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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小区共同利益的事项,业主可否以个人名义起诉?
购物广场绿地变成停车场,业主个人起诉开发商要求恢复原状。近日,太仓法院审结此案,认为业主徐某采用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救济方式于法无据,裁定驳回起诉。
徐某系太仓市某购物广场13号楼底层商铺的业主,该购物广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随着各商铺的入驻开业,购物广场停车难问题逐渐凸显。为解决商户和消费者的停车问题,该购物广场的开发商某房产公司将广场的部分绿化改造成停车位,免费提供给商户和消费者使用。徐某认为开发商的破坏绿化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其商铺环境的绿化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房产公司恢复广场内的公共绿化原貌。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作为购物广场的业主之一,在不能证明其诉求意愿代表多数业主意志的情况下,采用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行使法律权利的标准界限,其作为案件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民事诉讼起诉的条件,遂依法裁定驳回徐某的起诉。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权利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讼,排除侵权行为,但是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属于业主有权共同决定的事项范围,应当取得多数共有人的一致许可。
徐某以房产公司破坏绿化、改建停车位等行为由提起侵权之诉,该项诉讼请求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依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徐某采用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救济方式于法无据。
来源:太仓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