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菲律宾在中国海域再难想留就留
最高法院发布涉海案件司法解释。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二》),分别就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与法律适用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这两个司法解释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为我国涉海行政管理部门对我国管辖海域实行综合管理,依法维护我国海上秩序、海洋安全和海洋权益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规定一》明确了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长期以来,菲律宾越南渔民以“传统渔场”为理由在南海捕鱼。中国执法船只一般是将其驱离。
而现在,《规定一》明确,有关部门对非法进入我国内水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的外国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的,可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打着航行自由旗号的某些国家的军舰或者海洋调查船怎么处理呢?
近年来,外国人驾船从海上非法进入我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调查等非法活动的情形时有发生。2008年以来,中国海监多次遇见美籍调查船,在确认其正在作业后,我执法人员均对美船进行了喊话,对其违法作业行为提出严正警告,并要求美船立即停止作业。
对此,美船均声称是享有豁免权的美国海军观测船,在“国际水域”进行军事测量活动,并未进行海洋科学调查,且已遵守国际法和中国相关法律。喊话结束后,美籍调查船大都无视我海监船舶继续作业。
《规定二》第三条明确了五种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经驱赶拒不离开的;
(二)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
(三)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
(四)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规定二》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
对于涉海案件中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的情况,其中,经驱赶拒不离开的、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等等,这些情形将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规定二》明确,行政机关对停靠在渔港,无船名、船籍港和船舶证书的船舶,采取禁止离港、指定地点停放等强制措施,行政相对人以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非法捕捞,行政机关经审慎调查,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将现场负责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认定为违法行为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合自人民日报、凤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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