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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校军官"约95后女孩开房

一位99年出生的年轻女孩,匆匆忙忙来到了重庆歇台子派出所报案。原来,这名女孩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一位自称我市某集团军少校军官何某。何某的微信朋友圈中,全是自己身着军装的照片,让女孩看了很是动心。

  网聊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人相约见面并在石桥铺一家宾馆开房。让人没想到的是,开房过程中,军官竟然将女孩新买的手机给骗走。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很快在一家旅馆中将何某抓获。

  面对民警,何某仍然坚称自己是现役军人,还亮了军官证。而事实上,民警与部队核实调查之后确认,何某根本与军人没有半点关系,而是来自四川宜宾农村的一名无业青年,今年30多岁。在何某藏身处,民警还搜出了大量军装、肩章等各种装备,都是从网上买的。

  据何某交代,自己从2017年开始假扮军人行骗。至今已经在贵州和重庆等地,以军官身份与多名女性发生关系。他最初的目的是利用女性对军人的好感骗色,而在骗色的过程中,他又会进而骗财。目前,警方正对此案做进一步调查。

招摇撞骗罪诈骗罪区别: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一定的职权,而这种职权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是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而实施的犯罪,势必损害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影响、破坏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进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包含两个基本条件:

      1.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

  可分两种情形: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二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称;

       2.行为人必须有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既可能由中国公民实施,也可以由外国人实施。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故意地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为之;二是故意以所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到处炫耀,进行欺骗。本罪行为人犯罪的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手段都带有一个“骗”字,即编造谎言、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信任,而且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也可能是谋求一定的财产利益,这与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一致的。

      两者又有严格的区分,主要表现在犯罪的构成特征上: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规定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

       (3)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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