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
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17﹞9号)和《关于开展2020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2号)要求,为做好2020年北京市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要求
(一)申请范围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原则上只在普通高校范围内进行。申请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须符合《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申请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须符合《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申请高校须已列入北京市学位委员会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且建设期不少于3年。
(二)评议程序及方式
1. 学校申请
申请高校依据《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2020)》组织填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和《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
申请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议,获2/3(含)以上委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申报材料及评议结果须在高校官方网站进行社会公开后提交。
2. 北京市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申请资格
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将申请材料(《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官网(http://jw.beijing.gov.cn/)上向社会公开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公开期满无异议后,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对申请高校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高校名单。
3. 北京市学位委员会组织评议
北京市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申请资格的高校进行评议(包括听取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一般不进校考察。
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评议结果,确定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4. 其他要求
通过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的申请高校,应有一定数量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同时通过相应级别的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同时申请的相应级别新增学位授权点不得超过3个。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仅可申请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同时申请的新增学位授权点纳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一并进行。
实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的试点高校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时,应将特需项目所对应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作为新增学位授权点一并申请。
二、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要求
(一)申请范围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只在具有相应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内进行,不包括已转制为企业的学位授予单位。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硕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点原则上只接受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申请。申请学位授权点需满足相应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
公安学、公安技术一级学科和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仅限公安类院校申请,申请单位在向北京市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前,须经公安部同意。
(二)评议程序及方式
1. 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北京市2020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附件1)和《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2020)》组织填报《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含研究生培养方案)。
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议,获2/3(含)以上委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申请材料及评议结果须在学位授予单位官方网站进行社会公开后提交。
2. 北京市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申请资格
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将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材料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官网上向社会公开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公开期满无异议后,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对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拟新增学位授权点名单。
3. 北京市学位委员会组织评议
北京市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申请资格的拟新增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一般不进校考察。
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评议结果,确定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4. 其他要求
学位授予单位在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时,应同时提交本单位《现有学位授权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新增的各一级学科及现有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不能重复,申请新增的各专业学位类别及现有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骨干教师不能重复。
三、自主审核单位核查工作要求
(一)申请范围
符合《自主审核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提出申请。
(二)评议程序及方式
1. 单位申请
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2020)》,组织填报《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申请报告》《申请开展自主审核单位简况表》、本单位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
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议,获2/3(含)以上委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申报材料及评议结果须在学校官方网站进行社会公开后提交。
2. 核查材料并确定推荐名单
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将符合申请资格的学位授予单位名单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四、材料报送要求及其他事项
(一)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办学基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出学位授权申请,所提申请应经过充分论证,符合本单位的办学目标和学科发展规划。提交材料不得有涉密内容,涉密内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至可公开使用。
(二)所有需提交材料的格式和申请条件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2020年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总体要求》(附件2)和《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2020)》(附件3)执行。(附件2和附件3的电子版可从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官网(http://jw.beijing.gov.cn/kyc/“通知公告”中下载)。
(三)中央部门所属学位授予单位(教育部直属学位授予单位除外)向北京市学位委员会提出学位授权申请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主管部门意见表》(附件4)。
(四)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权申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评审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将适时组织专家对相关单位审核工作进行督查,对违反评审纪律和材料弄虚作假的学位授予单位,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予以通报批评。
(五)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提交《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纸质版一式20份。所有材料同时提交PDF(加盖公章)版本。
(六)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单位,提交《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现有学位授权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纸质版一式13份。所有材料同时提交PDF(加盖公章)版本。
(七)请自主审核单位的高校,提交《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申请报告》《申请开展自主审核单位简况表》、本单位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一式3份,同时提交PDF(加盖公章)版本。
(八)各相关学位授予单位应提交2020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包括组织申请、论证评审、公开及异议处理情况等,一式1份(3000字以内)。
(九)所有报送的材料纸质版封面之上不得另加封面,并按要求在指定的位置加盖单位公章。
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申报材料电子版的命名规则为“新增博/硕士单位简况表-11北京市-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新增博/硕士单位申请报告-11北京市-单位代码单位名称”。
新增学位授权点申报材料电子版的命名规则为“类型简况表-单位代码单位名称-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代码及名称”,如“学博简况表-10001北京大学-0805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硕简况表-10002中国人民大学-1301艺术学理论”“专博简况表-10028首都师范大学-0451b教育博士”“专硕简况表-10004北京交通大学-0552新闻与传播”。“骨干教师汇总表-11北京市-单位代码单位名称”。
自主审核单位申报材料电子版的命名规则为“申请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简况表/申请报告/实施办法-单位代码单位名称”。
电子邮件命名规则为“单位代码单位名称-学位授权审核”。
(十)2020年10月30日前,各学位授予单位完成校内申报评审及结果公开工作,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所有相关提交材料必须与上传至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上填报系统中的数据完全一致。
联系人:杨晖
联系电话:010-51994807
电子邮箱地址:bjsxwb01@163.com
(材料报送地址另行通知)
附件:
附件1:2020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报指南.docx
附件2:2020年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总体要求.pdf
附件3: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2020).pdf
附件4:主管单位意见表.docx
北京市学位委员会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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