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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出台棚户区改造新政多项优惠让利于民

2016-08-25 泰安发布

让棚改居民住进商品房

我市出台棚户区改造新政多项优惠让利于民

  从泰安市房产管理局了解到,自6月20日起,我市对新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调整征收补偿标准,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最高奖励30%。同时,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等多项优惠。


  为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抢抓棚户区改造政策机遇,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市政府近日出台了《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泰政发〔2016〕10号),从明确目标责任、调整土地供应、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奖励标准、创新支付方式、落实相关优惠等方面,为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提供政策支撑。


政府主导棚户区改造

全市两年完成棚改5.8万户

  今后,我市新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将采取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为主导、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参与、城市危旧房屋产权人自主改造相结合的棚户区改造模式。县(市、区)政府是实施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加大财政投入,棚户区改造土地收益优先保障棚改项目建设,改变以往由市场运作带来的新建住房数量激增和公共公用服务配套落后的弊端。据悉,2016年和2017年,全市将完成城镇棚户区改造5.8万户,货币化安置率达到50%以上;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于8月底前开工,2017年列入棚改计划的项目要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准备,到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工作。


棚改安置房与商品房一样

安置用地由“划拨”调整为“出让”

  《意见》实施后,我市对新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地全部采用出让方式供应。对2016年已经实施的棚改项目,已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原则上调整为国有出让用地。今后,凡纳入棚改范围的城中村、城边村、城镇危旧房和采煤塌陷区项目,棚改居民安置房将实现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与商品房同等化,可自由上市交易,改变以往“划拨用地”上建设的回迁安置房屋无法上市流通的限制,是我市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和市民化的精准发力。


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

创新“房票”补偿金支付方式

  《意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住宅,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同时,充分尊重棚改居民意愿,鼓励选择“房票”(棚户区改造安置资金凭证)支付、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或委托代建回购等货币化安置方式。被征收(拆迁)人选择“房票”,凭“房票”在市内购买存量商品房或于6个月后兑换现金的,给予补偿额最高30%的奖励。


搭建棚改便民服务平台

多项优惠政策让利于民支持棚改

  为最大程度满足棚改居民选房的个性化需求,方便群众、让利于民,我市正在积极搭建集房源展示、选房、签约、结算与房产交易、登记于一体的棚改便民服务平台,引导符合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进场展示交易并适度让利,为棚改居民提供一条龙服务。同时,我市将打造棚改项目快速通道,提高棚改项目审批效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积极落实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相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等。


  另悉,我市将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部门(单位)科学发展综合、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和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对项目进展、资金到位、政策落实情况每周一调度,每月一通报,每季一排名,以严肃问责倒逼棚改工作快速推进,确保民生实事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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