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2020年成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及8大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审判职能
为成都高质量发展和
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
提供一流司法服务保障
6月3日
成都中院发布
成都法院2020年度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
及环资典型案例
6∙5世界环境日 即将来临
看成都法院生态司法
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P A R T 1 .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2 0 2 0 · 成 都 法 院
2020年
成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有三大亮点
今年
成都法院将继续秉持生态文明理念
持续做好环境资源司法保障工作
① 深化源头防护,打造成都环资司法品牌
推动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坚持法治宣传教育常态化开展,构建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司法保障机制。
② 推动协同协作,深化多方联动效果
加强审级联动,增强审执联动,深化法检协作,强化法检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的协作联动。
③ 提升机制效能,构建生态司法保障成都模式
持续探索生态司法保护尤其是长江流域、成德眉资及成渝双城经济圈生态司法保护协作新机制。
加强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动,大力推进关于恢复性司法和补植复绿两个试行意见的司法运用,在麓湖生态社区建设天府生态环境保护成都示范基地,在崇州街子镇味江河、崇阳镇西河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积极探索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恢复性司法的有效举措。
持续探索跨区域环资司法合作模式,积极参与岷江、沱江流域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的落地落实。
P A R T 2 .
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情况2 0 2 0 · 成 都 法 院
2020年度成都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8件
其中,刑事案件1件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
民事诉讼案件1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1件
环保行政处罚案件2件
强制执行案件1件
涉及野生水产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水环境污染、矿产资源等不同环境要素
此次典型案例有三个特点
①案涉诉讼类型多,保护环境资源范围广
8件案例中,分别囊括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执行等多个不同诉讼类型,涵盖水环境污染、水产品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矿产资源等多个不同的环境要素。
②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
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和达成恢复性协议,创新审理、裁判、执行方式,以劳务代偿、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或者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方式着力于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③审慎适用缓刑、罚金刑,坚持宽严相济打击违法犯罪
严格依照法律进行裁判,审慎适用缓刑,严厉打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依法追究行为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责任。
案例1► 刘某某等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等11人,通过微信、QQ联系,快递收发货,微信、支付宝收付款的方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多种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其中刘某某系国内贩卖“爬宠类”野生动物经销商,黄某某、张某系刘某某直接联系的“二级经销商”,翟某等五人为“直接经销商”。经司法鉴定,涉案动物全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裁判结果
崇州法院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刘某某等八人以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八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廖某某以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野生动物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某某等四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在新冠疫情期间,国家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及生物安全工作愈加重视。同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为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生物安全具有重大意义。由于该案涉及的野生动物数量和种类较多,涉及的被告人人数众多,规模较大。成都法院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该案对于摧毁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产业链条,警示危害野生动物犯罪者,教育公众自觉担负起保护野生动物的责任,保护生物多样性及生物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2► 张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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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邓某系某科技公司法人代表。2017年12月,某公司与当地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约定在当地投资建设生产项目。2018年7月,该科技公司作为项目公司进场打围施工。同年9月,张某、邓某与唐某某、骆某某、付某等以该科技公司名义将砂石采挖变卖。经鉴定,案涉非法采矿动用砂石资源量22万余方,价值1170万余元,现场回填治理工程费用为622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新津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张某等六被告人五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人张某等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砂石作为重要的民生资源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需求持续增长,受利益驱使,非法采挖砂石的现象屡禁不止。非法采挖砂石会导致土壤沙化,水土大面积流失,破坏河堤防汛能力,影响河势稳定,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成都法院判令被告人承担相应环境修复民事责任,并将其承担环境修复的意愿、行动和修复效果作为量刑重要因素,促使被告人积极履行修复义务。同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敦促其对重点项目工程加强监督,共同维护生态安全。
案例3► 王某某、雷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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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雷某某携带工具,采取电瓶连接逆变器的方式捕鱼,被接到群众举报的公安民警和当地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挡获。办案机关现场查扣捕鱼工具和渔获物。经称量,二被告人捕获鱼类5个品种共计1900余克。经四川省水产学校认定,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用为1.8 万余元。人民检察院还缴纳渔业资源损失价值鉴定服务费5000元,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除要求判令承担以上费用以外,还要求判令被告王某某、雷某某在成都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二、裁判结果
崇州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雷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雷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费用18400.5元,用于本市境内流域的水产品资源修复或水环境治理;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雷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人民检察院已支付的鉴定费5000元;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雷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成都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天然水域,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活动,有助于依法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加强“舌尖上的禁捕”源头治理。拓展被告人参与生态修复方式,创新性的引导被告人与公益组织签订社会实践活动协议,根据被告人从事公益活动情况,并将其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注重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实现惩治犯罪和修复生态相统一。审理后,崇州法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判决的渔业资源损失费用于水产品修复,根据水域特点和水生物环境,立足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制作科学合理、专业的增殖放流方案。
案例4► 周某某与徐某某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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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周某某承包鱼塘养殖鱼,与徐某某养殖鸭子的养殖场相邻。2019年,周某某鱼塘内的鱼大片死亡。当地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记载:“……四、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徐某某租用的养鸭场排放养殖废水情况,当地环境监测站人员已对周某某死鱼的鱼塘内养殖用水进行了采样……”。双方对路面进行开挖,未发现粪水地下渗透的情况。经称量,死鱼共计5800斤。经该环境监测站对当日从周某某鱼塘内采集的2份水样进行监测分析,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水样多种污染物超标。周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排除污染并赔偿养殖鱼死亡的经济损失费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邛崃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尚无证据证明徐某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判决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成都法院在二审中向当地生态环境局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进一步调查本案是否有污染环境的情形存在等问题。并就环境污染损害纠纷作为特殊侵权行为中侵权人与被诉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论证,认为案涉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污染者是否实施污染行为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初步联系的举证责任由主张方承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侵权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的关键,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一直在探索,司法实践中关于环境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及相关因果关系的认定,尚无具体法律适用标准,《民法典》亦未予以明确。本案系周某某认为徐某某的鸭场粪池渗漏养殖废水引发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审理中梳理了环境侵权纠纷中侵权人与被诉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认为案涉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污染者是否实施污染行为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的举证责任由被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同时,鉴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举证困难,污染具有不可逆性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广泛性等问题,成都法院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对接和联动,经函询相关部门后进一步准确、合理的认定了案件审理涉及的环境损害事实等问题。
案例5►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某公司申请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效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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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0年,某公司购置15吨柴油,在实施卸油作业过程中,发生柴油泄漏,泄漏量共计5余吨,导致附近渠水异常,影响部分城区饮用水正常供应。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鉴定意见为:本次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30余万元,其中污染处置费为17余万元,财产损害为15余万元,无人身损害。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该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组织磋商,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公司支付赔偿金3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就申请人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申请人某公司申请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效力一案,成都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申请人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该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裁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后,四川省首例由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通过该案的审理,成都作为民商事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地区,成都中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对经检察院、相关科研机构等机构参与组成的磋商小组进行磋商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创新司法确认调解组织,推动司法确认工作的能动发展。该案属于新类型案件,是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要求,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制度建立健全的有效举措,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
案例6► 某公司诉某区生态环境局、某区政府环保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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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某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进行采样,并委托某环境监测公司对该公司外排的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进行了监督性监测。2019年4月3日,该环境监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载明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超标、恶臭检测结果超标、无组织排放废气超标。2019年4月16日,区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该公司罚款95万元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该公司提出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区生态环境局对排气筒高度进行现场核实,对污水处理站排气筒进行现场检查。2019年4月29日,该环境监测公司根据新的测量结果出具《检测报告》,对原来的《监测报告》的部分数据予以更替。2019年5月27日,区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罚款45万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遂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郫都法院认定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处罚裁量适当,程序合法,区政府行政复议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在环境行政处罚中,因涉及检测技术专业性问题,行政机关囿于技术限制,委托由第三方公司进行专业检测,并依据检测报告作出行政处罚,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常常受到被处罚方的质疑,从而成为此类案件审理中的难点。成都法院判决立足法律法规,运用环境监测专业规则,对环境检测相关的专业性问题进行了明确认定,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意义。同时,本案在贯彻既要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又要平衡生产与生态保护和谐共生的理念下,成都两级法院围绕企业具体生产情况与环境检测结论的真实与合法性展开调查,宣告了污染者必受罚的严格依法保护环境的精神。
案例7► 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环保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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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5日,某区生态环境局下属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前往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环境监测机构在该公司废水总排口现场取样,并出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不合格。区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并向该公司作出和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行为,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各项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区生态环境局经调查询问、现场检查(勘察)、行政处罚听证,认为该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决定罚款50万元。该公司不服,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区管委会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遂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高新法院认为,区生态环境局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案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系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其作为区生态环境局环境质量及监督性监测服务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受委托开展案涉双随机监督性监测活动,《监测报告》可作为案涉行政处罚的证据,区生态环境局认定该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罚款50万元并无不当,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亦合法,遂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通过专业化的环境资源审判,为高效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提供司法保障,也通过司法审查对环保系统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提出一定的要求,切实提升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高新法院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实行依法审查,对企业违规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支持生态环保部门探索以政府公共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提供环境质量及监督性监测服务项目。该案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体现和贯彻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通过司法审查方式支持环保部门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的建立,将监测报告作为鉴定意见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支持环保处罚,对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具有示范效应,对社会树立环保意识具有一定的引领作用。
案例8► 邹某水污染违法行为强制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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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0日,某市生态环境在接到某镇人民政府的反映后,对邹某经营的养殖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养殖场鸭舍旁有土坑,土坑未硬化,储存有养殖废水。四川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出具《监测报告》,养殖场内多种污染物超标。当地生态环境局向邹某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予以罚款50万元。邹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对《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提起诉讼,该案经一审、二审后,判决已生效。判决生效后,邹某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当地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结果
该案被执行人邹某不配合执行,崇州法院高度重视,采取多项措施,及时拟定全面详实的执行方案,制作维稳预案和安保措施,并争取党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支持。最终将养殖场财产变卖后的价款全部支付给当地生态环境局。
三、典型意义
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监督支持依法行政。本案中,崇州法院依法执行行政罚款,合法高效实现执法目的,落实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邹某养殖场靠近天然水域,养殖场的污染物对周边水生物生存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该案的执行是贯彻落实“两山”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绿色发展,保护水环境就是守住长江上游水生物生存环境的防线。以执行行动体现了人民法院贯彻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态度。
End
文稿:郝廷婷 牟其香
编辑:李丽莎
校对:陈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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