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也别说了!民警这样“执法”,自己赔钱不说,还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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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民警。2018年9月2日晚,因开展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他带领执勤人员在五路铁路立交桥下,设卡点对违法车辆进行检查。
22时10分许,张波听到齐怀建通过对讲机通报说有一辆自西向东行驶的车,从立交桥西侧向后倒车。
张波就开着警车拉着王某1、李树兵追了过去。那辆车从五路立交桥西侧由西向东行驶掉头到由东向西逆行,由于路中间有隔离带,张波开着车由东向西顺行至博城五路与胜利三路交叉口迎面拦截,但这辆车在警车右侧开走了,继续向西逆行。
于是,张波驾车顺着违法车辆行驶方向逆行去追这辆违法车。
当违法车辆行驶到粮食局门口时,因躲避路上的大坑,导致车辆失控侧翻,撞倒骑电动车的人和路边的行人,有二个人死了。
县检察院指控张波在违法的银灰色面包车逃离后,违反规定驾警车追缉逃跑车辆,使违法的面包车在逃跑过程中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二人死亡。
事发后,张波与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赵某2、李某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死者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人家那些人的谅解。
你别问赔了多少钱?谈钱庸俗不?郁闷不?你知道反正民警张波为此赔钱了就是。
而且,张波此时的样子还是比较被动的。法院说他仅供述自己驾车寻找逃跑车辆,没供述自己违反规定驾车追缉逃跑车辆,致使该车辆发生事故的事实,认定他没有自首。
你说什么?一名警察怎么会使用犯罪才有的“自首”这个词?
不懂法律了吧?告诉你,一旦定性犯罪自首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张波的辩护律师说,这起交通事故的肇事人是姚某之,张波不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而且张波赔偿了姚某之交通事故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他犯罪情节轻微,还自愿认罪,请法院对张波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说,这不行!张波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安排他执行职务,并没有让他滥用职权追缉违法车辆违法执勤执法,且他的犯罪行为导致面包车在逃跑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张波犯罪情节不属轻微,依法不能免除处罚。
当然,张波虽然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肇事人员,但能够积极赔偿交通肇事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这一点还是可以肯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
啥也别说了!民警张波这样“执法”,不但自己赔钱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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