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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实用范文
为加强小区房屋(住宅、商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列》、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是指小区住宅或商铺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或商铺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是指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某某物业服务公司。
一、装修申请
1、装修人申请装修的房屋应为房屋产权人(业主)已在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办理完毕房屋入伙和验收手续的房产。
2、装修人申请装修时,需填写《房屋装修申请表》,提交房屋所有权有效证明、装饰装修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已加盖公章的证照复印件和装修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并提交房屋装修方案。如装修人自行装修需提供装修施工人员的身份复印件及免冠照片。
3、装修人提交的房屋装修方案包括:施工总平面图、配电线路图、上下水布置图、空调安装位置图、增改项目位置图等文件资料。比例:1:100。
4、装修人若非房屋所有权人(业主),而系房屋使用人,装修人则应提交房屋产权人(业主)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人(业主)许可装修房屋证明等文件资料。
5、装修人装修的房屋若为商铺,装修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消防、卫生、工商、城管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审、报批。审批文件应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二、装修审核
1、物业服务企业收到装修人房屋装修申请后,即对装修人提交的房屋装修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⑴审核装修人是否为房屋合法装修人;
⑵审核装修人提交的房屋装饰装修企业、装修施工人员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⑶审核房屋装修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房屋装修方案中不符合国家、省市和小区房屋装修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装修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2、物业服务企业的装修审核,不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人的房屋装修方案中的技术参数的认可,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装修人房屋装修方案中所选设备、材料、性能的审核及效果责任。
3、装修人房屋装修方案审核通过后,物业服务企业与装修人签订《小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装修人按规定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缴纳房屋装修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为装修人办理房屋装修相关证件和手续。房屋装修手续办理完毕,装修人即可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三、重要提示
1、物业服务企业提示装修人按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装饰装修企业或装修施工人员确定房屋装修方案、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和房屋装修质量维保协议。
2、为避免房屋装修期发生意外突发事件、事故而造成装修人或第三方不必要的损害、损伤和损失,物业服务企业建议装修人要求装饰装修企业或装修施工人员自行承担房屋装修期自身和第三方的人身、财产安全责任,并将该项要求在房屋装修合同中予以明确。如直接责任方不能承担损失的赔偿则装修人有义务先行垫付。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
1、房屋装修保证金(押金)。房屋装修保证金由乙方缴纳,房屋装修竣工验收合格满一个月后甲方全额无息退还。缴费标准:住宅2000元/户;商铺5000元/户。
2、装修垃圾清运费。房屋装修所产生的装修垃圾,可由乙方自行清运或委托甲方代为清运(自行清运的,必须日产日清)。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清运装修垃圾的,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2.00元/㎡计收。
3、装修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装修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由乙方缴纳。收费标准:每人一证,工本费10元/证。
五、房屋装修施工管理
(一)施工时间
夏季:上午7:30—12:00,下午14:00—19: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30;
节假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且为静音作业。
(二)装修施工人员、装修车辆及物品出入小区
1、装修施工人员凭《装修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出入小区和装修现场。进入小区的装修施工人员须着装整齐,言行举止应文明礼貌,进入小区的装修车辆应遵守小区车辆出入、行驶、停泊管理规定。
2、房屋装修施工人员携带装修材料、装修工具等物品离开小区须由装修人开列物品清单,并到小区客户服务中心办理放行手续。无放行手续物品小区门岗秩序维护人员不予放行。
(三)安全管理
1、房屋装修现场严禁擅自动用明火作业(电焊、气焊、无齿锯等),房屋装修面积100㎡以下的须配备1具灭火器,装修面积在100㎡以上的须配备2具灭火器。
2、房屋装修需在建筑物防火分区内吊顶、隔墙装修的,高层超过50平方米装修面积、低层超过100平方米,须将工程的有关防火设计图纸和资料送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3、房屋装修需特种作业的须由具有资质或资格的人员操作,非特种作业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操作时,需提前做好安全措施。
(四)卫生管理
装修人或装修施工企业、装修施工人员进场装修时,需自带蹲便器一个。将蹲便器置于卫生间下水管道,做临时厕所使用,严禁在公共区域随地大小便。
(五)房屋装修施工,严禁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破坏卫生间、厨房的地面防水层;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增加楼面荷载;
6、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7、擅自拆改、包封供暖、供气管道和设施,破坏供暖、供气管道和设施,造成供暖、供气管道和设施漏气、漏水和渗漏;
8、擅自在房屋主柱、横梁打孔、开槽;
9、擅自在房屋承重墙、顶棚、楼地面、排烟管道上打孔、剔凿;
10、擅自改变配电计量、线路等设施设备,擅自改变上下水管线;
11、擅自封闭室内排水管道,擅自封闭或缩小室内管井、管道检查检修口;
12、擅自将雨水管用于排放生活污水;
13、其它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六)房屋装修施工,禁止下列行为:
1、使用无效房屋装修证件出入小区或将房屋装修证件转借他人使用;
2、在小区内或小区楼宇内随地大小便;
3、在小区公共区域长时间逗留、玩耍、嬉戏、打闹,在小区内寻刑滋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吸毒、贩毒和从事色情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活动;
4、用砖块或其它物品塞堵单元门、电梯门、防火门;
5、施工时不关闭单元门,影响公共环境,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6、将水泥砂浆、乳胶漆、包装物等装修垃圾或杂物倒入地漏、或公共排水管道中,造成楼宇共用污水、雨水管道堵塞或损坏;
7、高空抛物;
8、未经批准擅自在规定的装修时间以外施工作业,在小区、房屋装修施工现场留宿、生火做饭;
9、擅自进入小区供电、供水、电梯机房,以及地下停车库、楼宇天台等小区公共场所、场地;
10、在室外、楼宇天台、楼层通道、楼层电梯等候厅等公共场所休息或加工;
11、私自改动消防系统管线;
12、擅自搭接公用水、电,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
13、擅自封闭、占用、损坏或变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
14、其它小区物业服务管理禁止事项。
(七)装修材料的搬运、堆放及电梯使用
1、搬运房屋装修材料时应注意保护楼宇公共设施,切勿损坏或污染楼宇单元门、电梯、玻璃、照明灯具、墙体墙面、梯间扶手、楼宇消防设施等楼宇公共设施设备。
2、运送的沙石、水泥等散性材料应袋装化,进入小区搬运时应避免撒落,污染小区环境。如发生撒落,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和清扫。
3、运送的房屋装修材料严禁堆放在小区道路、绿化带、楼宇电梯等候厅、梯间等公共场地。
4、小区楼宇单元电梯为客用电梯,小区房屋装修期,为方便房屋装修施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将对小区楼宇单元电梯分别设置为客梯和货梯。搬运房屋装修材料均应通过货梯运送,严禁使用客梯。
(八)装修垃圾的清运与处置
房屋装修垃圾应及时清运。装修人自行清运或委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装修垃圾均应袋装扎口后应通过楼宇货梯清运、堆放在小区服务企业指定地点。装修垃圾不得随意堆放在小区或楼宇公共区域,不得随意抛洒。
(九)楼宇外立面管理
1、不得改变楼宇外观形象,不得在楼宇外立面墙体上随意凿洞或拆除墙体;
2、不得使用砖瓦、水泥等建筑材料封闭阳台,可根据小区统一设计安装无框阳台,无框阳台骨架材料颜色应与楼宇窗户骨架材料颜色玻璃颜色一致;
3、不得在阳台、窗户上安装外置防盗网,可根据要求安装隐形或内置防盗网;
4、不得擅自安装伸出外立面的晒衣架;
5、不得加装厨房灶台;
6、不得在房屋外立面的门窗处放置、粘贴广告等物品;
7、不得在楼宇屋面安装、架设太阳能热水器。
(十)空调室外机安装
1、空调室外机必须安装在指定的空调机位上,且与上下空调室外机安装的位置一致、管线走向一致。
2、空调室外机冷凝水管应接入楼宇冷凝水排水管内,并做好牢固措施,避免脱落。
3、各房间均已预留空调孔,不得擅自在楼宇外立面上重新打孔。
4、空调安装完毕后,空调孔洞缝隙应堵塞密封,以免渗水。
5、空调安装完毕后,装修人应及时通知小区物业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单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让空调安装人员离去。
六、管理约定
1、装修人应服从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施工过程实施的统一的物业管理,积极配合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房屋装修管理工作,加强房屋装修管理,严格按照经审核同意的房屋装修方案进行施工,严格遵守小区房屋装修管理各项规定。
2、装修人在房屋装修期间应承担装修区域消防安全责任,负责对进场装修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在装修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采取有效的防范、安全措施,并承担因装修而引发的消防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3、装修人应严格遵守房屋装饰装修施工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4、装修人应承担因违反房屋装修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房屋装修相关规章制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
5、装修人与房屋装饰装修企业、房屋装修施工人员因房屋装修问题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物业服务企业无任何责任和义务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争议,也没有任何责任和义务代其中一方处理争议,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争议产生的任何后果。
七、安全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装修人因房屋装修和入住使用后装修人或第三方的人身、财产安全责任,装修人自行承担其房屋装修和入住使用后自身或第三方的人身、财产安全责任。
八、违约责任
(一)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装修施工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据国家、省市房屋装修管理相关规定和小区房屋装修相关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做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损害、消除影响、恢复原状;
2、责令停工或暂停物业服务;
3、扣留工具;
4、赔偿经济损失;
5、举报;
6、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二)装修人因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负责修复和赔偿;装修人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三)装修人因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装修人不办理房屋装修手续进行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责令改正。
(五)装修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1、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或装修施工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修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或装修施工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七)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装修施工人员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八)装饰装修企业或装修施工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九)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因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擅自拆改和部分破坏原墙、柱、梁、楼板面,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除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加强承重外,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装饰装修企业、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因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打穿、钻穿原墙、柱、梁,或打断原墙、柱、梁中混凝土钢筋,或打穿、钻穿楼板面,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除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加强承重外,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装修人承担因擅自封闭室内管道、擅自封闭或缩小室内管井、管线、管道检查检修口,导致无法检查、检修、更换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十二)装修人承担因擅自将雨水管用于排放生活污水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十三)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因房屋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停止损害、消除影响、恢复原状外,处1000元—3000元罚款,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1、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房屋装修申报审批手续,擅自施工的;
2、擅自改变配电计量、线路等设施设备,擅自改变上下水管线的;
3、高空抛物的(若高空抛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损伤和损失的,当事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
4、将水泥砂浆、乳胶漆、包装物等装修垃圾或杂物倒入地漏、污水雨水管道内,造成楼宇共用污水、雨水管道堵塞或损坏的;
5、私自改动消防系统管线的;
6、擅自搭接公用水、电,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的;
7、擅自封闭、占用、损坏或变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
8、其它严重影响房屋安全和使用的行为。
(十四)装饰装修企业、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因房屋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责令改正外,赔偿损失外,处100元—1000元罚款,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1、使用无效房屋装修证件出入小区或将房屋装修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
2、实际装修内容与装修申报内容不符的,且未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的;
3、在小区内或小区楼宇内随地大小便的;
4、在小区公共区域长时间逗留、玩耍、嬉戏、打闹,在小区内寻刑滋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吸毒、贩毒和从事色情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活动的;
5、用砖块或其它物品塞堵单元门、电梯门、防火门的;
6、施工时不关闭单元门,影响公共环境,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
7、未经批准擅自在规定的装修时间以外施工作业,在小区、房屋装修施工现场留宿、生火做饭的;
8、擅自进入小区供电、供水、电梯机房,以及地下停车库、楼宇天台等小区公共场所、场地的;
9、在室外、楼宇天台、楼层通道、楼层电梯等候厅等公共场所休息或加工的;
10、擅自改变门窗型号、规格、颜色的;
11、擅自使用客梯搬运装修材料的;
12、搬运装修材料造成小区道路、绿化带、楼宇公共设施设备、公共区域和环境堵塞、损坏、污染的;
13、擅自将装修材料堆放在小区道路、绿化带、楼宇电梯等候厅、梯间等公共场地的;
14、装修垃圾不按规定清运和处置的;
15、在小区内发放、粘贴各类广告的;
16、其它小区物业服务管理禁止事项。
九、竣工验收
1、房屋装修工程结束后,装修人可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人房屋的装修竣工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规定第五条《房屋装修施工管理》的相关内容。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装修人应及时整改。
3、竣工验收通过且期满后,装修人即可到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退还房屋装修各类证件,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房屋装修工程结束后的其它事项。
4、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人房屋装修工程实施的竣工验收不代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人房屋装修质量及装修、使用效果的认定,也不代表对装修人房屋装修,以及入住使用后发现、发生的对装修人本人、对公共区域、共用设施设备和第三方产生或造成的妨碍、损伤、损害等现象应自行承担的责任和对第三方应付法律责任或民事责任的免除。
5、装修人的房屋装修质量及装修、使用效果由装修人自行承担责任,同时承担因房屋装修,以及入住使用后产生的对第三方造成的妨碍、损伤、损害等现象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
十、本规定自 日起执行。
十一、本规定某某物业服务公司有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