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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费用统计表,能否作为工程款结算支付的依据?

2016-09-07 黔微普法


导语

  实践中,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性,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与承包方有时并没有制作工程结算书,结算工程款,仅是对工程的方量、价款单方作出了统计汇总。那么,这些工程费用统计的表格、清单能否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呢?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

  2003年至2006年之间,被告贵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项目的部分零星工程交由原告贵阳某工程机械公司实施。因原告贵阳某工程机械公司认为施工完毕后被告贵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欠有工程款项未支付,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贵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2205737.57元,违约金397025.75元。






庭审


律师接受被告贵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后,向法院提出以下意见:

1、原告承包的工程没有竣工验收,工程费用统计表的款项仅仅属于工程进度的预付款,与实际的结算款可能相差几百万元;


2、依据被告公司的会计凭证,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所有的工程款;


3、工程费用统计表仅有被告印章,属于被告的内部资料,原告未说明来源,不能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凭证;


4、本案不属于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纠纷,不能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


法院裁决

人民法院接受委托律师的意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本案中的工程费用统计表不能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凭证,判决驳回原告贵阳某工程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   说法

一、建设工程结算支付工程款的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二、发包方单方制作的工程费用统计表格,一般不能作为结算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首先,发包方单方制作的工程费用统计表格、清单,是发包方自行统计的,通常是作为发包方预算部门的内部概算表。这些表格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工程款,有时会存在一些出入。


其次,发包方在工程的不同时期,有时会制作多份这样的表格。这些表格,未附有双方确认的工程签证单,加之又没有承包方的签字确认,导致统计表格数据不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


再则,实践中由于发包方建设资金困难,承包方垫资承包工程的情况非常普遍。发包方与承包方经济往来频繁,账目复杂,收付的款项有时并不一定是为了支付工程款。因此,工程完工后,双方应当尽快组织工程竣工结算,确定工程款的金额。故,发包方制作的工程费用统计表格,一般不能作为结算、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律师提醒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承包方为了承接工程,往往处于弱势一方,承包方不能因此放松对施工过程的管理。承包方应当重视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积极与发包方进行工程签证以及竣工结算,防止因工程款发生争议,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供稿:黄    峰    律师

编辑:黄世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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