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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法院案例入选重庆法院参考性案例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发布第十七批参考性案例的通知》,渝中法院《董某、张某诉谭某探望权纠纷案》入选。

什么是参考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 今日热点:

    裁判要点:祖父母、外祖父母请求定期探望父或母一方已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不得妨碍序位在先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不能对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


基本案情

原告董某与原告张某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独生子董某2。董某2与被告谭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谭某2(又名董某3)。后董某2被确认死亡。谭某2自出生至董某2死亡前均由董某与张某帮助照顾抚养,董某2死亡后谭某2由谭某及其父母照顾抚养。董某、张某为孙子谭某2购置衣物、玩具等均遭到谭某拒绝,因长期无法探视孙子谭某2,谭某2目前对董某、张某已较为陌生。董某、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董某、张某对孙子谭某2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方式为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周六上午9:00接走探望,周日晚上8:00前将其送回,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也可探望,具体方式双方协商。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2018) 渝0103民初11722号民事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月起,原告董某、张某每月可在谭某2的经常居住地或与被告谭某商定的地点(本市市区范围内)探望谭某2两次,每次探望不超过三个小时,被告谭某负有协助配合义务。

二、驳回原告董某、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董某、张某是否享有对孙子谭某2的探望权及探望的具体方式。对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诉讼请求,应根据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具体情形加以分析后确定是否支持。首先,探望权属于身份权范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具有直系血亲关系,是父母子女亲权关系的直接延伸,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代替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可弥补单亲家庭子女父爱或母爱的缺失,更好地满足未成年人的物质、精神及教育等方面的需求,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尤其是健康人格的形成,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探望孙辈是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是老年人应享有的权益在我国,祖父母、外祖父母帮助子女照顾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形十分普遍,尤其在父或母已死亡情况下,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有利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最后,探望权具有很强伦理性,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亲属间感情融合的前提下允许老年人隔代探望,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本案中,董某、张某夫妇老年丧子,遭受巨大痛苦,对孙子谭某2的探望能够给予其精神上的慰藉,也可使谭某2得到来自父方的关爱。此外,自谭某2出生直至董某2去世,董某、张某一直在帮助照顾抚养谭某2,对孙子产生深厚感情。董某2去世后,董某、张某有能力也有意愿照顾抚养孙子。因此,对于董某、张某要求探望谭某2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董某、张某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方式,谭某是谭某2法定的第一顺位监护人,董某、张某探望权的行使应充分尊重谭某的监护权利,不得妨碍序位在先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否则谭某可依法要求中止探望。同时,探望权的行使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生活习惯和接受程度,不能因探望对其正常生活和成长造成不良影响。谭某2尚未满六周岁,长达三年多的时间未与董某、张某共同生活交流,对他们已变得较陌生疏远,因此,目前不宜采取将其接走的方式探望。结合双方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探望方式为到谭某2的经常居住地或与谭某商定的地点(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探望,每月可探望两次,每次探望不超过三个小时



来源:市高法院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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