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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警司”大摇大摆地来到派出所“摆事儿”

本文图均为 春城晚报 图

12月8日凌晨2点多,宋某的朋友程某某、普某某在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龙江公园门口被多名陌生男子殴打,被打后的两人气不过,便电话邀约朋友谭某、杨某等人到现场帮忙,凌晨3时许,4人再次被对方使用长刀及钢管殴打致伤。

次日,听闻此事的宋某对程某某的家人称自己背景深厚、靠山硬,可以到派出所“摆平”此事,并帮程某某向对方索要赔偿。

12月11日下午,19岁的无业游民宋某,穿着网购的“警服”,佩戴警用标识,抽着烟卷,带着程某某家人,大摇大摆走进楚雄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

宋某找到当日值班民警,民警以为他来协商工作,开始很热情。但见他那装扮,嫩嫩的小脸,却是个只有30多岁才能达到的一级警司警衔,要人民警察证没有,看警号不对劲儿,一问来干啥,他就是想解决打架。内部人谁会玩这一套呢?

看到这些,咱们的带班民警马上意识到了什么,继续同他“闲聊”,就发现了他的破绽,很快戳破了骗局,迅速将宋某控制,将其按倒在地,

后来咋样?被抓了!

宋某没能“摆平”朋友的事儿,却把自己却被“摆平”了。

咱们民警继续对其审查,发现他对公安机关的一些事儿也明白一点儿,再一询问才知道这个宋某曾在某铁路派出所做过3个月的辅警,铁路公安看他不地道干脆就把他辞退了。

尽管被辞退,但他对这个辅警工作仍然恋恋不舍,还备好了警服,随时准备出山骗点儿钱花。

啥也别说了,他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涉嫌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罪。

没办法,他触犯了刑律,那就得刑拘,这个一点儿说的也没有。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

(5)犯罪目的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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