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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流!提前退!自主择业!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安置三原则

  ►机构改革中,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提前退休”,是有政策依据,也是《机构改革方案》所提倡的。


但是,想要提前离岗,占编不占岗,照常领工资不工作,这是违背人事管理规定的,也是违背《劳动合同法》“按劳分配”原则的,不可能实行。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有三个基本原则:


1、总的安置原则,是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安置整合、撤销后的分流人员。


2、为了解决临退休人员安置问题,工勤人员工资满20年、干部工作满30年,距离退休不足5年,可以申请提前退休,提前交由社保部门接管。病休和未满年限但临近退休年龄的,也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3、对于招聘的合同制管理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编外人员、自收自支人员、自定自筹类编制人员,统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也可以随企改制,安置到新成立的企业就业。


1、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安置。



"事"指职能,"编"是编制,"人"是人员,意思是连人带编一起随职能整合,职能整合到哪里,人员编制一起调整到哪里。


事业单位整合或者撤销,其行政类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由于行政机关行政编制总量控制,不能随职能大批量转换整合进来的事业编制,机关又不允许混岗混编,使用事业编制,因此,行政类职能整合到机关,原来承担职能的事业人员和编制,随职能转换为行政编制的可能性基本没有。


只有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公益服务职能剥离整合后,人员编制可以随同职能整合到新的事业单位,个人身份和编制类型不发生改变。因此,还要加上一条人为的规定:同类性质的单位进行职能划转、整合时,可以执行“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即行政职能整合到行政单位,事业职能整合到事业单位。


2、招聘的合同制管理人员自主择业。



由于行政部门、事业单位改革,都有精简机构、精简人员编制的要求,人员编制精简在20%左右。而机构改革中,又要“妥善安置分流人员,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因此,受影响最大的,就是合同制管理的非正式职工。


自定自筹类编制及人员是地方政府自行核定的编制类型,多数省份早已经按要求清理结束。下一步根据机构改革需要,清理的就是其他合同制人员。《机构编制法》颁布实施后,不允许出现法律规定之外的编制类型,再加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将生产经营类职能改企经营,推向社会,因此,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类编制将在2020年底之前撤销,不再成立和使用。


所有合同制管理的自收自支人员、合同工、临时人员等编外管理人员,将按《劳动合同法》规定,领取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或者随企改制,安置到新成立的企业。


河北省试行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已经全面清理辞退了所有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不允许执法队伍中有编外合同工存在,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3、临近退休人员可提前交由社保部门接管。



机构改革中,以提前退休政策为基础,提出了对临退休人员的安置方案。提前退休的政策各地执行政策基本统一,都是“工勤人员工资满20年、干部工作满30年,距离退休不足5年,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特殊工种人员年限可放宽至8——10年。


近年来,由于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许多省份停止了“提前退休”政策的审批,组织部门还全面叫停了领导干部女50岁、男55岁提前“退居二线”、不担任实职的做法,以前这种情况以“提高一级工资待遇”为条件,吸引领导干部提前离岗,现在提前离岗不仅不允许,还被党报党刊严肃批评,定性为另一种“腐败”行为。


在机构改革中,虽然目前还没有关于领导干部恢复提前“退居二线”的说法(领导职数大量减少,退居二线的政策也不是就彻底没有重新使用的可能),但却明确提出了“临近退休人员可以提前交由社保部门接管”,在提前退休的政策上,放宽了病休的条件,以及对工人、干部工作年限的要求,只要是距退休5年,都可以申请提前退休,交由社保部门接管。



延伸阅读:


这个省公开事业单位改革人员过渡安置办法!


近日,安徽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发布了《安徽省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中人员过渡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皖人社厅发〔2017〕68号),办法指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完成职能整合和机构调整后,将按照涉改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涉改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大类进行过渡安置工作,明确了过渡人选的确定办法,以及相关人员的职称、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 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安置。行政主管部门如没有其他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可在机关内统筹安排工作岗位,身份保持不变,实行实名管理、退一减一。因编制限额未过渡登记的参照管理人员,在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编制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交流到机关。


  • 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安置。改革后,事业单位机构撤销的,未过渡登记人员原则上由行政主管部门安置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对超编、超职数或超岗位安置的人员实行实名管理、退一减一。

 

  附意见原文:



《安徽省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中人员过渡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46号)和《安徽省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方案》精神,为稳慎做好全省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中人员过渡安置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规范操作,分类开展人员过渡登记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或与有关部门职能和机构进行整合后,根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行政编制限额内做好在编在职人员(不合工勤人员)过渡和公务员登记等相关工作。

1.涉改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过渡。涉改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已登记的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符合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条件,以及按照《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3〕18号)规定,可以向实施公务员法机关转任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提出直接登记人选,按程序报批。

2.涉改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过渡。涉改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采取直接登记与考试登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过渡。担任领导职务(省直单位为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市以下单位为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经省、市组织、人社部门组织或授权公开考试录(聘)用的人员,以及选调生、军转干部、原具有公务员身份人员,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后确定为直接登记对象。按照事业单位有关政策进入的其他人员(按照组通字〔2013〕18号文件规定,不得向实施公务员法机关转任的除外),比照公务员的资格条件,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授权设区的市组织考试,对考试通过的人员予以登记。

3.过渡人选的确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确定拟过渡人选。拟过渡人选确定后,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资格条件审核,开展直接登记、考试登记等工作。部分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主管部门,并且主管部门相应增加行政编制的,主管部门使用新增加的行政编制补充人员,应按人随事走的原则,从原单位符合过渡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4.登记人员后续管理。改革后登记为公务员的,要及时进行职务与职级确定、工资套改等工作,并按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称、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原为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继续保留其职务层次,出现超职数配备干部的,实行实名管理,退一减一,在2020年底前消化完成。

二、统筹安排,妥善做好其他人员安置

改革中未能过渡登记为公务员的其他在编人员,由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安置,原有待遇保持不变。

1.涉改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安置。改革后,参照管理事业单位机构撤销的,未过渡登记人员原则上由行政主管部门安置到所属其他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对超编或超职数安置的人员实行实名管理、退一减一。行政主管部门如没有其他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可在机关内统筹安排工作岗位,身份保持不变,实行实名管理、退一减一。因编制限额未过渡登记的参照管理人员,在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编制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交流到机关。

2.涉改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安置。改革后,事业单位机构撤销的,未过渡登记人员原则上由行政主管部门安置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对超编、超职数或超岗位安置的人员实行实名管理、退一减一。

3.统筹推进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安置确有困难的,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可由所在地党委、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重点加强公共服务、行政执法等工作。鼓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按原聘岗位等级聘任。离退休人员,原则上由保留下来的单位或并入单位管理。在人员安置过程中,各涉改单位主管部门有超编、超职数、超岗位等情形的,应按职责分工分别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各地各部门对上述各类超配情形要制定逐步消化措施,在2020年底前消化完成。

三、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过渡安置工作的领导

人员过渡安置工作是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环节,涉及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过渡安置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1.认真组织实施。各涉改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人员过渡安置的主体责任,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经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人员过渡安置工作完成后,各涉改单位主管部门应将人员过渡安置名册(详见附件)以及档案资料等相关材料,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责。在人员过渡安置工作完成前,涉及人员过渡安置的涉改单位一律暂停人员晋升、调入等工作。

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涉改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支持改革,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组织安排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解释和舆论宣传,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做好应对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本办法相关政策仅适用于本次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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