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的;
(五)住房拆迁补偿购买住房或以产权调换方式拆迁补偿的。
第八条 职工因第四条(一)(二)(四)(五)情形之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所有权人应为职工或其配偶;房屋地址应在职工及其配偶其中一方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
解读:一是根据《国标》规定,不享有提取申请材料中记载自住住房所有权的职工,不能办理该套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二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