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法院2023年度优秀司法建议
成都法院2023年度优秀司法建议目录
1.成都中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行政登记材料范本的司法建议2.成都中院关于对仲裁调解案件审慎审理的司法建议3.成都中院关于推动赔偿争议实质化解的司法建议4.双流法院、双流检察院关于运营商应加大“断卡行动”力度的“联合建议”5.高新法院关于共同防范知识产权虚假、恶意诉讼的司法建议6.大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设施行为实质化解衍生行政赔偿争议的司法建议7.温江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歌舞娱乐场所行业治理的司法建议8.简阳法院、璧山法院关于共同促进川渝两地旅行社规范经营的司法建议9.彭州法院关于规范某网络货运平台准入机制的司法建议10.天府新区法院关于加强成都大运会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建议
本文节选部分优秀司法建议
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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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议1.
成都中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行政登记材料范本的司法建议
/ 建议对象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基本案情 /
为加强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断优化行政登记流程,在市场主体办理公司登记、变更、备案时,通常会提供通用模板供市场主体参考使用。近年来,成都地区股权纠纷呈上升趋势,成都中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发现,在办理股权登记、备案、变更时,公司章程约定不明或股权转让备案协议存在歧义是引发股权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而涉诉公司大多采用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向企业提供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和股权转让协议范本。公司章程作为股东约定形成的规范性文件,股权转让协议作为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依据,对于明确公司内部治理规则和规范股权交易过程具有关键性作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企业提供的公司章程范本及股权转让备案协议范本有待进一步完善。为此,成都中院向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该司法建议。
/ 建议内容 /
(一)完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模板。在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第二十六条明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但对于除此以外的一般事项的表决比例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此有所争议。建议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中关于一般事项的表决比例予以完善。
(二)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参考格式)》模板。股东转让股权,通常会在协议中约定转让份额、转让价格。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参考格式)》中记载“甲方自愿将所持有的成都XXXX有限公司XX万元股权(非国有股权)转让给乙方”,当事人对“XX万元”是针对转让份额还是转让价格的表述时常发生争议。建议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参考格式)》中明确转让的股权份额以及转让价格。
/ 建议效果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对相关内容进行研究并回函反馈落实情况。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全采纳成都中院的司法建议,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中增加一般事项表决的内容,并对《股权转让协议参考格式》中有关股权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的内容进行优化。修改完善后的登记注册材料范本已通过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和登记注册窗口同步对外公示。
该司法建议通过推动登记注册材料范本的规范化,进一步提升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市场经济有序发展、服务企业规范交易、服务企业加强合规建设能力,从源头上防范因公司章程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减少市场主体因诚信原因引发的交易风险、涉诉风险和不利因素,为各类商事活动提供更为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 专家点评 /
成都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成都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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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作为股东约定形成的规范性文件,股权转让协议作为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依据,对厘清公司内部治理规则和规范股权交易过程具有关键作用。在实践中,市场主体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协议备案过程中,直接套用相关模板,导致公司章程约定不明或股权转让备案协议存在歧义易引发诉讼,不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该司法建议中,成都中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充分发挥审判延伸职能,深入分析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参考格式)》需完善的内容,深挖根源、找出症结,并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最新要求,形成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提醒其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中关于一般事项的表决比例予以完善,及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参考格式)》中明确转让的股权份额以及转让价格,从源头上有力防范了因公司章程约定不明引发的诉讼和减少市场主体因诚信原因引发的交易风险。该司法建议质量高、分量足、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操性,为进一步优化行政管理部门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体系建设提供了有效指引,以高质量司法建议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把脉开方”,生动彰显了司法建议“办理一案、治理一类、惠及一片”的能动属性。
司法建议2.
成都中院关于对仲裁调解案件审慎审理的司法建议
/ 建议对象 /
成都仲裁委员会
/ 建议背景 /
近年来,虚假诉讼及虚假非诉案件不断增多,严重损害法治公信和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十条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加强执行审查,严查虚假非诉法律文书”。2021年以来,成都中院立案执行了数十起由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仲裁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多名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称已购买案涉房屋多年并居住至今,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经成都中院审查并层报四川高院批复同意,成都中院已裁定部分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尚有部分案件在审查中)。为防范类似情况发生,切实维护仲裁法律文书可执行性,规范商事活动交易秩序,营造诚信市场环境,成都中院向成都仲裁委员会发出该司法建议。
/ 建议内容 /
(一)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应当审慎审理是否存在虚假仲裁的情形。对于当事人虚构事实或者当事人主张事实无基础证据支撑的,仲裁庭应当不予确认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应当审慎审理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对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客观上无法实际履行的,仲裁庭应当不予确认调解协议。
(三)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应当审慎审理是否存在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对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明显不合常理,且可能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仲裁庭应当不予确认调解协议。
/ 建议效果 /
成都仲裁委员会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针对司法建议中涉及问题充分开展研究,从加强管理和监督等维度提出改进措施。
一是要求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不能简单以双方自认事实为依据,防止调解协议出现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二是要求仲裁庭认真研究案情。切实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不进行确认,不制作调解文书。三是加强对仲裁调解文书的审核。要求仲裁办相关工作人员对调解案件的基础事实仔细复核,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认真审查,确保调解文书的内容既符合事实,也符合法律规定。
该司法建议系在现行司法体系框架内对妥善审理仲裁调解案件提出的专门建议。因仲裁一裁终局特性,仲裁调解较诉讼调解更应当注重对调解协议的审慎审查。在仲裁调解中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明确法律关系、固定权利义务,防范当事人滥用仲裁调解制度规避法律规定或损害他人利益,有利于减少虚假仲裁并引发衍生诉讼,从根源上避免产生执行异议,推动仲裁调解文书的后续执行实施,有助于规范仲裁程序,提升仲裁公正性与权威性,推进法治规范化建设。
/ 专家点评 /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四川省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四川省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四川省监察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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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具有灵活、便捷、高效优势,但由于仲裁对实体权利义务处理突出效率价值取向,往往容易引发“重效率轻公正”的情况。在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仲裁案件中,通过虚假仲裁获取执行依据等情形频发,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仲裁秩序,损害整个仲裁体系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成都中院针对数十起仲裁执行纠纷案件反映的类型化问题,向成都仲裁委员会制发司法建议,建议仲裁机构强化审慎审理,重点关注调解协议是否存在虚假仲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等影响协议效力的内容。该司法建议政治、法律、社会效果良好,充分反映出成都中院工作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担当尽责的履职精神。通过对仲裁调解书进行实质审查,既关注调解书基础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又关注调解书中承载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二是科学合理的执法司法理念。执行工作理念由单一转向多元,既注重效率又注重公正,通过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重“后半篇文章”推动社会治理体系能力提升。通过司法建议推动成都仲裁委员会工作高质效运行,客观上也有利于提升仲裁法律文书可执行率。
司法建议3.
双流法院、双流检察院关于运营商应加大“断卡行动”力度的“联合建议”
/ 建议对象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区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双流区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
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区分公司
/ 建议背景 /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呈多发态势,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国家高度重视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和治理,于2022年1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全流程防范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法律遵循。双流法院在依法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发现多起通过架设“GOIP”设备协助境外犯罪分子隐蔽号码来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新型犯罪案件,反映出相关电信运营商在固话和宽带安装工作中存在管理漏洞。为此,双流法院会同双流检察院向辖区内四大电信运营商以公开宣告的方式发送该“联合建议”。
/ 建议内容 /
(一)完善工作管理机制,内外兼顾把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源头关口。对内加强监管力度,落实主体责任。对外采取安装前严格审查、安装时密切追踪、安装后及时防范措施,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二)强化部门横向协作,凝聚共识增强打击预防电信网络诈骗合力。强化警企联动,与公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合成作战、快速反应、整体联动”的机制,确保第一时间精确预警并介入调查。积极开展部门间会商研判,坚决杜绝“新开卡即涉案”情况。
(三)强化反诈宣传力度,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以营业网点为阵地,加强对反电诈和“断卡行动”的宣传,强化对持卡者的提醒警示。积极推广防诈小程序及APP,营造全民反诈防诈浓厚氛围,增强人民群众识诈防诈“免疫力”。
/ 建议效果 /
该联合建议发出后,双流区电诈联席办和四大运营商高度关注,联席办赓即组织召开座谈会,专项督导“断卡行动”,推动行业健康运营发展。针对建议中提及的管理漏洞,各运营商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查摆问题症结,提出改进措施。
一是聚力前端预防,从严抓实监督管理。严格管控运营商办理用户入网规范动作、异地证件入网、开户工号、现场装机、复机核验等程序。强化运营商主体责任,倒逼运营商开展内部反诈培训工作和警示教育;全面从严加强对各类违规操作的考核和处罚力度,有责重罚、责任落实到个人。二是聚合源头治理,联动共建一案通查。加强警企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合成作战、快速反应、整体联动”的机制,提升“反诈”实战效果。常态化开展“断卡”工作,助推企业积极开展倒查机制,倒查涉案号码,通查相关号码,核查并关停疑似号码,主动防范新型诈骗方式,在源头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发生。三是聚焦隐患排查,落实做优宣传教育。持续保持“断卡”行动目标不变、力度不降、劲头不松,以电信工作和业务开展为抓手,多场景、各网点、全覆盖加强对于反电信诈骗和“断卡行动”的宣传。推进反诈骗进万家进万企,不断提升一线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的识诈反诈意识和能力。
该司法建议是成都地区首份由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合发送的涉电诈联合建议。建议发出以来,双流辖区四大运营商主动向公安机关反馈80余条涉“GOIP”设备线索,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发现相关人员实施犯罪意图,采取行政处罚34人次,辖区涉“两卡”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整体下降60%。法检两院通力合作,以“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双管齐下的方式,深挖案件暴露出的隐匿问题,延伸工作触角找准隐患症结,找实社会治理薄弱点和风险点,充分发挥司法、检察建议堵行业“漏洞”、开监管“良方”的重要作用,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实现了司法裁判和检察监督“1+1>2”的合力效果。
/ 专家点评 /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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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能动司法理念下,司法建议的广泛运用,对于强化司法功能、延伸司法辐射力、扩大司法对社会行为的影响、提升司法参与国家及社会治理能力具有不容忽略的现实意义。双流法院与双流检察院有关电信营运商加大“断卡行动”力度的“联合建议”则较为典型地显示了这方面突出价值。这一建议的主要特点有:其一,该建议抓住了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性。近些年,电信诈骗呈高发、频发态势,成为困扰社会各方面的犯罪类型。双流法院与双流检察院根据刑事审判实践中所反映出的情况,发现此类犯罪与运营商管理上的某些漏洞相关,从而建议营运商“加大断卡行为的力度”,堵塞诈骗可能利用的漏洞。这一建议对于从源头上防范和遏止电信诈骗无疑具有重要作用。其二,该建议提出的措施切实可靠,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该建议以审判中了解的事实及所形成的认知为基础,向相关营运商提出了三项具体建议;每一项建议都有明确的指向与针对,不失空泛,且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易转化为营运商的具体实践。其三,该建议是双流法院和双流检察院发出的“联合建议”。这不仅反映了法、检在社会治理方面的共识,增加了司法建议的权威性,同时也创造了司法建议新的实践形式,拓展了司法建议运用的思路。其四,该建议得到了建议对象的全面采纳,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正是因为该建议反映的问题具有重要性、现实性、针对性,同时建议措施亦具有可操作性,因而不仅得到了建议对象的重视,同时也很快落实于具体的整改之中,在此过程中也强化了法、企之间在防范与打击犯罪中的联系与合作,由此形成了多方面的积极效应。总之,这一实例突出展示了司法建议制度在当下社会治理中的实际成效,堪称司法建议中的优秀范例。
司法建议4.
高新法院关于共同防范知识产权虚假、恶意诉讼的司法建议
/ 建议对象 /
成都市律师协会
/ 建议背景 /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创新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随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发布和推进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保护意识均得到提升,批量化、逐利式维权案件引发大量关注。司法实践普遍呈现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趋势,同时也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应遵循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防止虚假、恶意诉讼妨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正常活动。高新法院在审理厦门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新区某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四川某科技公司与广州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等案件过程中,发现权利人或专门代理机构以专业化、批量化诉讼方式追逐私利,存在恶意主张权利、任意扩张权限、侵害在先权利等不当行为,反映出代理律师对行权人权利基础审查不准确,参与前期调查取证时对侵权事实是否客观存在把关不严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虚假、恶意诉讼整治工作,维护司法秩序、实现司法公正,防范知识产权虚假、恶意诉讼案件,高新法院向成都市律师协会发出该司法建议。
/ 建议内容 /
一是强化专业介入水平,把好证据固定关。律师经权利人授权开展诉前调查取证时,应充分发挥职业专业特长,规范、精确、全面取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时,应注重知识产权权属证据来源是否清晰,权利登记是否存在恶意抢注、非法囤积,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证据是否客观、具体。杜绝捏造、虚构知识产权权属关系和侵权行为,防范正当维权行为异化为不当牟利手段。
二是优化案件甄别举措,守好风险防范关。律师在收案阶段,应当注意区分知识产权正当维权与恶意诉讼的界限,可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案件检索,如发现当事人在多地存在维权主体集中化、诉讼标的同质化的批量关联案件,应重点核实“权利来源是否合法”“权利状态是否稳定”“指控他人侵权的事实是否确凿”三要素,综合判定权利人是否存在不当行权情形,并向委托人明确提示虚假诉讼法律风险。
三是注重审查反驳证据,筑牢诚信诉讼关。律师应当审慎查证对方当事人就权属、侵权事实提交的反驳证据,如已形成证据链条证实行权人明知其知识产权权利基础存在瑕疵,或以限制竞争对手经营为目的而恶意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或以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知识产权纠纷,则应及时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案件涉虚假、恶意诉讼相关线索。
/ 建议效果 /
成都市律师协会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针对司法建议提出的问题,出实招、求实效,多方面筑牢知识产权“严保护、防滥用”合力。
一是内外凝聚形成“综治力”,开展多主体专项实务培训。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长效沟通机制,积极与法院共同组织开展“防范、整治知识产权虚假诉讼”相关培训,增强法官与律师对虚假诉讼的识别能力;加强知识产权诉讼业务培训,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引导律师正确履行代理职责,不参与或助长恶意诉讼行为。二是精准靶向筑牢“防火墙”,构建知识产权诉讼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风险防范,从知识产权案件证据专业性强、技术性高、隐蔽性大出发,对每个案件进行风险分析,准确甄别案件可能存在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虚假、恶意诉讼的可能性。三是示范引领推出“红黑名单”,建立知识产权诉讼信用档案。记录律师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表现和信用情况,对有恶意诉讼行为的律师进行信用惩戒,降低其执业资格或者取消其执业资格。对于查证属实的虚假诉讼案件,如有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参与,将依规对其予以惩戒。
该司法建议促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在防范虚假诉讼领域形成合力,成都市律师协会组织多次专门培训,针对不诚信诉讼行为频发的商业维权案件,向各会员单位推送《关于防范虚假、恶意诉讼的操作指引》,引导律师恪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不为不法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不参与或协助知识产权虚假、恶意诉讼,充分提升了法律职业行业的管理与纪律水平。同时,该司法建议有利于防范虚假、恶意诉讼妨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正常活动,具有知识产权制度激励技术创新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双重价值,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 专家点评 /
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院长,华东政法大学“经天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部与华东政法大学部校共建“公共法律服务协同创新与数字治理研究基地”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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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频现虚假与恶意诉讼,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棘手问题。部分权利人或专门代理机构以专业化、批量化诉讼方式追逐私利,恶意主张权利、任意扩张权限、侵害在先权利等不当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此现象凸显了代理律师对行权人权利基础审查不准确,参与前期调查取证时对侵权事实是否客观存在把关不严等系列问题,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也损害了律师职业的形象和信誉。针对以上问题,该司法建议及时有力地整治了虚假、恶意诉讼行为,维护了司法秩序的稳健运行,提高了司法公正与效率,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该司法建议质量高、针对性强,实施效果显著,为律师协会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指导。同时,成都市律师协会积极响应,构建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长效沟通及知识产权诉讼风险评估机制,并设立了知识产权诉讼信用档案,有效遏制了虚假、恶意诉讼的发生,促成了全行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共识与支持,为法治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了力量。该司法建议展现了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前瞻视野和创新精神,不仅为当前知识产权诉讼环境提供了坚实保障,切实捍卫了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利人合法权益,更为未来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司法建议5.
简阳法院、璧山法院关于共同促进川渝两地旅行社规范经营的司法建议
/ 建议对象 /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建议背景 /
随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纵深推进,川渝两地在文旅市场培育、文旅品牌推广、精品环线打造等领域强强联手,大力推动巴蜀文化旅游走廊建设,充分发挥旅游业拉动内需经济的积极作用。2023年,“川渝全域旅游”持续升温,川渝年互访游客已超过1亿人次。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合同纠纷逐渐增多,暴露出旅游安全监管职责不清、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缺乏旅游损失保障等问题。为营造安全、健康、有序的旅游消费环境,加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深入推动旅游行业纠纷的诉源治理,简阳法院、璧山法院联合对两院审理的旅游纠纷案件及川渝旅游行业态势进行调研分析后,向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出该司法建议。
/ 建议内容 /
一是强化协同监管。进一步加强川渝两地旅游主管部门的协作,广泛开展川渝两地协作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执法活动,持续加大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共同营造川渝两地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
二是加强风险提示。规范督促旅行社等旅游市场主体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切实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同时提示旅游者需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三是营造良好风尚。倡导文明、健康旅游新风尚,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引导旅游从业人员对年老、患有基础疾病等群体的旅游者给予更多的人性化关怀和具体保护措施,进一步增强川渝两地旅游消费者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四是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推动构建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强化预防、预警、救援、善后机制,督促旅游相关企业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强化旅游企业特种设备运行安全、食品安全等主体责任。
五是加大保险运用。加强旅行保险的宣传和提示,要求旅行社与偿付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合作,在购买自愿的基础上向旅游者宣传、提示旅行意外险等保险的购买,增强旅游者意外伤亡的权益保障。
六是优化纠纷化解。发挥旅游投诉数据的预警监督作用,协作建立健全旅游投诉纠纷调解与司法仲裁衔接机制,不断推动旅游纠纷非诉讼化解,营造健康和谐的旅游消费环境。
/ 建议效果 /
司法建议发出后,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研究并将司法建议内容融入具体的旅游行业管理及规范工作。
一是进一步深化川渝两地协同共建机制。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通过签署《执法协作备忘录》、召开文化旅游相关联席会等举措持续加强两地旅游主管部门的联系和协作,两地文化执法机构也积极通过跨区域联合执法检查、协作交流培训和旅游信息共享等持续强化两地旅游市场监管协作,进一步提升协同化水平。二是进一步健全旅游市场监管机制。积极开展旅游市场管理业务培训,提升监管主体执法能力;健全旅游投诉工作机制,高效做好旅游投诉处理工作;坚决整治旅游市场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促进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三是进一步全面改进旅游管理服务。持续开展旅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扎实提升旅游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能力;加强旅游安全风险提示和宣传引导,切实保障好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四是建立旅游行业纠纷源头化解机制。扩大旅游保险运用,更好地保障旅行社及游客权益,同时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积极推荐成都市和泸州市参与文旅部和司法部在全国组织开展的旅游投诉调解与仲裁衔接试点工作,力争探索多举措源头化解旅游矛盾纠纷。
该司法建议立足成渝两地司法实践,深入分析川渝旅游行业中存在的经营乱象和常见问题,提出了有效监管、保险兜底等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为川渝两地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司法智慧。司法建议发出后,推动川渝两地的旅游主管部门持续深化两地协同共治、加强旅游行业整治,进一步规范了旅游社经营,提升了群众在川渝两地旅游的体验感和满意度,推动了川渝地区的旅游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旅游行业涉经营类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减少进入诉讼的案件,诉源治理及实质解纷成效显著。
/ 专家点评 /
四川省政协委员,民建四川省委常委,四川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成都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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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热”持续升温,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发展大局下,川渝两地签订了大量文旅协议,积极成立合作联盟,推动重点项目建设,打造巴蜀文化旅游走廊。在文旅产品供给日益丰富的同时,公共服务能力和旅游者权益保障工作也成为城市软实力指标之一。旅行社是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市场主体,规范旅行社经营是旅游市场治理的关键环节。《“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要求:“在国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前提下分步有序促进入境旅游、稳步发展出境旅游,着力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着力完善现代旅游业体系……。”此份司法建议,从监管、协同、风控、风气、安全、保险、纠纷化解等六个方面入手,对规范川渝两地旅游业有序发展提供了实操方法,不仅有利于提升游客体验感,增强旅游消费信心,维护目的地政府形象,同时其为完善川渝旅游业体系,推动川渝新时代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是聚焦社会治理薄弱环节,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良好体现。
司法建议6.
彭州法院关于规范某网络货运平台准入机制的司法建议
/ 建议对象 /
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
彭州市交通运输局
/ 建议背景 /
近年来,网络货运平台迅速发展,在便民利民和提供灵活就业机会的同时,也暴露出平台安全监管缺位、准入门槛低等问题,由此引发大量道交、保险等纠纷。2019年9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网络货运经营者对承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审查义务等内容,并于2021年底发布公告决定延长《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彭州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发现网络货运平台在车辆准入和资质审查中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违规改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部分客运改装货运车辆在遇紧急制动时,存在发生货物移位而砸伤驾乘人员风险。二是保险拒赔或增大非对称性风险,平台部分注册车辆未投保营运车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多以投保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拒赔,交通事故带来的风险可能转至签约司机和受害人,进而衍生其他矛盾纠纷。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运输经营,强化道交纠纷源头治理,彭州法院向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彭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出该司法建议。
/ 建议内容 /
一是合理设置车辆准入条件。一方面,将注册车辆种类限定为“货运”,避免小型轿车或载客面包车入驻平台,并通过改装从事货运带来风险隐患。另一方面,将注册车辆使用性质限定为“营运”,并要求车主购买营运车险,确保从事货物营运的车辆保险齐全、登记合法。
二是严格履行资质审核义务。对注册车辆的行驶证、保单内容进行实质审查,提升技术手段或采取人工审核的方式,对注册车辆类型、使用性质、投保种类等进行全面审查,杜绝未投保或无法投保营运车险的非营运车辆“混入”平台从事货运经营。
/ 建议效果 /
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积极采纳司法建议主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平台管理工作。
一是规范注册司机基本资质。全面核查客车人货混装的情形,从代表性城市中抽查执行情况。加强对注册审核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严处私自放宽审核条件的工作人员。二是扩大安全驾驶知识宣传力度。通过“线上+线下”全方位宣传、培训、考核的方式,不断提升注册司机的安全意识,从源头预防、遏制司机违章行为发生。三是提升信息化技术监控力度。加大资金、技术投入,提高平台对司机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识别能力。逐步扩大车载安全设备部署,有序落实车内外货箱全程监控计划。四是“强制+赠送”方式规范投保险种。出台规定对通过平台渠道租赁运营的车辆,强制投保车辆营运险种。通过赠送货物安全保障、司机及跟车人员人身意外险等方式减少事故损失。五是建立完善投保激励机制。将司机车辆保险的性质与决定司机接单权益的相关规则挂钩,对于以营运险种加入的司机给予更多活动优惠等措施来逐步提高平台司机车辆营运保险覆盖的比例,最大程度减少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该司法建议对规范网络货运车辆准入,完善平台运行管理,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合规经营,切实保障货车司机和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该司法建议同步向彭州市交通运输局发送,进一步加强了职能部门对辖区网络货运车辆违规改装的治理,强化对道路运输企业的源头监管,切实提升货运经营者、承运者的法律意识,共同推进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 专家点评 /
成都市人大代表,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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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催生了网络货运平台涌现,方便了公众的生产和生活,但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监管的滞后,加之部分平台自身盲目发展和规范缺失,产生了较多混乱现象,侵害了公众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若不及时规范,将导致整个行业无法健康有序发展。该司法建议内容全面、针对性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该司法建议指向行业头部企业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治理方式和效果具有示范作用和价值;第二,该司法建议专业全面,彭州法院通过对审理案例进行归纳和总结,对网络货运平台准入机制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包括准入制度、资格审查、内部治理和全过程监督,给网络货运平台机构的准入制度提供了一份全面的风险防范清单;第三,该司法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直接指向网络货运平台蓬勃发展监管滞后带来的风险;第四,强化了平台的主体责任,网络货运平台自身制度缺失,监管缺位,导致其产生的风险影响自身发展,也扩散到社会,侵害了其他社会主体的权益,其强化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有利于从源头防范风险;第五,强化了诉源治理,近年来,诉讼案件持续增加,耗费了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该司法建议包括严格车辆准入、保险合规、制度完善和全过程监管等内容,并同步向行政监管部门发出,全链条梳理和规范行业风险,减少了诉讼的发生,起到了诉源治理的效果;第六,该司法建议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在履行审判职能中发现社会问题,通过精准的司法建议,弥补社会管理中的漏洞,展现了人民法院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担当。
司法建议7.
天府新区法院关于加强成都大运会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建议
/ 建议对象 /
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建议背景 /
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是中国西部地区首次举办世界性综合性运动会,既是传递友谊、交流文化、增进了解的国际盛会,也是向外推介成都风景、文化和活力,展示中华文化、彰显民族自信的新机遇。代表巴蜀文化的大运会吉祥物“蓉宝”受到群众广泛喜爱,相关周边产品售卖火爆。部分不良商家利用互联网交易的便利性,在电商平台通过售卖假货的行为谋取利益,不仅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侵犯消费者权益,更挤压了合法经营企业的生存空间。天府新区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在大运会开幕前成功审理全国首例制售盗版大运会吉祥物“蓉宝”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在该案中发现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运营平台内存在商家以“成都大运玩偶”“熊猫吉祥物”等商品名称吸引客源咨询,通过建群等方式销售盗版、仿冒的“蓉宝”吉祥物等不法行为。为加强成都大运会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天府新区法院向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出该司法建议。
/ 建议内容 /
一是加强对入驻商家的宣传引导和技术监督。建议平台加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普法宣传,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小组”等专门机构主动对销售盗版、仿冒的“蓉宝”吉祥物等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监测、监督。更新技术手段,主动对“成都大运会”“熊猫吉祥物”等隐晦词语予以重点关注,形成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机制。同时,平台可以开通切实可行的维权渠道,形成同行业相互监督体系。
二是加大对销售大运会侵权商品商家的处罚力度。建议健全平台对商家强化处罚机制,明确将销售大运会侵权商品行为作为入驻商家的违规行为。一旦发现入驻商家有销售大运会侵权商品的行为,通过扣分降权、限缩流量、降低店铺信誉评级等方式,对违规商家予以处罚。对涉嫌行政违法的,主动移送行政机关对商家进行惩处,并公示违规商家;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
/ 建议效果 /
司法建议发出后,得到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积极响应,除业已采取的建立知识产权投诉机制、应用主动防控技术、成立团队专项管控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之外,针对法院所提出的司法建议,该公司采取了进一步优化措施。
一是进一步营造“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收到建议后,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公布《关于违规使用“成都大运会”相关信息的公告》,明确告知商家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并告知商家侵权使用知识产权的后果。同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通过“官方号”公告知识产权基础知识以及常见侵权案例,共同营造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二是协同完善全平台全链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针对成都大运会建立健全“积极预防-主动管控-执行处罚”的全平台全链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高度重视和关注各地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反馈的具体侵权线索,积极调查、审核,及时对商品链接和商家进行处置。在“蓉宝”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法院五日内高效审结该案,并在开庭宣判当日同步发出司法建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七日内反馈复函,是司法机关与网络平台协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处置的典型示范。
三是优化“技术赋能+多元治理”的平台治理模式。在原有投诉渠道外,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文本识别、图片识别等技术手段实现侵权的主动拦截,并同时成立大众评审机制,收到消费者反馈后,帮助识别侵权商品和侵权店铺,有效提升侵权行为发现与处置的效率,加强主动作为,丰富了电商平台治理模式。
该司法建议充分释放制假售假违法成本高、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司法信号,推动构建电商平台、消费者、监管部门多方合力的全链条监管体系。对电商售假行为进行坚决打击,高质高效保护成都大运会期间相关文创产品知识产权,利用技术手段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新模式,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和构建。
/ 专家点评 /
成都市政协委员,民革四川省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海峡两岸法律研究会副会长,四川人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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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在成都盛大举行,给成都带来了体育设施的更新和提升,推动了赛事经济和演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提升了城市的国际影响力和知名度,社会各界都积极为大运会的成功举办贡献力量。在此背景下,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这份司法建议对大运会文创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非常专业和有针对性的建议,具有较高的立意水平,既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中心工作,为大运会经济法治环境保驾护航,又充分体现了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审判指引作用。
该建议结合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两大切实可行的建议,旨在加强该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首先,司法建议强调了对入驻商家的宣传引导和技术监督。这一点非常关键,只有让商家了解和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才能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通过建立专门机构和更新技术手段,可以更有效地监测和打击侵权行为。其次,建议中提出了加大对销售大运会侵权商品商家的处罚力度。通过明确将销售大运会侵权商品行为纳入入驻商家的违规行为,并运用平台负面评价体系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可以有效震慑和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从效果上看,该司法建议得到了被建议单位的积极响应和高度重视,被建议单位从制度建设、技术支撑、管理水平等多个维度进一步优化了“技术赋能+多元治理”的平台治理模式。对其他电商平台和行业规范经营具有一定的引领示范效应,法院与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协同配合也展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大合力。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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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3期>
文稿丨研究室
编辑丨李丽莎
一审丨张子纯
二审丨陈 睿
三审丨周力娜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