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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帮朋友圆谎,没想到把自己罚进去了

【微普法 | 第三十五期 2021年第七期】

撰稿、信息 | 平          编辑 | 王子曰


“微普法”旨在用故事解读法律  为增强可读性

本栏目所有人物信息及案情均来源于类案提炼并经过演绎

具有虚构成分  如有雷同  实属巧合


他万万没想到,自己的“义气之举”,不仅没有帮到朋友逃脱刑事责任,自己也被行政拘留五日。


2020年5月9日2时许


交警在深圳市福田区某快速路段查获了一名醉驾男子黄某某。但黄某某辩称自己是前一天即5月8日早上在广东省普宁市饮酒,当晚回到深圳未再饮酒。警方向同车的黄某某的朋友即欧阳某某求证,欧阳某某的证言也印证了黄的说法。


警方不禁纳闷了:虽然饮酒后隔夜驾驶酒精含量超标的情况确实会存在,但已过近二十个小时,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仍能高达177.99mg/100ml,远超同时间的酒精的正常消解数值,这就不合常理了!

即便是黄某某所说的“隔夜酒驾”,但其酒精含量已达到了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

案件送到福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为了查清黄某某对自己主观故意的辩解是否属实,以对其作出准确的量刑处理,检察官对黄某某进行讯问,并告知其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可获从轻处罚,黄某某仍一脸无辜状,坚称自己是“隔夜喝酒”。

检察官又再次传证人欧阳某某当面询问,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后果,欧阳某某也仍然坚称黄某某在当晚回深圳后未饮酒。


但,隔夜酒真有这么大“余威”?

真相,到底是什么?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建议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进一步调取黄某某当天在深圳期间的车辆行驶轨迹,并对卡口信息进行分析,有了新发现!

根据监控显示,黄某某被截停前约三十分钟时间,车辆当时的实际驾驶人是代驾司机(戴眼镜和口罩,身穿反光背心)。

未饮酒为何还要代驾?——检察官再一次讯问黄某某。黄某某起初仍在狡辩,称代驾司机是朋友叫的,自己也不知道原因。后经检察官进一步释法说理,黄某某终于承认其5月8日当晚有饮酒。



发经过:

2020年5月8日下午,黄某某和欧阳某某驾车从普宁回到深圳,约上另外两名女性朋友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一饭店吃饭,期间四人都有饮酒。

饭后已至9日凌晨,其中一位女性朋友叫了代驾司机驾驶黄某某的车送两位女性朋友回罗湖。之后,黄某某就自行驾车载欧阳某某回福田,没多久就被民警查获。




黄某某醉驾已证据确凿,但本案中另一个角色也不能忽视。证人欧阳某某向警方、检方提供虚假证言,且经多次询问仍未如实陈述,影响了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增加诉讼成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据此,福田区检察院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发出检察意见书,该局采纳了检察意见书并对欧阳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检察官温馨提示:


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但很多人却不知道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如本案的欧阳某某,心怀侥幸地自认为说几句话就可以帮到朋友,何乐而不为?事实上,如果最终证明你所提供的证言实属虚假,不但帮不了朋友,也会害了自己。

按法律规定,证人为犯罪嫌疑人作伪证,情节较轻的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对案件的重要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则可能会涉嫌伪证罪。



所以,检察官提醒:

——是“真朋友”,就千万不要让朋友作伪证,把朋友置于违法犯罪的危险悬崖!

——是“真朋友”,就应该规劝朋友切莫“酒后驾驶”,而不是事后为了所谓义气作伪证,不仅于事无补,反而需要承担违法犯罪的恶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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