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说 | 赵曾海主任谈律所管理体制
赵曾海主任多次在公开场合提及律所的管理体制建设,尤其是完善的三级决策机制,大家都对此深表赞同,但也有律师提出疑惑:“据了解,依目前嘉维所的规模和人数没必要实行这么多层次的制度,采用更简单的制度不是更好吗?”
赵曾海主任给出这样的解答:律所建设就像修高速公路,不要以为我们现在骑自行车、开小面包,就不需要高速公路。我们想法是也许现在还在开小面包, 但希望有一批开宾利的律师进来,同样能在这条轨道上行驶。有人问,为什么要提前设计好,后续再调整不也可以吗?这是因为我走过规模化的道路,清楚哪里有坑,知道哪里会有限制。开始时候就修好高速公路,和从一条小路敲敲打打改造出的高速公路完全不同。
所以,虽然现在嘉维的成员规模还不大,但我们会先把制度建设好,形成规范的体系。
改制后,我们的管理体制将实现“议、决、行、监相对分离,职责分明,结构合理,运行规范”的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
在管理方面分为四大板块:决策研究机制、民主决策机制、加大执行力、加强监督。
决策研究机制
广泛、充分发扬民主的决策研究机制。“议”是指决策研究。在“议”的环节,主要是要体现最广泛、最充分的民主。建立合伙人会议专门委员会,专题研究律所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所内重要事项决策前的酝酿、沟通、讨论和研究要征求全体员工的意见组织全体员工参与讨论。
民主决策机制
健全民主讨论、投票表决的民主决策机制。实行合伙人会议三级决策,即全体合伙人会议、权益高级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全体合伙人会议例会一年一次,为最高决策机构,批准律师事务所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修改合伙协议及其实施细则、章程。权益高级合伙人会议例会每季度一次,为常设决策机构,行使全体合伙人会议决策事项以外的决策权。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每月一次,依据权益高级合伙人会议授权行使决策权,授权以外的临时决策事项需得到权益高级合伙人会议追认。
加大执行力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协商推举产生管理合伙人。管理合伙人负责组织、协调决策研究,协调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依据律师事务所制度和各级合伙人会议决议履行执行职能,向各级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管理合伙人负责组织、指挥、协调行政服务、管理团队的工作,负责组建执行委员会。执委会实行管理合伙人负责制。
加强监督
“监”是指由各级合伙人会议和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决策、执行情况予以监督。事务所设监督委员会,对管委会和管理合伙人实行监督。各专门委员会对执行机构实行对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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