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高陵检察通过以案释法、以案说法,增强广大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形成消费维权人人有责、人人尽责,共同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让我们一起擦亮防假打假的眼睛……
案例一:偷梁换柱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联系朱某某,两人一拍即合,从此开启“高档酒”的创业生涯。随即着手准备假茅台制作,制假窝点、茅台酒瓶、外包装和假原料等材料设备万事俱备。
随后,刘某某“传授”樊某某、李某某、刘某制作假冒茅台酒方法。樊某某、李某某深谙其道,一招偷梁换柱就把普通茅台酒灌装到高档茅台酒瓶中,再将散装白酒包装成茅台王子酒瓶和茅台迎宾酒。随后封装、打包,由朱某某和刘某负责运送。
公安机关巡逻时,现场查获运送的假茅台酒275瓶,搜查制作窝点包装好的假茅台酒60瓶。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公安机关查扣的假冒茅台酒真品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21806. 00元。
【检察官释法】
本案中刘某某等人的制假售假行为,不仅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刘某某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检察官提醒】
消费者在选购“高档”酒时,需要辨别产品质量。购买必须前往正规商家处选购,不要贪图便宜,购买来路不明的“名牌”酒。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要诚信经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短期获利,案发坐牢!
案例二:美味的秘密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经营小吃店期间,为使小笼包蓬松、可口,进而吸引顾客增加收入,便动了歪心思,在小笼包内违规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香甜泡打粉,获取非法利益。后经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察官释法】
本案中张某某在生产小笼包期间,明知含铝食品添加剂属于明令不能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情况下,仍然在食物制作过程中进行了添加。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高陵检察院对其进行了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商家切勿为了利益不择手段,在食品中添加明令禁止的添加剂或非食品生产加工的原料来伤害消费者身体健康,诚信、合法经营才是致富的正道。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垂涎欲滴”的美食,应该提高防范意识。如发生消费纠纷时,可以固定证据,并及时与商家联系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投诉。
保护消费者权益
为保证人民群众消费权益,高陵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与行政机关建立的协作机制,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对我区的学校食堂、农贸市场、超市及网红美食店等多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