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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法青年说】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利用本人身份向银行贷款后,将这部分贷款转借给他人,即便他人知晓该事实,该借贷合同也是无效的,该转借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案情简介


段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李某因急需钱,便让段某从银行贷款60000元帮自己度过难关,承诺这笔贷款的本息均由李某本人进行偿还,并出具了一张借条。2019年7月29日段某到银行进行贷款,贷款期限为7个月,每个月需向银行偿还利息,到期后偿还本金60000元。之后,段某便未将此事放在心上。直到半年后,银行给段某打电话通知其偿还贷款,段某才知晓李某在最后一个月并未偿还本该给的利息。眼看贷款即将到期,段某为避免拖欠贷款影响自己的个人征信,便将第七个月的利息以及本金60000元偿还给了银行。还款后段某多次向李某催还该笔贷款及利息未果,遂于2022年2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60000元及利息。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作为银行卡的实际持卡人,利用自己的银行卡贷款后转借给李某,且李某也知晓该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所以段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返还段某60000元,段某关于利息的诉请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帮助朋友度过难关,也要考虑实际情况,稍有不慎不仅会导致自己的个人信用受到影响,还可能触犯相关法律规定,这岂不是好心办了糊涂事。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出借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从金融机构套取的资金再转借他人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供 稿 | 王   莹

编 辑 | 苏妤歆

校 对 | 高   嵩

审 核 | 韩长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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