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错了!这样的打印遗嘱,无效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
当年迈之时,一份小小的「遗嘱」
也饱含着老人对子女
最后的叮咛、照顾和祝福
当今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
人们在订立遗嘱的方式上有更多的选择
「 打印遗嘱 」
便是其确认的一种新的遗嘱形式
但并不如想象中那样
打印-签字-按上手印
便赋予了它法律效力
近日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
两兄弟各自拿出了老人留下的打印遗嘱
却因在法律上存在瑕疵
均未获得法院支持
应当具备这样的形式要件
打印遗嘱才会被认定有效
否则亲人一场,对簿公堂
或许,没有谁是赢家......
(本案人名皆为化名)
哥哥周甲与弟弟周乙均系
被继承人周礼、王书的养子
周礼、王书去世后
兄弟二人各拿出一份打印遗嘱
认为父母留下的房子应由自己继承
01.案情回顾
养父母离世,兄弟二人因遗产继承起纷争
原告周甲表示,2012年3月13日,被继承人周礼、王书在见证人钟明、刘力和原新津县五津镇某村民委员会的见证下订立一份遗嘱,确定位于新津区兴园三路的房屋由自己继承。之后,父母先后于2016年、2019年病逝,遗留的现金8200元、银行存款11486元及房屋均被弟弟私自占有。周甲认为遗嘱是父母生前所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留给他的最后一份思念,而19686元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弟弟却长期占有,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被告周乙辩称房屋应由其继承。虽王书在所立的第二份遗嘱中载明房屋由兄弟二人共同继承,但其从生病到去世都由自己尽责照顾,哥哥一直在外包工,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分得房屋。关于19686元,他表示王书在世时其中8200元现金已用于家庭开支,存折上的11486元没有查看过,也未取出。
02.法院审理
竟出现两份不同的打印遗嘱
本案案涉有2份打印遗嘱
1遗嘱1.
2012年3月13日,被继承人周礼、王书立下一份打印遗嘱1:“上述房产x-x由我们二儿子周甲一人继承”。遗嘱1上,有立遗嘱人周礼、王书的签名,但均未手写注明年、月、日。遗嘱文本上还载有钟明(原新津县五津镇某村民委员会会计)、刘力(周甲的朋友)二人的签名,二人陈述,只是应被继承人请求在遗嘱上签名,但均未见证订立遗嘱的全过程以及未注明年、月、日。
2遗嘱2.2019年4月24日,被继承人王书立下一份打印遗嘱2:“上述房产x-x由我的两个儿子:周乙周甲二人均分继承”。遗嘱2上,有立遗嘱人王书的签名,但其未手写注明年、月、日。见证人钟明写下“本遗嘱王书所立,如有纠纷由周乙、周甲兄弟自行解决,与社区无关”,未签名及注明年、月、日;遗嘱文本上还载有魏康(周乙的同学)的签名,亦未注明年、月、日。
*钟明在询问笔录中陈述,王书去世前,在村委会拿出遗嘱时神志不太清楚。
03.法院判决
均不采信,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周礼、王书所立的遗嘱1与王书所立的遗嘱2均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均不予采信。
根据案件事实,对被继承人周礼和王书留下的案涉房屋、被继承人王某书遗留的存款19686元的分割,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考虑到周乙与周礼、王书一直共同生活居住,大部分时间由周乙照料两位老人的生活起居,应当予以多分。
最终,新津法院依法判决被继承人周礼、王书留下的位于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兴园三路的安置房屋,由原告周甲享有40%的使用权、居住权,被告周乙享有60%的使用权、居住权;被继承人王书遗留的存款19686元,由原告周甲分得7874元,被告周乙分得11812元。
法官说法
丨什么是“打印遗嘱”?有何形式?
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再用打印机将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
作为民法典中的新增内容,顺应了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填补了法律制度上的空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规定,订立打印遗嘱时应注意形式要件:
①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自然人且全程参与);
② 在遗嘱上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丨该如何确定打印遗嘱的有效性呢?
① 打印遗嘱为电脑制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本形式;
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见证在电脑上书写打印遗嘱、打印遗嘱的全过程;
③ 见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
④ 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应当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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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3期>
本素材来源于新津法院,在此致谢!
编辑丨李丽莎
值班编辑丨张子纯
校审丨陈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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