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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版)刘雅甜等|寡头市场中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对竞争和创新的影响研究

JJYGLYJ 经济与管理研究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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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头市场中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对竞争和创新的影响研究
刘雅甜 吴汉洪 许 恒

► 刊期:《经济与管理研究》2023年第7期

► 作者简介:刘雅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后;吴汉洪,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许恒,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副教授,通信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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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以大型在位平台企业之间的横向并购为研究背景,系统探讨在位平台企业之间的横向并购对竞争和创新的影响,以期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提供理论参考。基于双边市场理论和并购理论,本文通过纳入网络外部性特征,构建了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对竞争和创新影响的理论模型。研究结果表明,当创新效率存在大幅提升时,平台企业并购并不必然提高均衡价格和均衡创新水平,也不一定会降低消费者福利。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大型在位平台企业之间的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时,需要同时分析价格效应和创新等非价格效应,全面评估并购的竞争影响和福利影响。

关键词

平台企业;寡头垄断;横向并购;竞争;创新;反垄断

引用格式

刘雅甜,吴汉洪,许恒.寡头市场中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对竞争和创新的影响研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23,44(7):59-74.


一、研究背景

作为迥异于传统企业的新型组织形态,平台企业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平台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外部途径是通过对其他平台企业的并购实现规模扩张。

目前,学术界和业界对于平台经济领域企业横向并购的关注集中在以下两点:一是在位平台企业之间的并购会产生什么样的竞争影响;二是针对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并购,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如何进行反垄断审查。尤其是,在进行竞争影响评估时是按照传统的反垄断分析框架仅以价格分析为主,还是需要同时考虑创新等非价格因素?

虽然平台经济具有动态竞争的特征,但目前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时仍以价格分析为主,较少涉及创新等非价格因素,仅在少数案例中考虑了平台企业并购对于创新可能产生的影响,并且没有进行深入分析,也没有采用这一损害理论。

基于此,本文以阿姆斯特朗和赖特(Armstrong & Wright, 2007)建立的双边市场理论为基础,结合布罗等(Bourreau et al., 2021)发展的传统企业并购对创新影响的理论分析,通过纳入网络外部性等平台企业特征,构建在位平台企业之间的并购影响竞争和创新的理论模型,通过考察在位平台企业之间并购的竞争效应和福利效应,以期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与执法提供理论参考。具体而言,本文构建了一个萨洛普(Salop)圆周市场,在该市场中存在三个在位平台企业和买卖两组用户。本文首先分析了三个在位平台企业相互竞争时的情形,然后考察了其中两个在位平台企业通过并购提升创新效率的情况,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比并购前后的均衡结果,考察在位平台企业之间的并购对于竞争和社会福利的影响。

二、创新之处

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有助于完善平台经济理论方面的研究发现。一方面,本文将阿姆斯特朗和赖特(2007)中的豪泰林(Hotelling)模型拓展为萨洛普模型;另一方面,基于布罗等(2021)建立的传统企业并购对创新影响的模型,通过纳入网络外部性等平台企业重要特征,构建在位平台企业之间的并购对竞争和创新影响的理论模型,考察了在位平台企业之间并购的竞争效应和福利效应。

第二,有助于提升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平台经济领域的执法效能。本文通过探讨平台企业并购对创新的影响以及相关的福利分析,对于解决反垄断执法机构当前所处的执法困境具有重要实践价值。

第三,有助于提高平台经济领域相关竞争政策的可行性和适用性。本文深入考察了平台企业并购对竞争和创新的影响,厘清平台企业并购的竞争效应和福利效应,从而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更好地促进平台经济实现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方面具有较高的政策参考价值。

三、结论与启示

通过均衡分析和福利分析,本文得到以下主要结论,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首先,平台企业并购对于价格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在位平台企业之间的并购可能会提高价格,也可能会降低价格。当创新效率得以大幅提升时,并购引起的价格下降幅度超过了单边效应导致的价格上升幅度,所以并购参与方在完成并购交易以后有降低价格的激励。与此同时,网络外部性限制了并购参与方与非并购参与方的价格水平。此外,并购对于并购参与方和非并购参与方价格水平的影响是相反的。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考察平台企业并购的价格效应时,要全面分析平台企业并购对于价格产生的影响,不仅要考虑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导致价格上升的情况,而且要考虑创新效率的提升或网络外部性的增加降低价格的情形,并且要同时考虑并购对于并购参与方与非并购参与方的影响。其次,当创新效率得以大幅提升时,平台企业并购并不必然降低创新水平。相反,根据创新效率提升的幅度不同,参与并购的在位平台企业有动机提升创新水平。与此同时,网络外部性能够提升并购参与方的创新水平。由于平台经济具有动态竞争和颠覆式创新的特征,所以传统的以价格等静态因素为主的反垄断分析框架在应对平台企业并购时面临一系列问题与挑战。因此,在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并购进行竞争影响评估时,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仅需要考虑并购产生的价格效应,而且应当高度关注平台企业并购对创新等非价格因素的影响。具体而言,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评估平台企业并购对于创新的影响时,要分别考虑创新效率的提升幅度、网络外部性的大小以及创新与网络外部性之间的替代关系。再次,由于平台企业能够内部化定价和创新的负外部性,平台企业并购增加了并购参与方的利润,降低了非并购参与方的利润,因而,平台企业有实施并购的内在激励。与此同时,创新效率提升得越多,并购参与方的利润增加得越多,所以,并购参与方在并购完成以后有提升创新水平的激励。此外,由于网络外部性限制了平台企业的定价能力,并进一步限制了平台企业的盈利水平。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一方面应该对在位平台企业之间的并购交易保持高度警惕,另一方面,要全面分析并购的竞争影响,不仅要考察并购参与方利润增加的原因,而且要分析限制其提升盈利水平的因素。

最后,虽然平台企业并购可能会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减少消费者的购买选择,从而损害消费者福利,但本文的研究表明当创新效率存在大幅提升时,并购参与方可能会降低价格,提升创新水平,从而提高消费者福利。所以,在评估在位平台企业之间并购的竞争效应和福利效应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考虑并购可能带来的效率改进。由于平台经济具有动态竞争的特征,所以在考虑平台经济领域的效率抗辩时,不仅要考虑静态效率,更加需要关注动态效率。因此,在进行平台经济领域的并购审查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该允许参与并购的平台企业进行效率抗辩,考察平台企业并购所产生的创新效率,以便权衡并购带来的反竞争效果和促进竞争效果。

(全文刊发在《经济与管理研究》2023年第7期第59—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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