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取游戏皮肤,换回一副手铐,值吗?
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过账洗钱
“刑”不“刑”?
把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就可以收“好处费”,还有这等好事?
(图源于网络)
No No No…请注意,这是存在法律风险的,你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图源于网络)
这不,瑞金市人民法院最近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详情
2021年5月,被告人赖某某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和一张手机卡一并寄给吉安市其游戏好友“晨轩”,同时将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密码告知对方。对方使用赖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进行过账洗钱,并承诺事成后可为赖某某购买游戏皮肤。2021年9月,赖某某在他人介绍下,又将自己名下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及相关账户提供给谢某某(身份待查)进行过账洗钱,谢某某承诺事成后会给赖某某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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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赖某某名下3个银行账户共计进账交易流水为444308.76元,涉及被害人被骗资金3149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赖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向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赖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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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吴黎娟
编辑:赖水连
复核:郑琪凡
审核:朱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