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重要!这个《特别规定》与你的利益息息相关!


女性在劳动中有哪些劳动保护规定?

企业在女职工用工管理中应该注意事项有哪些?

能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能否在女职工怀孕期间降低工资待遇?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经期女职工有哪些保护?

产假休息多长时间?

……


这些问题

可都是和咱们女工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

2018年7月1日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开始执行

可能还有不少人不太了解

恰逢三月女神节

正好和小萱一起来学习下

与咱们油田有关的女职工普法维权知识!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附录执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女职工禁忌从事。


2经期女职工享有哪些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3女职工在孕期可以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4“保胎假”期间工资待遇是如何规定?


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经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休息后,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哺乳期的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实行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劳动量;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6女职工可以休多久的产假?


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7对于产期刚满恢复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调动其工作岗位?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周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当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8女职工可以休多久的哺乳假?哺乳假和产假时间是否重叠?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女职工休完产假可以选择继续休哺乳假,时间上不重叠。


9女职工在更年期可以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10针对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防止?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制定禁止劳动场所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

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并保护当事人隐私;

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性骚扰的其他措施。


11用人单位违反《特别规定》,女职工可以到哪个部门投诉?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女职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申诉,收到投诉、举报、申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是不是还觉得有点不太明白?

没事,小萱还找来了一些案例

以案释法

让咱女职工维权的同时

也不会走入误区

案例一案情简介:

黄某在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黄某任监控室值班员。黄某入职后,被安排在该公司A大楼任监控室值班员。后黄某于2018年1月7日分娩,产假结束后返回原岗位上班。2019年2月11日, 黄某被通知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该公司B大楼任监控室值班员,上班由白班改为夜班。

黄某不服该决定,与公司有关领导沟通后无果,遂以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地点以及安排其上夜班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

案例分析:

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某公司,A大楼和B大楼均在该公司范围内, 工作地点由A大楼调整至B大楼,并未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对黄某上下班并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黄某辞职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公司将黄某由白班调整为夜班,也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黄某的哺乳期已期满,公司此时通知黄某上夜班,并未违反《劳动法》有关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内女职工夜班劳动的规定。


黄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案例二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7年3月进入A公司担任会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3600元/月。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 员工1个月内在上班时间有上网炒股、网购、私聊等3次以上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1月8日王某分娩,产假结束后王某返岗上班。之后每天上班时忙里偷闲,或浏览育儿方面内容的网页,或网购婴儿用品,或与网友聊育儿话题。公司经理张某多次发现王某上述行为,当场指出并严厉批评。王某认为自己处于哺乳期,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仍我行我素。 

A公司经征询工会意见后,于2018年9月30日以王某一个月内存在7次以上利用上班时间因个人私事上网的违纪行为,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协商未果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是有关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和客观情况的需要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1条则是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当王某处于哺乳期时, A公司不能依据 《劳动合同法》这两条规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

但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除了《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规定的这两种情况外,还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王某哺乳期上班时7次上网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事,严重违反A公司的《员工手册》的规定,A公司因此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赔偿金。




图片:往期微信

作者:余静云 王茜茜

编辑:李雅婧



OMG!女!神!换!装!


荣耀时刻!苏小萱领奖了!


厉害了!他被省、市主流媒体集中采访报道


Hi 这里有个好看

需要你点点点!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