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拟入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10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三权分置”制度,是本次修法的主要任务。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拟入法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通俗来说就是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后来,随着进城务工的农民把承包的土地出租、转让给其他人。其他人没有承包权,而是经营权。这样,就有了三种权利,即归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归原农户的承包权,以及归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权。
为了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国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家庭承办的承包户在经营方式上发生转变,即由农户自己经营,转变为保留土地承包权,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
“三权分置”入法,有利于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前提下,进一步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激活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动能,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第二次提交申请,有哪些变化呢?
2017年10月3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被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审。时隔一年,再次提交二审,如此慎之又慎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农民切身利益问题的重视,那么具体有哪些修改呢?
1 明确农民可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他人经营
外出打工,土地交给别人经营,那地还是不是我的?收益该归谁?这是不少农友们担心的问题,这次《草案》修改,对“三权”的性质和相互关系,予以了明确。
《草案》增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同时,《草案》明确,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明确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此外,《草案》规定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包括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流转原则、流转价款、流转合同等具体程序和要求。
2 土地经营流转期限5年以上经营者可申请登记
如何稳定土地经营当事人的信心,保障他们的经营预期,让他们放心投入搞生产?
在此,我们举个例子。农民外出打工,将土地流转给回乡创业的大学生小李经营,小李准备种植果树,但果树投资回报需要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小李是否可以就其拥有的土地经营权进行登记,让投资更保险?
由此可以看出,推进“三权分置”改革,关键是要明确和保护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经营预期。所以,有必要赋予土地经营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通过建立土地经营权的登记颁证制度,合理平衡各方权利义务,同时,规范农户收回土地经营权的行为。
据此,《草案》增加: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为避免承包方随意解除合同,《草案》增加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连续两年以上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等5类行动的除外。
但是,实践中,不同经营主体对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的需求存在差异,有的经营者希望能通过登记的方式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经营权,而有的从事短期粮食种植的经营者则认为没有必要办理登记。综合来说,还是有必要办理登记的,这样才能保障双方的权利。
3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要登记
修正案草案初审稿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有专家提出,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登记及实现也需要明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通过赋予担保物权登记对抗效力,明确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有权以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有利于保护融资担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草案》增加了2条规定:
一是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是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4 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拟延长三十年
承包期的问题也是农民关注的热点之一。目前,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为了给农民吃上“定心丸”,草案一审稿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草地、林地也属于农村土地,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应当包括草地和林地的承包关系,林地、草地承包期届满后延期的问题也应当明确。
建议增加规定:
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5 明确“四荒地”承包经营权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规定了其他方式(即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的承包,主要是承包“四荒地”。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家庭承包具有生产经营性质,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权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地”承包不涉及社会保障因素承包方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取得的权利在性质上不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此,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对农民来说有啥好处?
1 农民心里有了定心丸
土地三权分置入法,意味着我国有了系统权威的法律保护承包权、经营权、所有权三权分置的合法性。从此以后,农民可以继续承包土地,并且可以放心大胆的将经营权流转。即使经营权流转几十年,只要自己还是村集体成员,承包权依然是自己的。因此,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时,心里有了定心丸,社会就会更加安定。
2 农民流转收益稳定提升
农民通过长期的土地流转,不仅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还可以获得稳定的收入。首先一些有“头脑”的农民摆脱了土地束缚,专门从事二、三等产业,既增加了收入,又繁荣了城乡经济。其次,流转土地的农民不再承担收入风险,可以稳定获取土地租金收入,并能从中获取劳务收入。
3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扩大
土地承包期限延长三十年,并明确草地、林地承包届满后的延期问题。这将提升流转期限,减少流转矛盾,增加流转收入,让农村的土地流转市场逐渐扩大。从而衍生新兴产业发展,例如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和土地经纪人。土地经纪人通过发布土地流转信息,收取信息中介费。好的土地经纪人,头脑灵活,资讯发达,往往一个月可以达成数单乃至数十单交易,月收入过万。土地流转中介的兴起,将加快土地流转速度,促进土地规模化生产,实现收入提高,同时,也能提供大量农村就业岗位,让农村更加稳定和谐。
4 短期流转矛盾减少
因为承包期限短,农民不愿意让投资者对土地进行整理改造,同时,承包期限短导致流转期限短,极容易产生流转纠纷,如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后,是否可以继续流转、出租、转让等一系列问题。流转期限如果延长30年,将形成稳定的流转关系网,土地改造力度将加大,机械化、规模化生产将持续提高。土地流转后,形成规模经营的合作社和企业,把优良品种和先进的农业技术广泛运用于农业,促进了增产增收。并将一部分资金投入农业,购置收割机、旋耕机等多种先进的设备,提高了农业生产质量,为农业增产增收和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保障。
5 土地经营权抵押款额度高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拿到经营权以后,经过承包户的同意,还可以设置抵押权。比如规模经营主体,两三百亩地经营权,通过承包户同意,可以到银行去抵押,解决资金问题。
要知道,我国农业的发展长期以来受到资金投入的困扰。以前土地普通农户依靠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获得的贷款极少。承包年限变成延长30年后,土地经营权可以为农户提升信誉和提高押贷款额度。以前借二、三万,可以提升到一、二十万。通过农业信贷获取资金对农民的生产将具有重大意义,确保了农户资金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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