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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仅凭微信聊天和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起诉吗?


随着网络通讯及电子支付的普及,为追求方便快捷,越来越多人通过微信以联络感情、谈生意、支付款项甚至是借钱。

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叶坪法庭审理了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提交的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是否有原始载体核对、是否完整而导致判决结果不同。



01

案例一


2021年11月13日,被告曾某向原告朱某借款3000元,并承诺于次日还款。当日,朱某通过支付宝分两次向曾某转账共计3000元,曾某在微信聊天中确认收到借款。事后,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还款。之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于12月1日还款1000元(支付宝转账),剩余2000元一直未归还,无奈,朱某只好诉至法院。

曾某收到法院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为了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朱某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被告的还款记录作为证据。庭审时,法官审查了朱某手机里微信聊天和微信转账的原始记录,最终采信了朱某证据,认为其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曾某向其借款3000元的事实,据此支持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02

案例二


钟某某与刘某某系同学关系。钟某某诉称:“2020年3月,刘某某以急用为由向我借款20000元,我通过微信向刘某某转账了20000元,当时口头说好几天就归还,所以就没有出借条。后来,我多次向刘某某催收,但刘某某微信也不回,电话也不接,至今没有归还借款。”

钟某某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截图各一张。庭审时,法官要求钟某某提交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并出示原始载体核对,但是钟某某称因为更换了手机,只保存了一张截图,微信上没有保存聊天记录。

瑞金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完整,也无原始载体核对,微信转账也未显示款项用途及收款人的信息,不能证明钟某某与刘某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经法官释明相关法律规定,钟某某撤回起诉。






为什么都是没有借条,都是通过微信转账,有的案子法院就支持,有的案子就不一定支持呢?








微信聊天和微信转账记录可不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呢?


当然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及电子交易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支付凭证均属于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


法律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诉讼时要如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才有证明力呢?


1、微信聊天记录可以通过截图或者录像的方式提交。如果是文字版的聊天记录最好是通过截图方式提交,更为直观;如果是语音聊天记录最好通过录像的方式将整个语音聊天过程完整地录制下来,存储到光盘、U盘等存储介质上提交给法庭。无论是通过截图还是录像方式提交,必须保证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在时间上必须是连续不间断的。


2、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的同时,还应当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的截图,包括微信账号、微信头像、昵称、地区、联系方式等,用以确定微信聊天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3、提交微信聊天和微信转账记录副本的同时,还应当妥善保存原始载体,并在庭审时向法庭出示原始载体,比如微信聊天时使用的手机、电脑或者其他电子设备就叫原始载体。如果因为存储空间有限,一定要及时备份,备份时一定要注意保证信息的完整性。


法律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微信聊天记录如果一不小心删除了,能向腾讯公司调取吗?


目前,腾讯公司能够调取到的只是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的注册信息及微信钱包的转账记录,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目前腾讯公司是无法恢复和提供备份的。



微信聊天记录太多,能不能删掉一些,保留关键的部分?


绝对不能。电子数据必须是真实、完整的才能被法院采信,一旦进行删减,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将被质疑,有可能导致整份证据不能被采信,更不可耍小聪明,删除对自己不利的部分,保留对自己有利的部分。



法律链条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官提示

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电子数据作为新型的证据形式,相对于传统的证据而言可篡改性较大,为了避免纠纷,建议民间借贷的交易双方还是应当尽可能地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出具借条,在转账时最好备注清楚款项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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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杨   珊

编辑:赖水连

复核:邓逸楠

审核:朱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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