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钱发工资,加工厂老板用“垃圾堆”干起这勾当,结果……
近日,东莞市公安局樟木头分局民警得到线索,东莞某镇有两名男子在进行毒品交易。
办案民警:“犯罪嫌疑人一个月左右就交易购买40克毒品,卖出去28点多克,一克赚100多元钱,赚了3000块钱左右。”
民警调查发现,两名犯罪分子郭某和李某在进行毒品交易时,并不和买方见面,而是在收到买方钱款后,再将自己提前藏匿毒品的具体地点告知对方。
6月10日,警方将正在进行交易的二人抓获。
经审讯,民警依据犯罪嫌疑人郭某的供述,在工厂边的垃圾堆中,缴获39包已经封装好的冰毒24.56克。
据查,犯罪嫌疑人郭某和李某,在老家时就曾一起吸毒,之后两人一起在东莞合伙开办了一家小型加工厂。
由于工厂生意不景气,两人便铤而走险,开始贩卖毒品。
而被捕后郭某对自己的贩毒行为也感到很后悔,觉得无法面对妻子以及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除了利用垃圾堆藏毒
一些瘾君子为了隐藏毒品
竟然将其带进办公室
上演各种花式藏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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