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逗狗被咬伤,饲养人全责!只因该犬成都禁养
看到封面误以为是在说柴犬的朋友
(柴犬:???你礼貌吗
请注意:这其实是秋田犬!
虽然它俩长得很像
但就体型而言
柴犬在秋田面前就只是个弟弟
而且最重要的区别是
秋田犬属于烈性犬种
国内大部分城市禁养
△勇猛的气势完全不输二哈
但在它毛茸茸、呆萌外表的“迷惑”下
还是让人忍不住想要逗一逗
若未经过饲养人的同意逗狗而遭咬伤
饲养人是否能以受害人自身存在过失
主张减轻责任呢?
近日
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最终判决
饲养人 全责
并赔偿各类费用共计86364元
只因这个重要因素
......
被告李某在其经营的茶饮店内
饲养了一只秋田犬
事发时用绳栓在店内
2019年5月20日
原告文某经过店门口时
蹲下逗狗,被咬伤
随后
文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被告辩称
原告未征得其同意径行逗狗,存在过错
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01.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在茶饮店逗玩秋田犬被咬伤,被告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原告未征得被告同意径行逗狗,具有一定过失,但被告饲养的秋田犬属于《成都市禁养22种烈性犬》规定的品种之一,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不得进行过失相抵减轻饲养人责任。
△成都市公安局“蓉城犬管”
本案诉争的事实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最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02.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饲养动物的人群增多,饲养动物特别是犬类致人损害的现象屡有发生,相应的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在禁养烈性犬伤人引发的侵权案件中,依法适用最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不得减轻饲养人的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要依法依规饲养动物,认真履行饲养人法律义务。广大爱狗人士要提高人身安全保护意识,不要因逗狗而忽视潜在的人身伤害风险;也提醒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规定,不得饲养禁养的危险动物。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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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2期>
素材来源于四川法治报(记者 王一多),配图来源于网络,在此致谢!
编辑丨李丽莎
值班编辑丨杜东升
校审丨陈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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