准。目前,国内大多数学校还不具备招收法律博士的资质和条件。

四是关于师资配备和保障。刘峥建议理论指导老师和实务指导老师联合培养机制。教师必须具有深厚的理论底蕴、系统的学术经历,最好兼具教学和实践经历的教师,还可以请资深的实务专家。还要建立学校和实务部门双向互认的绩效考核机制,保证理论和实务真正做到相互贯通、有利统一。

五是关于毕业形式。刘峥还是倾向于采用博士学位论文方式,因为博士人才是高端人才,培养质量仍然需要通过独创性学位论文进行考核。没有研究能力,何谈“高端人才”。如果标准降低的话,容易导致在职人员“为获取学历而申请”,达不到设置法律博士人才培养的目的。当然,毕业论文的主导方向还是要以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特别针对实务界的普遍性难题,选题可以由实务部门在入学时就加以确定,并由学校和实务部门在毕业时对毕业论文进行综合评定是否符合毕业标准。这样的论文要系统解决实际问题,不能搞纯理论的学术概念推演。

总之,法学本身就是一个实践型学科,无论是学术型还是职业型,都需要面对现实问题,或许这个问题有的是眼前的,有的是未来,有的浅层次的,有的是深层次的,但既然要设置法律博士学位,就一定需要有其自身特质的培养模式和培养目标,并从各方面建立培养高端法律职业人才的制度、机制和保障,这样人才辈出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许身健老师

首先,评价法律博士学位设置问题应当将其置于自恢复法学教育四十多年来法学教育取得的成就以及问题等背景下来分析、考量。衡量法学教育成就需要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考虑,在数量方面,1977年,只有四所院校存在法学教育,而现在法律院校将近700所,各个层次的法科生五十万人以上,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数量看,法学教育显然取得巨大成就。但是,就法学人才培养质量方面来看,法学人才培养的质量不是很高,法科生就业难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法学一直名列最难就业的专业。尽管每年法科生毕业数量很大,但由于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缺少特色,这直接影响了法律职业群体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角色的发挥,因此,需要对法学教育做出相应调整,法律博士的设置应当在上述背景下去做出适当制度安排。

其次,优化法治人才培养应当着眼于调结构,法学教育发展应当从数量增长型调整为集约发展型,应当根据需要,对当下法律学位教育做出调整,需要“加加及减减”,增加应该增加的项目,减少应当压缩的项目。调结构需要对法学教育按照需要做加法和减法,也就是说对于缺少特色的,不符合法学教育规律的部分要做减法,对于目前国家所急需的,需要做加法,比如需要增加对国家急需的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增加法律博士这个新品种也是做加法,要在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国情下去审视增设法律博士是否合理。符合法治人才培养规律的学位类型是可以增设的,做加法是必要的。从这个角度出发,只要法律博士符合法治人才培养规律,符合国家法治发展的需要,是可以增设的。

第三,增设法律博士应当在反思当前法学教育的问题,避免重蹈覆辙。目前法学教育问题的直接原因是培养目标不清晰所致,考察不同层次不同法律院校的培养方案可以看出,对于培养目标的界定泛泛而言居多,没有特色,并不精准。精准的培养目标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培养目标决定培养什么样的人,为谁培养,如何培养?学生毕业后雇主评价是衡量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准,是检验培养目标是否实现的重要尺度,课程设计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手段。只有清晰界定不同层次及品种的法科生的独特培养目标,才能明确各层次各类型法律人才培养设置的必要性以及各自特有的培养方案,有效解决法学教育同质化问题。因此,法律博士应当是培养目标明确,具有鲜明特色的法学教育的新的增长点。如果没有特色,没有必要增设。

第四,法学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实践教学在法治人才培养中具有独特作用。各高校为了培养更加适应实务工作的法治人才进行了诸多努力,应当发挥法律院校及实务部门各自优势,协同培养卓越法治人才,法律博士应当是协同培养、协同创新的产物。因此,培养好法律博士需要法律院校和实务部门的密切合作。在培养目标拟定、培养方案论证以及课程设计上体现法律院校与实务部门的深度合作。

第五,在招生准入方面,申请考核制在实务人才平等竞争申请的公平性上有待论证,因此传统考试方式仍有保留的必要。是否仅限于一定级别的实务部门负责人,是否应当扩大到法检以外的职业群体,这些需要进一步论证。

第六,许身健老师认为法律博士和法学博士培养目标的差异性有待科学论证。他认为法律博士和法学博士都应该注重理论研究,注重理论创新及知识贡献,这是博士层级教育的本质,不注重理论创建的博士教育没有存在的价值。当然,法学博士和法律博士关注的理论是有区别的。法学博士更注重研究学术理论,而法律博士注重研究实务理论。简言之,前者关注的是LAW,后者关注的是LAWYING,法学博士的培养也应当进一步完善,要加强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的研究。因此,就理论旨趣而言,不能降低对法律博士的理论创建要求。法律博士的学位论文应当与法学博士的学位论文一样,都要求高质量的、有理论深度的、具有独创性的理论研究成果,法律博士是来自于法律实践,回应实践问题,应当要求他们针对实践问题提炼出实务理论,这些理论可以反哺、指导司法实践。另外,需要清晰界定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实践不是单纯的所谓实务操作技巧,而是理论在实务中的运用,理论和实践均不能偏废,清晰这一关系,就不至于降低、模糊了法律博士的培养目标。

最后,许身健老师表示,应当对于法律博士学位的设置及人才培养问题做出审慎评估,法律博士学位应当是法学教育改革的产物,不能让法律博士生将这个学位作为“镀金”,而是应当将法律博士生培养成为“真金”。


袁钢老师对各位老师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回应,袁钢老师认为法律博士设置最大的背景是人才培养的三个层次,本科、硕士、博士这三者的同质化现象严重,且目前很多高职类的法学招生也在不断扩大,未来法学人才队伍将持续增长,而如何破解这一现实难题需要明确人才培养的目标,对学术类和实务类人才进行分流培养,针对性培养是个解决路径。正如许身健老师所言,人才培养的结构性优化既要做加法,又要做减法,要把法律博士培养放在整个大的法学教育背景中去探讨,法律博士设置是在做加法,而减法则是要界定和分清各层次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分流。关于各位老师提到的招生对象中行政职务要求的问题,试点工作要先试先行,在总结经验后对培养方案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以后可能会取消对行政职务的要求,而辅之与其它评价标准。李燕老师提出的人才培养分流机制是确有必要的,法学博士和法律博士要分流,特别是做好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对接工作,分清二者的边界,让不同需求的人选择不同的培养方案,通过本科、硕士、博士培养实务人才和学术人才以满足社会对大量法律人才的需要。同样的,当前法律博士和法学博士的毕业评估仍然是一篇完整的学业论文,且统一适用于整个教育评估质量体系,将法律博士学位论文由专题论文转变为系列论文档案袋的形式的尝试并非指降低对法律博士毕业评估的要求,而是旨在探索更适合于实务人才培养和考核的新方式,且系列论文同样需要纳入整个教育评估质量体系。

有老师提到法律博士和法硕联合培养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因为法律博士和法硕联合培养都是校内专家和实务导师双导师制,且都旨在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这样的设置是否加深了人才培养同质化的状况。袁钢老师认为法律博士以后更多的是按需培养,根据各行业的需求定制培养其所需的法律人才,是两种优势资源的综合。正如法大目前所设置的6种专业博士培养模式,在兽医、临床医学、中医、口腔医学、工程和教育这六个应用型的专业领域开展。

至此,第二十一期“漫谈教学茶座”圆满落幕,也期待下一期“漫谈教学茶座”的分享与思维碰撞。


内容来源 |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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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许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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