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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下车小便被撞死,“按领导指示办”的三民警被判有罪

The following article comes from 蓝衬衫们 Author 作者 半江瑟瑟半江红


本文为真实案件 

为避免节外生枝 

作者隐去了真实案发地点  


10月31日早上7点,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了一个报警,说张庄路段公路上躺着一名男子,好久不动看样子可能已经死亡了。


事故中队当天的执勤民警是王某某和杨某、备勤民警是白某某和张某。接警后,他们四个人先后赶到现场,经过对现场进行勘查和走访群众,初步确定这是一起肇事逃逸案件,肇事车辆是一辆大车,行驶的方向是腰头到店头。


交警大队根据调取的卡口资料,发现有一辆红色半挂车故意遮挡住车牌,车前部向内凹陷,有明显的撞击痕迹,具有肇事嫌疑。


根据上述情况,事故中队的中队长张某某安排王某某带领杨某、白某某、张某进行沿路排查,同时还通报了其他民警进行协助排查。


下午2点左右,张某某接到一个电话,得知店头中队排查出来一辆嫌疑车辆。作为中队领导的张某某就给王某某等人打电话,叫他们过去看是不是肇事逃逸的嫌疑车。

王某某见到嫌疑车辆以后,给张某某打了个电话,说店头中队排查出的这辆车的前脸有碰撞痕迹,司机也说早上5点多在张庄路段碰了东西。


这个情况基本符合交警大队对这一现场肇事逃逸案的判断。于是,张某某就让王某某他们把人带上往现场走,指认一下他碰东西的现场。


这里到关键节点了!中队“领导”张某某指示王某某四人“把人带上往现场走”,但并没有明确指示他们叫肇事嫌疑司机把车开上。王某某他们四人当时怎么往现场走的,张某某也不知道。


这边王某某查看了这辆红色半挂车,询问了驾驶员魏某某后,开始按“领导指示”带嫌疑车辆去往事故现场。


怎么去的事故现场呢?因为四位民警都没有大车驾照,不能开这辆嫌疑半挂车。王某某便安排白某某坐在嫌疑车辆上,由嫌疑人驾驶员魏某某驾驶车辆在前面走,王某某、杨某、张某驾驶警车跟随在后面。


车辆行驶途中,嫌疑车辆驾驶员魏某某把车停了下来,说是下车去小便,其他人也都停车下了车。


货车司机刘某说魏某某是自己把头一抱冲上来的,对此,魏某某死了也不能说啥,他撞人了想不开也有可能。反正都是死,只要是死,魏某某主动死与被动撞死都有可能成为民警玩忽职守罪的证据。

责任认定刘某超速行驶、观察路面行人动态不够、没有确保安全与横过公路的魏某某相撞,致魏某某当场死亡,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魏某某家属与刘某驾驶B10023重型普通货车车主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款已支付。魏某某家属对刘某及当天处理魏某某肇事逃逸的民警出具了谅解书。


魏某某死亡这事出了以后,检察院指控王某某、白某某、杨某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王某某、白某某、杨某都觉得冤。说是领导“安排”魏某某驾驶车辆去现场查看的,我们按照领导的指示办案,而且这辆车属于正在排查中的车辆,“正在排查”不等于就是嫌疑车辆,检察机关不应以我们违反道交事故处理规范“对嫌疑车辆应当扣留”的规定给我们定罪。


然后,王某某、白某某、杨某都提出,魏某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故,前来处置的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宣告无罪。


法院说,王某某、白某某、杨某在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没有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范及程序规定对查获的肇事逃逸嫌疑车辆予以扣留,违规要求嫌疑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前往肇事地点进行核查,而且没有对驾驶人尽到相应的看管职责。


蓝衬衫们小编分析,王某某、白某某、杨某被法院追刑责的理由有以下三点。


一是没有依法扣留嫌疑车辆。进一步核查魏某某车辆,在程序上应当依法进行扣留或者扣押,并出具法律文书,当场送达魏某某。


二是要求嫌疑车辆驾驶人魏某某驾驶车辆。王某某、白某某、杨某都没大车证,开不了涉嫌肇事的这辆半挂车。他们执行“领导”的指示没错,但得限定在不违规的前提下。王某某、白某某、杨某开不了半挂车可以立即办理移交,怎么也不可以让嫌疑人魏某某继续开。


三是没有对肇事嫌疑人魏某某尽到看管职责。这个理由无需再重复,保障嫌疑人安全的规定都耳熟能详了,嫌疑人死亡的陷阱,也是无处不在。


这个事最大的问题是嫌疑车辆驾驶人在途中被他方车辆碰撞死亡,加上法院认定魏某某死亡的这个法律后果是王某某、白某某、杨某行为造成的,所以,判决三名民警都犯了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说王某某、白某某、杨某他们认为的魏某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故、三人都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给采纳。


看了这个案子的判决后,有人会说,无处不在的“规范和程序规定”就是套在我们头上的“枷锁”。对此,蓝衬衫们小编不这么认为。


案子发生后,为什么下“指示”的事故中队中队长张某某没有被追究玩忽职守的刑责?最重要的一点是,在实施“规范和程序规定”时,法院挑不出来张某某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证据。如果王某某、白某某、杨某也能在“规范和程序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有所为有所不为,那么,魏某某之死,与警察何干?


这个案子也透露了这样一个信息,“规范和程序规定”不但不是“枷锁”,严格执行“规范和程序规定”,恰恰是案发以后保护民警权益的重要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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