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法院执行,物业被罚30万,您怎么看?
阻碍法院执行 物业被罚30万
作者:孙艳 | 来源:荔枝网
2月7日下午,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的执行人员赶往某小区查封一名“老赖”的汽车。但在准备运走时遭到物业公司的阻拦,僵局从上午10点持续到下午4点。最终,园区法院对该物业公司开出了30万元的罚单。
2013年,季某声称自己做煤炭生意向郭某借款300余万元,并保证自己可以在1年内还清。可一年之后,季某不但没有还一分钱,还玩起了躲猫猫,郭某一气之下将季某告上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季某归还郭某借款和利息共计30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季某继续躲猫猫不履行生效判决,郭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2014年拍卖了季某名下的一套房屋,拍卖所得的执行款100多万元交给了郭某,同年,法院在车管所查封了季某名下一辆小轿车,但是因为季某一直东躲西藏,法院多次凌晨执行都没有抓到季某,案件进展一度缓慢。
2月7日上午10点,园区法院执行庭接到申请执行人郭某的电话,称失踪已久的季某的小轿车出现在园区某小区了,执行干警立刻带上相关材料、工作证和执法记录仪前往该小区。10分钟后,法院干警赶到现场,发现季某的车正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内,法院的干警立刻查封了该车辆,将相关材料送达给了申请执行人郭某,并现场做了笔录和录像。
联系好拖车,查封车辆装好后,拖车行驶到小区门口时,物业人员以法官没有戴工作帽,法官没给物业法律文书,业主季某不在场等为由,不让车辆放行,在执行干警出示证件,申请执行人出示相关材料后,物业人员仍然拒不放行,执行法官表示如果对案件及执行干警的身份有异议,可以请物业公司人员一同随车前往法院对干警身份进行核实并对案件进行进一步了解,但是物业人员拒绝配合,并仍不放行。原本1小时之内可以结束的强制执行,就这样被“卡住”了。最后,经法院决定,因为该物业公司无理阻碍执行,对该公司进行罚款30万元惩罚。
下午3点在对该物业公司进行罚款决定书送达时,物业公司负责人拒不签收,法院干警只好留置送达,之后经过法官反复的释法和说明,物业公司在下午四点终于放行了拖车。法官表示:如果该物业公司不申请复议,三天内也不到法院缴纳罚款的话,法院将对物业公司银行账号强制扣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公务,公民及法人有义务予以配合,以任何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情节轻重可以予以罚款、拘留。就本案来说,法院工作人员着制服,开警车,贴封条,出示工作证后依法规范执行,物业公司既非当事人,亦非协助义务人,法院无需向其出具法律文书,物业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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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网友评论
一路烧 ...工人
只要亮明身份,告诉你我是谁,我现在要把车拖走。当然在你的地盘拖车子,法院应该给你打个条子,上面会写明车子被谁拖走了,至于为什么拖走,会写个案号在上面。
业主回来后,物业把条子给业主即可,业主不服,去法院复议,什么判决书裁定书都有业主的一份。
生命在于折腾
个人认为 首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一条: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那么这个“有关单位”是否包含了物业单位就是一个关键点,如果物业属于有关单位,那么法院就是首先在执行中程序违规,物业要求法院提供除工作证以外的书面依据是有理有据的,反之则物业违法;其次,物业公司作为业主共同选择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业主人身及财产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因此个人认为应该属于需要协助的有关单位,(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理解,希望有专业人士指教更正)如果以上两点成立的话,那么这件事的是非曲折也就不言而喻了。
我觉得法院执行扣押是好的,弘扬的是社会正能量,同时物业公司也没有大的过失。单从法律层面以事论事来说,法院执行上是有瑕疵的。我们目前的社会上有很多是约定俗成的习惯,但往往这些习惯并不完全符合法律的精神,规范的行为才能保障结果的公正性。而要确保行为的规范,就需要更多的民众去学习法律、讨论法律,从而监督法律的执行,以此来推动执法的规范,建设法治社会。
知乎用户 bg4qwd
很简单的事情搞复杂了。
物业工作人员也是拿钱干活的,得对业主负责。法院执行也是工作,应该取得物业配合。物业让法院人员进去,找到被执行车辆。法院工作人员把执行文书提供个复印件给物业,然后把车辆拖走。
皆大欢喜!没必要这么剑拔弩张。态度是一切!
案件进展尚待万科物业复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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