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老话叫“吃亏就是福”
说得一点没错
但是如果吃亏了自己都不知道
那就不是福
是 傻
有时真的不是我们太傻
而是某些商家太精明
7月10日,有市民在微博上爆料
自己在家乐福购物被“坑”了!
今天(10日)11时40分许,选好东西准备买单,结果小孩说要上厕所,就先把产品放收银台,和服务员说好上完厕所再买单。结果收银员把我的花生酱和蜂蜜记账到一位女士的单上,这位女士已付款,不愿意去退货。于是,我直接给该女士现金,当时家乐福的收银员在该女士的小票上帮我算出花生酱和蜂蜜的价格一共是77.2元。我当场给该女士77元。
陈女士告诉记者,货架上标注花生酱的价格是20元,而小票上的价格却是39.9元。
☝陈女士购买的花生酱。(陈女士供图)
随后,记者联系家乐福鹏晖店的客服中心,该中心的工作人员拒绝回答海口网记者的问题,表示要让陈女士本人联系他们。陈女士再次联系之后,家乐福表示是他们的错,并微信退钱给陈女士。
虽然家乐福超市事后给陈女士退钱,但陈女士对于超市这种“低标高结”的做法仍心存疑虑。随后,海口网记者联系海南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王植凯。王植凯表示,如果陈女士所反应的情况属实,那么这种超市商品“低标高结”的行为是违反价格法的。
亲们如果你也遇到过此类情况
你发现后会怎么做?
去找服务台退钱就好了?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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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后小伙伴们结账一定要小心
如果遇到此类情况
记得拍下商标标价
并保存好付款的小票
立即拨打12358举报!
来源:海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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