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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29天被开除,工资怎么算?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入职29天被开除

公司和员工

是否约定试用期各执一词

……


入职期间

员工的工资怎么算?

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下面,一起来看看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审理的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法官怎么判

👇🏻👇🏻👇🏻







01.

基本案情

员工入职29天 公司以未通过试用期为由将其开除


2021年4月16日,严某某入职四川某劳务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严某某月工资为15000元。


签订合同后,严某某便前往该公司泸州项目部工作,一上班就连轴转了29天。2021年5月14日(星期五)晚上,恰逢第二天周末,严某某便微信告知上司董某某,自己因肩关节炎疼痛要请假回成都治疗,手头的工作已暂时交给其他人。


然而,董某某却要求严某某周六下午或者周日必须到单位,严某某回复周一回来上班,董某某再次重申周日必须回泸州。严某某没有理会,于周一回到泸州项目部正常上班。



当天下午,董某某怒气冲冲地指责严某某未按要求回来上班,双方便吵了起来。随后,四川某劳务公司以未通过试用期为理由,将严某某辞退。


2021年5月19日,严某某向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认定严某某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5000元,试用期不成立,裁决四川某劳务公司支付严某某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5月15日工资差额8609元;支付严某某经济补偿金7500元。四川某劳务公司不服,将严某某诉至青羊区法院。




02.

法院判决

合同多处添加修改 试用期是否成立?



庭审中,四川某劳务公司主张劳动合同约定了2个月试用期,但严某某却主张自己没有收到四川某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只有手机照片,试用期的相关内容是公司擅自篡改的。


青羊区法院认为,四川某劳务公司出示的劳动合同原件与严某某出示的劳动合同照片,两者争议仅在于四川某劳务公司出示的劳动合同第一条试用期后面添加了“2个月”。对其余手写添加内容,双方不存在争议。


四川某劳务公司董某某曾对劳动合同进行多处添加修改,而该修改内容未经严某某签字确认


在照片版的劳动合同中,严某某的月工资被确定为15000元,第一条试用期时间被划掉,并由董某某确认签字。故双方确认的劳动合同应当以严某某手机拍照的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第七条虽然载明试用期工资12000元,但劳动合同第一条划掉了试用期时间,应当认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四川某劳务公司向严某某支付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5月15日期间工资差额8609元,并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7500元。





03.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涂改劳动合同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采信劳动者主张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相对强势的一方,应依法用工、诚实守信,尊重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者手机拍下的合同不一致,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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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4期>

本素材来自青羊法院,在此致谢!

本文编辑丨李琪

校审丨胡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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