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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方向盘的憨憨们都怎样了?【总第777期】

宾阳法院 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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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江西法院微信公众号




2018年10月28日

重庆万州长江二桥

一名女乘客因错过下车地点

与司机争执互殴

导致车辆失控

与对向正常行驶的轿车撞击后坠江

15名驾乘人员遇难

如今已经整整一周年了

▲今日微博热搜话题

无独有偶

今年南昌公交车上一名男乘客

与司机发生激烈争吵

并抢拽方向盘

导致司机紧急制动使乘客受伤

……

这种行为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近日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依法审结这起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判决被告人雷某

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9年3月18日

被告人雷某搭乘公交车

并坐在司机胡某身后座位

被告人雷某膝盖多次顶到

司机胡某座位后背

影响胡某驾驶操作

胡某对其制止后

被告人雷某又将脚架在

驾驶室身旁栏杆处

因此引起胡某不满

二人产生口角并发生剧烈争吵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

因司机胡某持续辱骂

被告人雷某

情绪激动上前抢拽公交车的方向盘

胡某紧急刹车致乘客李某

冲撞在车内栏杆上

经鉴定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随后司机胡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人员出警后将留在现场等待的被告人雷某带回调查。


另查明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雷某家属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李某医疗费,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审理结果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抢拽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致一人轻微伤,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雷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在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交车司机胡某对被告人雷某的持续辱骂,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激化作用,故对被告人雷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什么这种行为会判处如此刑罚?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等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作出规定。


《意见》明确提出: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

千万不要在公交车上

做这种伤人又伤己的行为

另外

以下几种行为也要注意

涉嫌违法

以下行为属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任何个人、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二)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对于醉酒驾驶在特定情形,尤其连续冲撞或在肇事之后仍继续冲撞,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应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多为间接故意),其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这种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目的往往是牟取非法暴利或者报复社会,其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四)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目的往往是报复社会或者寻求新奇刺激而向人群开枪射击。

一个人的戾气

可能变成一车人的悲剧

遇事需冷静

共同维护公交安全

让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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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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