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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独”顽固分子,最高死刑!
严惩“台独”分裂犯罪
“两高三部”联合发布《意见》
对“台独”定罪量刑标准等
作出具体规定
依法严惩“台独”分裂犯罪
为司法办案提供明确指引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明确规定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明确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
“台独”顽固分子适用分裂国家罪等
有哪些具体情形?
一是发起、建立“台独”分裂组织,策划、制定“台独”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指挥“台独”分裂组织成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这也是分裂国家犯罪的典型行为方式。 二是通过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或者通过公民投票等方式,图谋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这主要是针对“台独”顽固分子操弄法理“台独”作出的规定。 三是通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者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这一情形主要针对的是“台独”顽固分子拓展所谓国际空间,“倚外谋独”“以武谋独”分裂行径。 四是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的。“台独”顽固分子为达到分裂国家的目的,利用职权操弄“渐进台独”,打压支持统一的正义力量,危害严重,规定为分裂国家罪的一种情形。
怎样理解可对“台独”顽固分子
进行缺席审判?
《意见》中提到,可对“台独”顽固分子进行缺席审判。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庆彬作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关于缺席审判程序的有关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的,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对在境外的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 《意见》对该规定进行了重申和明确,针对的对象是背弃民族大义,背离民心大势,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台独”顽固分子。对这些涉“独”言行恶劣、谋“独”活动猖獗的顽固分子,不管其身在何处都难逃国家法律的惩处。
只要我执法司法机关认定需要及时追诉审判,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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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丨马烨
主编丨徐蕾莹
编辑丨陶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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