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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仍是“贤内助”?这对离异夫妻关系有点“毒”……

广东禁毒 2022-05-06


一对离异夫妻

不仅离婚不离家

且关系十分不一般



原来

两人不仅是“毒友”

还成了毒品生意“合伙人”。



近日,端州警方成功打掉一个以李某某为首的“家庭式”吸贩毒团伙,抓获涉毒人员4人,缴获毒品及相关工具一批。


“买毒”线索牵出“卖毒人”



今年5月,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禁毒大队掌握到一条重要涉毒线索:吸毒人员孙某(男,41岁)经常前往工农路某住宅购买毒品。


随后,民警对孙某进行深入摸排调查。经查发现,孙某经常向一名女子黄某(女,33岁)购买毒品,该女子“货源”充足,极可能有固定供应“上家”。


为避免打草惊蛇且实现战果最大化,办案民警决定对黄某的“卖毒”线索深入扩线研判,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持续开展,黄某的前夫李某某(男,39岁)逐渐进入了民警的视线,而李某某实际上才是那个背后的“卖毒人”。


前妻仍是“贤内助”?



经查发现,李某某是一名吸毒多年的瘾君子,曾多次因为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理,在“毒瘾”的支配下他不但不思悔改,还暗地里干着贩卖毒品的勾当。



不仅如此,其前妻黄某在他的“言传身教”下也成为一名瘾君子,更成为了他毒品生意“合伙人”,而李某某的妻弟黄某某(男,28岁)也在这对“毒夫妻”无偿的“毒品供养”下,在毒品的泥潭里越陷越深。


李某某在其毒品生意里承担着毒品供应这一“幕后boss”的角色,而其前妻黄某充当其毒品销售的“代理人”,日常毒品交易、时间约定、送货收款等具体销售事项均是由黄某“一手包办”,销售成功后两人再进行利润“分成”。


事后据李某某自己交代,其与黄某名义上虽然离婚,但实际上“离婚不离家”,其离婚就是企图在“东窗事发”的时候逃避责任,自认为其不在毒品交易中“抛头露面”且与其妻划清界限就能置身事外。殊不知,再“天衣无缝”的销售方式,在警方眼里无异是“跳梁小丑”!


警方逐个击破斩“毒链”



随着案件侦查推进的逐步深入,这个以李某某为首的吸贩毒团伙终于全然浮出水面,办案民警也在静待抓捕时机成熟。


5月21日上午,办案民警获悉孙某准备前往黄某住处购买毒品,禁毒民警迅速联合湖滨派出所前往黄某住处进行伏击蹲守。上午10时许,孙某到达黄某住处楼下后拨通电话,几分钟后,一个纸巾盒从某住宅窗户抛出,孙某见状迅速上前“取货”后离开。


为避免打草惊蛇,民警决定兵分三路对嫌疑人进行逐个击破。在某小区附近将孙某行一举抓获,民警当场在孙某身上搜出毒品K粉一小包。



当天下午17时许,黄某姐弟二人出现在梅园路某店铺内,紧随其后的民警看准时机,迅速将黄某、黄某某两人抓获,随后在黄某家中缴获毒品若干及电子秤、分装袋等一批。


与此同时,另一组办案民警前往端州一路某公司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目前,孙某、黄某某因涉嫌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处罚,李某某、黄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肇庆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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