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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版)刘宁悦、李杨林|有限合伙人网络位置与风险投资绩效

JJYGLYJ 经济与管理研究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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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网络位置与风险投资绩效

刘宁悦 李杨林

► 刊期:《经济与管理研究》2023年第2期

► 作者简介:刘宁悦,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副教授;李杨林,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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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风险投资机构在中国股权投资市场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风险投资行业逐渐呈现网络化发展趋势。本文研究有限合伙人网络位置与风险投资绩效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分析有限合伙人的政府引导基金背景、风险投资声誉以及外部市场化程度对这种关系的调节作用。研究结果显示:(1)有限合伙人网络中心度越高,对风险投资绩效的正向影响越显著;(2)政府引导基金背景、风险投资声誉及外部市场化程度均反向调节有限合伙人网络位置对风险投资绩效的正向影响;(3)风险投资机构里若有限合伙人数量多或风险投资注册地与被投资企业注册地为同一省份时,有限合伙人网络中心度高能够显著提高风险投资绩效。有限合伙人应注重自身的社会网络联结;监管机构在政策制定过程中需促进风险投资机构的长期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风险投资机构退出绩效。

关键词

风险投资;有限合伙人;社会网络;投资绩效;政府引导基金;声誉

一、研究背景

2021年中国股权投资市场空前活跃,在补足前期被延迟的部分投资的同时,开启了行业和技术更迭大背景下的新一轮投资热潮,募投总额均打破历史纪录。对于风险投资项目,成功退出是其重要的业务目标之一,若项目没有实现退出,风险投资机构得不到资金回流,从而难以进行新项目的投资,因此关注风险投资机构退出绩效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中国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出资人呈现新格局,风险投资行业呈现网络化发展趋势,风险投资横向嵌入风险投资机构网络,同时纵向嵌入由出资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 LP)网络。中国风险投资机构大多以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建立,有限合伙人投资收益与基金的盈利挂钩,因此有限合伙人不仅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也会间接参与风险投资机构运作,影响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决策。基于此,本文选取201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中国本土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数据,构建有限合伙人社会网络,研究有限合伙人网络位置对风险投资绩效的影响。

二、创新之处

与已有文献相比,本文主要的边际贡献如下:

首先,在风险投资行业网络化发展的背景下,挖掘风险投资有限合伙人投资数据,深入研究有限合伙人社会网络。

其次,基于社会网络分析方法运用已有文献中的社会网络衡量方式,以有限合伙人作为社会网络中的节点,以与其他有限合伙人的共同投资经历作为社会网络中的线,构建有限合伙人社会网络,拓展社会网络研究方法在金融研究领域的应用。

最后,从风险投资机构内部的角度出发,不仅考虑有限合伙人类型,探讨政府引导基金背景对这种关系的调节作用,而且考虑普通合伙人特征,探讨风险投资声誉对这种关系的调节作用;同时,从风险投资机构外部的角度出发,探讨外部市场化程度对这种关系的调节作用

三、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以2010—2020年中国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事件为研究对象,根据2010—2014年的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事件构建有限合伙人社会网络,计算有限合伙人网络位置,根据2018—2020年的风险投资机构退出事件计算风险投资绩效,研究有限合伙人网络位置与风险投资绩效的关系。进一步,本文研究政府引导基金背景、风险投资声誉、外部市场化程度对这种影响的调节作用。通过回归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有限合伙人网络中心度越高,对风险投资绩效的促进作用越显著;政府引导基金背景反向调节有限合伙人网络位置对风险投资绩效的正向影响;风险投资声誉反向调节有限合伙人网络位置对风险投资绩效的正向影响;外部市场化程度反向调节有限合伙人网络位置对风险投资绩效的正向影响。异质性分析的结果显示:风险投资机构包含有限合伙人数量多时,有限合伙人网络中心度高能够显著提高风险投资绩效;风险投资与被投资企业注册地为同一省份时,有限合伙人网络中心性高能够显著提高风险投资绩效。

(二)政策建议

第一,从有限合伙人角度,未来可逐步放开各类型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权限,丰富风险投资机构参与主体网络资源与优势。有限合伙人应多关注自身的资源与优势,注重自身在社会网络中的地位,关注与其他主体的社会网络联结,在合伙企业中妥善处理与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事务边界。

第二,从风险投资角度,风险投资机构一方面要加强自己的专业投资能力,提高自己对于风险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在选择有限合伙人时可以将有限合伙人社会网络特征、地理位置等因素纳入考虑,在风险投资自身声誉低或外部市场化程度高时,可以与位于社会网络中心的有限合伙人合作,从而提升自身资源禀赋。

第三,从政府及监管机构角度,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机构退出机制,从而不断优化与完善风险投资市场的运作环境,有助于提高风险投资退出绩效。首先,可以完善创业板、科创板的建设,鼓励具有创新能力的企业上市,缩短其成长周期,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广泛的退出渠道。其次,健全与风险投资机构退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专门的法规、政策完善其退出机制,下调过高的退出条件。最后,要加强风险投资行业自律,建立积极的行业发展氛围。建立风险投资领域的全国性组织,推动风险投资机构、被投资企业、各中介机构的交流与业务往来。鼓励投行、券商等金融企业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广泛的中介服务,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财务及法律方面的重要作用,为风险投资机构的退出提供合理建议,培育积极的行业氛围。

(全文刊发在《经济与管理研究》2023年第2期第37—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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