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对这些行为,说“不”!
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赖以生存的空间,但一些不文明行为正危害着城市的公共环境秩序和群众的日常生活,部分不文明行为已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
在这里,塘塘梳理出市容市貌中
“五乱”不文明行为
劝导大家努力杜绝不文明行为
争当文明钱塘人
01
在道路两侧护栏、电杆、树木、绿篱晾晒衣物,吊挂有碍市容物品。
02
在建筑物外墙、市政设施公共家具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
03
在建筑物外墙外摆施商品和提供服务,乱摆乱放有碍市容观瞻的拖把、水桶等物品。
04
农贸市场、沿街商店责任区域内电动车未停放指定车位,车头未统一方向(道路)。
05
乱倒垃圾、污水等废弃物。
06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
临街建(构)筑物的管理单位或业主应确保建(构)筑物立面整洁,外露的信报箱、牛奶箱等各种专用箱和管、线、架、杆、池等整齐、清洁、功能完好,无破损、锈蚀,及时修整或拆除有碍市容的设施。禁止擅自在道路上空及住宅楼之间设置架空管线。禁止在道路两侧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架设管线、晾晒衣物、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和树木及其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
违反前款规定非法张贴、涂写、刻画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清洗,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占用道路、广场从事车辆清洗活动。
违法前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其中,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利用运输工具乱倒垃圾的,可以暂扣运输工具,要求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在其接受罚款并承担已倒垃圾清运至垃圾消纳场所的费用后,发还运输工具;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三)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 来源: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绘画:鹿酱
| 制图:黄婧雯
| 编辑:黄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