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版)郑梦、常哲仁|绿色低碳转型与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基于低碳城市试点的准自然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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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低碳转型与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基于低碳城市试点的准自然实验
► 刊期:《经济与管理研究》2023年第7期
► 作者简介:郑梦,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常哲仁,江苏省社会科学院财贸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通信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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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低碳城市试点政策是中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经济低碳转型的重要政策。本文基于2006—2020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采用多时点双重差分模型,评估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实施能够显著促进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且该结论在经过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机制检验表明,试点政策通过提升绿色技术创新与绿色环保投资水平促进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从异质性角度看,位于高法治水平与高市场亲密程度城市的企业、高碳行业企业、国有企业、老企业与家族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表现更容易受到试点政策的影响。此外,媒体关注可以正向调节试点政策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积极影响。本文的结论拓宽了试点政策效应评估的研究,有利于政府、企业与媒体形成绿色低碳转型合力,可以为实现环境保护与企业绩效增长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启示。
关键词
低碳城市试点政策;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绿色技术创新;绿色环保投资;媒体关注引用格式
郑梦,常哲仁.绿色低碳转型与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基于低碳城市试点的准自然实验[J].经济与管理研究,2023,44(7):126-144.
一、研究背景
城市是贯彻“双碳”目标的责任主体与行动单元。为有效推动中国经济社会的绿色低碳转型、探索城市低碳发展的有效经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0年7月19日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0〕1587号),将5省8市纳入试点名单;2012年11月新增3个省份与26个地级市;2017年又有45个城市(区、县)被纳入试点名单。截至2022年,全国试点城市共计81个。现有文献为研究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微观效应奠定了良好基础,但仍存在进一步改进的空间:研究视角方面,现有文献主要集中评估试点政策的经济效应,缺少对社会效应的评估,尤其是探讨试点政策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表现的影响还十分有限;作用机制方面,现有文献主要关注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改善的外部约束因素,而企业改善环境社会责任的内在驱动力也应当进行检验;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驱动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重要补充机制,而目前非正式制度与试点政策配合使用的相关研究极度匮乏。
二、创新之处
本文以2006—2020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构造多时点双重差分模型检验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影响。本文可能的创新点与边际贡献包括:第一,以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作为研究切入点考察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实施效果,丰富试点政策微观效应的研究视角,有利于对试点政策实施形成更加全面的评价。
第二,扩展试点政策影响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表现的作用渠道。本文基于波特假说,从绿色技术创新与绿色环保投资两个视角验证试点政策改善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表现的作用机制,探明政策发挥作用的路径。
第三,从城市、行业与企业三方面开展异质性分析,细致考察试点政策效果的差异性。
第四,基于非正式制度视角,探讨试点政策(正式制度)与媒体关注(非正式制度)驱动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协同效应,进而验证媒体关注在试点政策与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表现之间产生的调节效应。
三、结论与建议
本文得出以下结论: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表现产生显著正向影响,相较于非试点城市企业,位于试点城市的企业环境责任提升0.17%;试点政策通过提升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与绿色环保投资水平改善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表现;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表现存在显著异质性。在城市层面,试点政策优化高法治水平城市与政企亲近城市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表现,而对低法治水平城市与政企疏远城市企业没有显著影响;在企业层面,试点政策对国有企业、老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表现的提升作用更强;在行业层面,试点政策对高碳行业与低碳行业的环境社会责任表现均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对前者的影响高于后者;媒体关注作为企业外部因素,对试点政策与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关系产生正向调节作用。
根据上述结论,为进一步推动试点政策的有效实施,改善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表现,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企业应积极响应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将低碳绿色化转型纳入经营战略选择,助力提升环境社会责任表现。在政策推进过程中,企业应积极了解试点城市内税收减免与信贷优惠政策,弥补自身在履行环境社会责任过程中遭受的短期财务绩效波动与损失,减轻节能减排过程中所面临的成本压力。同时,企业管理层应建立长期导向性经营战略,注重企业声誉,把握政策机遇,做好企业绿色可持续发展规划,积极引入绿色技术人才与低碳生产工艺,淘汰落后产能,积极践行环境社会责任,建立长期竞争优势,充分发挥企业在构建低碳转型体系中的主体作用。第二, 绿色技术创新与绿色环保投资是试点政策改善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表现的重要影响机制。因此,一方面,应当建立以低碳试点城市为中心的协调机制,盘活绿色技术存量,打造绿色创新网络,形成绿色创新合力。目前企业绿色技术进步离不开研发资金、人才等要素禀赋的持续投入与对已有技术的吸收与再创造,构建绿色创新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的网络空间成为试点政策助推绿色技术创新的重要抓手,在试点政策推广过程中,试点城市应具有全局意识,充分发挥龙头作用,加强与非试点城市合作,鼓励企业跨区域产业布局,建立城市间长效联系机制,为绿色技术溢出提供便利,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型绿色创新体系。另一方面,试点政策充分运用资源型环境规制工具,从源头层面引导决策者转变经营理念,激励企业关注环境责任议题,驱动企业增加绿色环保投资,提升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表现。
第三,高碳行业低碳化转型是推进低碳城市建设、实现发展方式转变的重点,地方政府在开展试点政策的过程中应当针对高碳行业制定更具体的技术转型指导方案,改善其环境社会责任表现。从经济现实不难发现,高碳城市转型难源自该行业普遍存在对污染生产模式的路径依赖。从长期看,引入绿色创新技术、淘汰落后污染工艺才是推动高碳行业低碳化的有效路径。因此,试点政府针对高碳行业应制定更加明确的发展路线图,牵头引入清洁生产理念,引导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实质性融合,改变高碳行业原有的粗放式发展模式,提升试点政策有效性。
第四,媒体作为“社会公器”,是企业绿色社会责任的外部治理主体之一,其对企业绿色行为的持续关注有助于强化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引导与治理职能。不同类型的媒体关注对优化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表现具有差异性,面对企业负面环境问题,需要强化负面媒体关注的压力驱动机制;而针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实践行为则需要通过正面报道等信号机制实现对企业绿色行为的外部激励,最终形成正面行为持续诱导、负面行为及时曝光的媒体治理体系。
(全文刊发在《经济与管理研究》2023年第7期第126—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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