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杭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
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一、违反政府发布的有关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管理规定。
二、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接触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以及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接者、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程等,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的。
三、违反疫情防控措施,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扰、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医学观察、日常健康监测等健康管理措施。
四、按政府通告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活动的。
五、在机场、公路、铁路、港口码头等交通站场,地铁、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口罩,拒不配合扫码测温、人员登记、身份核查、行程码查验等防疫措施,且不听劝阻的。
六、经过疫情防控检查站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故意绕行规避等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检查站工作人员检查的。
七、恶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蓄意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擅自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的。
九、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借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核酸检测证明、通行证、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的。
十、伤害、威胁、侮辱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党政干部、村社干部、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员的。
十一、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买强卖,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二、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的。
违反本通告,具有以上情形,一律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拨打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杭州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8日
| 来源:杭州发布
| 编辑:冉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