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气”讲过头!男子竟然帮朋友买“药”,结果被坑惨
10月中旬,揭阳市榕城区西马派出所的民警掌握到这样一条线索,在仙滘社区内怀疑有人员吸毒。通过智慧新警务对仙滘社区出租户的数据进行大量排查和筛选,提取出一名有吸毒、犯罪前科的嫌疑人万某。掌握了相关信息之后,民警缜密布控,赶赴现场实施抓捕。
西马派出所民警在辖区的仙滘社区一出租屋内当场抓获了3名涉嫌吸毒的人员。
经审讯,3名涉嫌吸毒的人员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民警顺藤摸瓜,抓获涉嫌贩毒的人员张某。经查验,他本人没有吸毒,但对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涉毒的4名违法人员已全部到案,其中,万某、张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另一名吸毒人员张某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据悉,年近四十的张某原本在揭阳一家工厂工作,收入相对稳定。但为了“帮”朋友,结果将自己送进了看守所。
他到我家来,说需要点“药”,让我去帮忙拿点“药”。只要他手头有钱就会要我去帮他拿,我骑摩托车去,他就给我点加油钱。
在违法犯罪事实面前,嫌疑人张某如梦初醒,后悔不已。
禁毒君说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如果行为人在明知购毒者委托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用于贩卖而为其代为购买,那么可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尽管吸毒者购买毒品的目的不是用于贩卖,而仅仅用来自行吸食,但行为人在此情形下为其购买毒品也并非就绝对无罪。
(一)收取酬劳可构成贩卖毒品罪
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二)购买毒品达到最低数量标准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如果行为人受吸毒者委托,为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达到了《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的最低数量标准,即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与购毒者一起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三)未达最低数量标准者无罪但会面临行政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即使为以吸食为目的吸毒者代购毒品的数量并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从而免于刑事处罚,但是,仍然会面临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提高警惕
远离毒品
切勿为了所谓“义气”
而断送自己前程
来源:平安榕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