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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靠裸照贷款6千元,无法偿还后被信贷员多次威逼开房,判了!


信贷员李某违规向女大学生发放贷款,

并多次逼迫女大学生开房,

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网络配图

事发山东淄博。李某今年38岁,山东济南人,高中文化,案发前是淄博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10月,李某给边某拍摄裸照,以“裸贷”方式借给山东某职业学院淄博校区在校大学生边某6000元钱因边某无力偿还贷款,自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10月期间,李某以公开边某裸照相威胁,要求边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方式“肉偿”贷款利息。李某以此手段逼迫边某分别到张店区和临淄区的多家宾馆、酒店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

经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李某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9年1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淄区看守所。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以公开其掌握的被害人隐私相要挟,迫使被害妇女违背自己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原审被告人李某的上诉理由是:

不构成强奸罪。


1.没有使用裸照威胁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陈述与事实不符。


2.原审采信的电话录音是被害人拼凑伪造,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使用。


辩护人以相同意见为其辩护,另提出:

上诉人李某仅有威胁被害人偿还借款的行为,被害人系自愿通过发生性关系为交易折抵债务;


电话录音是在双方发生最后一次性关系后所录制,上诉人为被害人提供手机是方便向被害人催款,均不能得出双方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系被胁迫的结论。


对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李某明知边某不符合贷款条件,故意以“裸贷”方式向时为在校大学生的边某出借款项。


边某没有还款能力不能还款,李某以公开裸照相要挟,给边某施加压力,多次迫使边某到其开房的宾馆与其发生性关系,“肉偿”借款利息。其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符合强奸罪的特征,李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


二审法院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报、人民日报、杭州交通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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