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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安全消防管理有瑕疵,业主家失火要承担多大责任

2017-09-05 喜欢就点→ 物业管理圈


○消防车通道有障碍物,小区内水箱水量不足,水压不够,但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并未对救火造成影响及延误,物业公司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小区室内消火栓无水,消防设施、器材停用,室内消防栓阀门关闭,物业公司被罚5万元,且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只在其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消防法规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见红字。

 

—物业管理圈按


导  读

一百次的贴心服务都无法替代一次安全事故给客户带来的伤害。安全问题值得业内每一家企业反思自己的安全管理工作,排查自身的安全隐患。本文将用两个真实案例分析物业服务企业所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


案例一

居民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刘某系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房屋产权人。X物业服务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某日,刘某在家中熏艾草不慎造成房间失火。丰台区公安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救火。由于消防车通道有障碍物,消防车只能停放在消防通道外侧,且小区内水箱水量不足,水压不够,消防队员只能铺设水带至失火楼下,并将火扑灭。

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本次火灾造成该房屋内物品部分烧毁,室内及楼道受到不同程度烟熏,并致使居民楼外立面及楼内相邻住户物品受到不同程度烧毁、水渍及其他损失。起火原因系生活用火不慎所致。

刘某以X物业服务公司将消防车通道焊死,导致消防车无法进入起火楼下,且小区内水箱水压不足,延误救火时间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物业服务公司赔偿刘某房屋内部装修、家具家电、衣物及其他损失,以及其他房屋的装修等损失,共约302754元,电器损失约30280-41680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令X物业服务公司就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赔偿刘某经济损失33873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二审法院驳回了刘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评析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发生安全事故的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本案中,因小区内水箱储水不足,导致消防队员实施救火时水压不够,延误了救火时间,X物业在管理上存在瑕疵,故应承担相应责任。火灾系刘某家用火不慎导致,故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X物业服务公司只在其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合10%的责任。


刘某要求X物业服务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而刘某主张的X物业服务公司堵塞消防通道,延误救援,经消防队核实,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并未对救火造成影响及延误,故对刘某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认定。


案例二

居民用电不慎引发火灾

侯某系贵州市凯里市某小区业主,Y物业服务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2015年1月14日,侯某所在房屋发生火灾,造成侯某及杨某等其他业主直接经济损失316666元。凯里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系侯某住宅客厅内沙发前电烤箱处,起火原因为取暖电烤箱长时间处于通电状态,烤燃电烤箱附近的可燃物后扩大火灾。

消防大队在扑救中发现,该小区室内消火栓无水。火灾扑灭后,消防大队调查发现,Y物业服务公司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将室内消防栓阀门关闭。消防大队依据《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对Y物业服务公司给予了5万元行政处罚。受害人杨某将侯某诉至凯里市人民法院,要求侯某赔偿经济损失1962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追加Y物业服务公司为第三人。凯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侯某承担70%,Y物业服务公司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后上诉期内,本案各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为生效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侯某的责任问题。本案系由火灾引起的损害赔偿,消防部门对火灾成因已作出认定,且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故本院确认火灾事故认定书于本案中具有证明力。

该起火灾起火部位属于被告侯某直接管理、占有、使用的范围,起火原因系被告侯某未尽谨慎管理义务,致使发生火灾造成原告遭受财产损失,其行为是造成本案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应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关于第三人Y物业服务公司的责任问题。我国消防法规定了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如下义务,包括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等消防安全职责,并明令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或堵塞消防通道。

本案中,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虽与Y物业服务公司并无因果关系,但Y物业服务公司存在消防安全管理缺陷,与延误扑救存在一定的逻辑因果关系,故Y物业服务公司应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已确立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规则。综上所述,依据查明的事实,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责任承担方式确定为,被告侯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第三人Y物业服务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判例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利剑就高悬于头顶之上,此前所做的多种经营收益可能都不够一次火灾损害带来的损失。

安全事故之后,公司和项目的负责人都将可能是事故责任的承担者。消防管理疏漏给企业带来的不仅是财产损失,更是信任度的急剧下降。

取信于民不易,失信于民却在旦夕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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