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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出嫁后是否对父亲承包的耕地享有继承权?

2016-07-21 黔微普法



导语

  1993年女儿(小张)出嫁外地,将户口迁出并取得当地的土地承包权。家中唯一的家人父亲(老张)于2004年去世,老张生前承包1.15亩耕地。2012年,老张承包的耕地流转,流转费为每年2000元。现小张要求继承其父亲的每年2000元流转费。


案情

  老张在妻子过世后与女儿一起生活,是城头乡梁园村七组居民。1993年,女儿小张出嫁至青阳镇××村并将户口迁出。1995年,城头乡居委会进行二轮分配承包土地时,考虑到老张身体多病不能出工差挖河等原因,分配给老张家前屋后宅基地及耕地共计1.15亩,老张于2004年7月病故后销户。2004年至2012年间,涉案土地一直由老张兄弟耕种,2012年,上述宅基地上房屋被拆迁,该地块在泗洪县城头乡城头居委会主持下流转给别人复垦耕种,泗洪县城头乡城头居委会按七组现有人口每年平均分配土地租金。小张认为该地块应有其父亲的份额,每年租金应由小张继承,而泗洪县城头乡城头居委会以老张已销户,对该地块不享有承包经营权,小张无继承权为由,拒绝其要求。2015年,小张向泗洪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信访投诉未果,故而成讼。




庭审焦点

小张是否对承包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老张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其是城头居委会梁园七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是家庭承包。老张作为只有一个人的一户,其死亡后,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

  

土地流转金是否是遗产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以户为单位进行经营管理,不属于个人财产,家庭成员间互相不发生继承问题。当承包地的农户家庭的一人或多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上承包关系的承包方消亡,应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本案的土地流转金是基于承包土地产生,老张死亡后丧失土地的承包权,土地流转金不是其个人财产,不能继承。


一审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小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给个人的合法财产。



律师提醒

农村耕地采用家庭承包方式,即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家庭成员将户口迁出后,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丧失承包土地的权利。当家庭成员死亡时,家庭成员间不发生土地承包权的继承,而是由其他成员以家庭的名义继续承包。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上承包关系的承包方消亡,应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供稿:何   兵 律师

编辑:黄世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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