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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解读

问津学术 2022-10-05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名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省政府制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规定调整公布(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局调整公布),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调整公布。标准调整前已依法办理征地批准手续,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足额支付到位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我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继续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河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自然资源厅印发。

征收农用地以外土地的,按同一区片中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执行;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所在县(市、区)最高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周边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到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印发背景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地价),通俗地讲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我省于2009年11月首次以省政府名义发布了区片地价,是全国第一批实行区片地价补偿制度的省份。之后,分别于2013年、2016年按有关政策规定对区片地价进行了两次调整,当前执行的区片地价是2016年9月调整公布的标准。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对区片地价的名称、内涵、制定依据、调整方式等作了进一步规范,并规定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发布一次。为贯彻落实新土地管理法并做好新一轮区片地价调整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统计局等部门,起草了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后,以省政府名义印发。

二、印发依据

(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发〔2004〕28号)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

(五)《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

三、主要内容

按照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区片地价名称内涵、标准制订、执行时间以及新一轮区片地价执行标准等进行了明确。

第一,关于区片地价的名称和内涵。按照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名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内涵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括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关于区片地价等补偿标准的制订调整。区片地价由省政府制定,至少每三年调整或公布一次。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直管县(市)政府按规定调整公布(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局调整公布)。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调整公布。调整标准执行之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手续,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足额支付到位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三,关于我省新一轮区片地价等补偿费用的执行标准。现阶段,区片地价标准继续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发布的《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收农用地以外土地的,按同一区片中的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执行。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执行所在县(市、区)最高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执行周边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四、其他

目前,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执行的是2019年5月15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所制定的标准。2020年3月12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调整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五、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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