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法院提级管辖典型案例丨权威发布
「 导 读 」
-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是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重点改革任务。将符合条件的特殊类型案件提级管辖,能够充分发挥较高层级法院政治站位高、政策把握准、协调力度大、指导范围广的优势,有利于彰显示范引领效应,解决法律适用分歧,统一裁判规则,实现“提级一件、指导一片”的效果,最大限度减少衍生案件和涉诉信访,促进诉源治理。
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例,涉及受贿、洗钱、破坏监管秩序、非法占用农用地、买卖合同、债券交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撤销行政协议等案件类型。
—
下一步,成都法院将加大案件提级管辖工作力度,推动将具有指导意义、涉及重大利益、可能受到干预的特殊类型案件交由较高层级人民法院审理,发挥典型案件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健全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促进诉源治理,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
/案例1/
陈某受贿罪、洗钱罪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某贵金属有限公司生产管理部部长的职务便利,在承揽加工业务、督查生产等方面为某纪念币制造有限公司、某纪念章有限公司等单位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上述单位相关人员给予的现金、手提包、纪念币等财物共计人民币72.974万元及100克金条两根。2021年9月,被告人陈某为掩饰、隐瞒其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收受的两根金条予以变卖,并将所得款项7.2万元用于家庭投资、消费等开支。
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成都法院受理的首起职务犯罪被告人被控自洗钱刑事案件,涉及对被告人为掩饰上游犯罪的自洗钱行为的定罪及罪数认定问题,具有指导意义,故成都中院决定提级审理本案。
二、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业务承揽、生产督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此外,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将收受的财物转换为现金再行使用,构成洗钱罪,认定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法没收扣押在案财物,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洗钱犯罪的规模、深度、隐藏性和法益侵害多元性日益加剧,反洗钱已被提升到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洗钱罪的主体扩大到上游犯罪的实行犯,即“行为人实施特定犯罪后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及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单独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并罚处理。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将收受的财物转换为现金再行使用,属于典型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自洗钱”行为。本案提级审理后,依法对被告人陈某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明确了“自洗钱”行为定罪以及罪数认定标准,对依法打击“自洗钱”行为具有指导意义,彰显了成都法院切实维护国家安全,依法打击贪腐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
/案例2/
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某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到期(兑付)日为2021年7月29日,票面年利率6.5%。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某资金信托计划》,受让案涉短期融资债券共计60万份,券面总额6000万元。截至到期(兑付)日终,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约筹措足额偿付资金,未按期足额偿付本息,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故诉请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息等费用。
本案涉及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兑付债券后的责任认定及承担问题,需对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请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案涉债券的冻结、返还等相关问题一并处理,涉及对《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此类案件在全省范围内属于新类型案件,且案情疑难复杂,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故成都中院决定提级审理本案。
二、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某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是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债券持有人的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到期本息,应承担偿付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亦有权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注销该债券,遂依法判决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债券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有交回对应金额案涉债券的义务,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注销上述债券。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在认定《某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效力、明确债券持有人交回债券义务等方面,对辖区法院审理类案具有参考价值和指导作用。一方面,本案认定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某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涉案融资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形成债券交易合同关系,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有效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本案确立了“无论债券持有人是否提出由发行人赎回债券的诉请,法院仍应明确债券持有人负有交回债券义务及发行人享有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注销债券权利”的裁判思路,进一步统一了辖区内债券交易纠纷裁判规则,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案例3/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某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撤销行政协议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合法竞得相关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某区公园城市建设局签订《成交确认书》。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展前期工作时,有拆迁安置居民联名向其发送《通知》阻挠其开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认为相关地块在拍卖时拆迁安置补偿尚未落实到位,存在安置补偿纠纷,遂以某区公园城市建设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成交确认书》,并要求某区公园城市建设局退还其已交费用。
本案系针对国有土地经“招拍挂”程序出让后订立的《成交确认书》提起的行政诉讼,涉案标的额超5亿元,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前序行为定性及后续可能发生的合同审查衔接等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在辖区内属于疑难复杂的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故成都中院决定提级审理本案。
二、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表面系针对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但所涉矛盾纠纷实为因行政机关前期工作不到位,造成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遭受梗阻,无法实际进场开展相关建设工作,若单纯就案办案,无论是判决行政机关胜诉或败诉,均难以达到最佳效果。合议庭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主动向涉案行政机关制发司法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履行职能,帮助本案原告协调解决土地腾退安置等问题,推动案涉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三、典型意义
行政纠纷往往涉及领域广、社会影响大,从源头上预防、化解行政争议对于推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新时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提级审理后,合议庭通过“穿透式”审查,直击案件背后矛盾争议,及时向涉案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主体责任,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既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又强化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确保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该案的妥善解决,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的能动司法理念,为全市法院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提供了参考。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
<第1805期>
供稿丨研究室
编辑丨李丽莎
校审丨张子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