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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总第1355期】

宾阳法院 2023-05-15

3月4日上午,宾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未成年被告人的母亲发出《家庭教育令》,指出其在家庭教育的不足之处,督促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这是该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案情回顾

16岁的小方(化名)伙同其他未成年人利用网络,虚构其有高等级的游戏账号出售的事实,让其他未成年人向其提供的银行卡转账,骗取他人钱财。

少审法官在审理该案时,结合小方的社会调查报告以及案件具体情况,发现其在初中毕业后因没有达到法定的工作年龄,整天无所事事,经常进入网吧等营业场所沉迷网络游戏,夜不归宿。小方的父亲长期在外务工,母亲忙于做生意,对其疏于管教,存在家庭教育失当的情形,是小方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之一。



当天,法官向小方的母亲发放《家庭教育令》,对其忙于生意“怠于履行家庭职责”的行为予以训诫,要求其多与孩子沟通交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小方的母亲承诺将履行监督管教责任,帮助孩子遵纪守法。小方表示已认识到自身错误,日后会听从父母监管,改正不良行为。



此外,宾阳县法院还邀请了宾阳县妇联干部参与,妇联干部发挥其熟悉妇女儿童工作优势,对小方母亲进行温情的教育指导,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而心理咨询师针对小方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了心理辅导,与小方母子进行了深入交流和家庭教育指导。


据悉,宾阳县法院此次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通过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责任,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地见效。



小方及其母亲参观宾阳县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以上法律规定,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责任,为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提供了依据,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文字:何丽君
图片:陈冬玲
编辑:谢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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