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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成都执行干警赴乐山、西昌两地强制腾退房屋
被执行人林耀某的胞弟林树某以其已购买案涉房屋并已支付房款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提起异议之诉。林树某诉求,中止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并将案涉房屋确权归林树某所有。后生效判决驳回了林树某的诉讼请求。成都中院遂依法对案涉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后,林树某一直占据房屋,拒不将房屋交付卖受人,致买受人无法使用房屋。
成功腾退该房屋
▲腾退过程中,房屋占有人林树某仍以其已向林耀某购买了房屋为由百般狡辩。承办法官当场对林树某占据房屋拒不交付买受人的行为予以训诫。
为维护买受人合法权益,金堂法院制定了详细的强制腾退方案,执行法官多次前往房屋所在地对房屋结构、居住人员、物品数量等进行全面了解,同时,加强与房屋所在社区、派出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等各方的沟通交流,协商协助事宜。
腾退现场
腾退过程中,朱某某情绪激动并有过激言论,金堂法院依法对其进行拘留,并再次释法明理。同时,做好物品清点工作,并安排医生为朱某某父母进行身体检查、准备药品,预防紧急情况。最终,朱某某同意配合腾退。经过法院执行干警及协助人员的清点、搬运。
当天中午,法院将涉案房屋腾退成功并交付买受人。
在强制执行中,常存在案外人以占据标的物等方式妨碍执行的情况。案外人实施此类行为,或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惩戒措施。
上述两案,案外人以已购得案涉房屋或者是被执行人债权人等为由,强占拍卖房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妨碍执行人的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以案例一为例,案外人林树某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并进入异议之诉,但生效的判决驳回了林树某的诉讼请求。在此情况下,林树某的法律救济程序已穷尽。执行法院处置案涉房屋,案外人应当配合强制执行。拍卖成交后,林树某仍拒绝搬离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执行法院可对妨碍执行人科以十五日以下拘留、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如果案外人以虚构交易流水,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移送侦查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稿:执行局、金堂法院
发布:研究室(新闻中心)
<第92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