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把钱借出去,你可能要不回来!
实践中,民间借贷的各方当事人,往往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或碍于情面,在发生借贷关系时不愿意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或借条,这导致的法律风险在于借款是否已经归还,双方各执一词,遇到这种情况如何解决?请看以下案例:(文中出现的人名均为化名)
案情
2012年3月,王强因开店做生意需要,与李惠口头约定,向李惠借款人民币3万元,一年后归还,月息为2分,2013年5月,借款期限届满,李惠要求王强归还借款及利息,王强称早已经于2012年10月归还了借款,双方已经不存在借款的事实,李惠一怒之下将王强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7200元。
涉案3万元的借款是否已经归还,原、被告谁来证明?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审理期间,李惠提供证人证言,证人证实曾听说王强借款开店一事,但对于借款是否已经归还,证人表示不清楚。王强对借款3万元一事也不否认,但答辩本息已经全部归还完毕,一审法院综合全部事实,最后认为,虽然王强承认借款3万元,但否认至今仍然欠款,因此王强实际未承认债务,原告李惠并未完成举证责任,不能证实借款未归还的事实,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原告李惠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律师提醒
本案的分歧焦点在于:“借款3万元”是否还存在,这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属于一般性举证原则,然本案争议的不是“借款事实是否存在”,而是“借款是否已经归还”问题。
笔者认为,针对该问题的举证原则,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认可曾向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但如果借款时没有书面凭据,还款时也难以要求债权人出具款项已经结清的凭证,因此,单凭被告对当初借款行为的认可即要求被告承担证明责任以证明借款确已偿还,这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并不妥当。
在口头借贷关系中,还款时通常不会留下还款的凭据,强行要求债务人承担证明责任,债务人客观上通常举证不能,另外,该类纠纷,多因口头借贷而发生,债权人选择口头借贷而将自己置于风险之下,由债权人对自己的不谨慎行为承担风险并无不当。
因此,告诫各位朋友,发生民间借贷时最好留下书面的借款凭证,还款时,现金还款的,债务人记得索要款项结清凭证,转账还款的,转账流水可以辅助证实还款的事实,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那朋友借钱时,借条该怎么写呢?最后,小编再送你这些干货
这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
写借条,要注意这八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借款用途;
5、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6、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7、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8、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借条不规范的四种常见情况
1、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
2、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
3、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
4、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
供稿:宋敏刚 律师
编辑:黄世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